相互保险公司其在我国的前景

点赞:15677 浏览:690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本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特征和优缺点,以及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介绍和分析,由于目前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早期实践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是完全支持,但是结合我国复杂的国情,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

【关 键 词 】保险学 相互保险 阳光农业 保险发展趋势

一、前言

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由被保险人以互助合作方式为自身提供保险的公司形式,一般未上市,也没有股票股东,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具有代表性的保险企业组织.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出现

(一)相互保险公司的历史

较早出现具有相互保险公司特征的保险组织形式是在18世纪的英国和德国.相互保险公司黄金时期是在20世纪,当时诸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多转型为相互保险公司.但盛极而衰,到了20世纪90年代全球保险业出现了非相互化趋势.在1990—2000年短短十年间,相互保险公司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份额普遍下降,严重的是下降的趋势还在不断加强.尽管经历了这些变化,但目前它仍是全球保险市场的重要力量,在几乎所有的保险领域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相互保险公司特征与优势

“相互性”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相比,具有组织形式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不同等特征.它独特优势包括:

(1)能有效地化解股东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2)善于经营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3)能够更好地控制风险,防止投保人逆选择行为.(4)能够更为有效地控制销售成本,尤其是在财产险、意外险和健康险领域.

同时其也具有风险点:(1)缺乏对管理层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由于经营环境较为封闭,缺乏股份制公司有如股票那样鲜明能判断公司业绩的标准,同时会员多是缺乏金融意识和相关知识人员,在公司经营时能以给出客观合理的评估.特别是当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由于会员人数众多,表决权分散,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利容易完全被管理层掌握.(2)相互保险公司缺乏运用资本市场的先天条件和实际能力.无法像股份制保险公司那样能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集资金,扩大规模,这也严重限制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发展.

三、我国的相互保险公司

(一)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简介

我国最早的也是最典型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Sunlight Agricultur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是在黑龙江垦区14年农业风险互助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我国首家相互制保险公司,于2005年1月11日正式开业,承担着国家农业保险试点及中国保险制度创新的任务.

该公司实行相互制组织形式,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明晰,主险品种上百,不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其它涉农保险等,还包括常见的责任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交强险等商业险种.从2005年成立以来,短短几年时间,公司已发展成为承办黑龙江省农业保险业务的主体,得到了地方政府和广大农户的充分认可,根据公司介绍:“2005—2009年,公司共承保粮食作物面积1.9亿亩,累计支付农业保险赔款23亿元,使91万受灾农户得到及时赔付,占参保总户数的50%多,户均得到赔偿近3000元,保障了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稳定,发挥了农业保险惠民、安民、富民的作用.”


(二)我国相互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

与传统保险公司一样,相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其稳定发展的保障.对于股份制保险公司而言,资本金是保险偿付体系的有力保障,但是相互保险公司没有“担保金”意义上的“资本”,这就使其面临许多监管难题,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尤其如此.以上述阳光相互保险公司为例,公司开业时的资金应列入“负债”项目,这属于借款无法有效体现偿付能力.所以相互保险公司用偿付能力来看,常常表现偿付能力不佳.

此外,还有一些监管规定和监管指标对相互保险公司的适宜性也需要研究,例如,一些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指标(融资风险率、认可资产负债率、资产认可率等),由于都涉及这种无资本金公司的认可资产、资本金、公积金等核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

(三)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我国《保险法》诞生于1995年,当时正值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该法并没有将相互保险公司列为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仅是规定保险经营者必须采取公司制,并将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保险公司并列为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过有为保险业今后增设新组织形式预留空间,《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多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并没有有效地修改,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包括立法部门还有待提高,《保险法》与国际保险也有所脱轨,目前我国相互保险公司都存在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

在我国现阶段多种经济形势并存,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的背景下,当前我国具备设立与发展相互保险公司的必要性.

1.我国各地区经济风险状况不同,而兼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相互保险公司会员,可以有效地避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当竞争和欺诈行为,也避免了股东与投保人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利益冲突问题,不用担心部分利润转成股东分红的问题.此外,相互保险公司不仅丰富了保险市场上的品种,提供股份制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的产品和怎么写作,而且可以提供尽量低廉的保险保障,保障到了中低收入群体,降低赔款的发生频率和强度,缓解现阶段我国国民两极分化所带来的保障压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2.由于我国各地风险状况的不同,决定了当地对保险保障的需求也大不相同.正是相互制保险公司可以因地制宜,发挥其个性优势的特长,经营其擅长领域的特定险种和特定产品. 3.我们应正确认识国际上相互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化.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直没有停止过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转制,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在我国的相互转制也会长期存在.

4.从我国现行保险发展趋势来看,部分行业和地区已经建立过合作保险制度,可见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我国发展已具备一定条件,经过这些合作保险制度多年积累的经验,势必为我国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需要结合我国自身国情情况,同时也要大量借鉴国外优秀模式,总结海外经验教训.在我国成立发展相互保险制公司可以选择成立之初通过基金形式募集资金完成初期运营,其后返回本金和利息,但没有公司控制权;也可以采取在发起之初先吸纳部分会员参与,共同拥有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上可以用成立时期为界限来区分新老会员,参与公司初始发起的为老会员,在公司成立后才加入投保的为新会员.新会员的权力小于老会员,受制于老会员,老会员在公司经营管理层面上,可以拥有更大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

要发展我国相互保险制公司,我国法律法规上也应该增加完善相关监管内容与之配套,使得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才能做到促进其长期稳定发展.发展相互制保险公司是我国今后保险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但并非要取代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主流地位,相互保险公司只是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的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相互保险公司在我国还属于比较陌生的形式,但是已有其成长的基础和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海外模式,相互保险业还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不过我国保险业主流地位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仅是作为其中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