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一,基层执行难

点赞:22626 浏览:1053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2年,某地市审计局在对辖区某县社保资金的审计过程中,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计算出2011年该县金融机构社保基金存款共少记利息543929.19元,县财政专户少记利息449115.69元,经办机构收支户少记利息94813.5元.而该县金融机构依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却认为计息正确,无差错.


审计机构审计结论与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保基金存款计息执行文件依据不同.现行优惠利率政策的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份文件中.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567号),其中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各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二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为: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三是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第12条规定: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四是《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其第7条规定: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要分别计息,分别核算.

这些文件中的规定不一致,造成优惠利率不统一,基层金融机构执行面对难题.对银发[1997]567号文件可理解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优惠利率,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不执行优惠利率;但对其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都应实行优惠利率.而在财社字[1998]6号文件中,财政专户却又排除在外,不享受优惠利率.这两个文件都是1998年1月份印发的,而后来的财社[2003]47号文件中明确了要对财政专户执行优惠利率,文件和文件之间相互抵触.

养老保险基金的优惠利率政策只有一个档次,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则分三个档次,且含义不明确.在实务中,收入户余额在月末要转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又是由财政专户转入,因此在计算利息时,经办机构及银行都难以分清有多少是当年筹集的,有多少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还有多少是沉淀资金,从而导致适用利率难定,利息计算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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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原来只局限于城镇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现已扩大到覆盖所有的城乡居民,同样是社会保险基金,有的要执行优惠利率,有的不需要执行,容易造成混乱,也给人们一个错觉,认为有的保险重要,有的不重要,不利于操作执行.如,同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时只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进行了规定,那么现在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是否执行也是个问题.

就以上这些问题,财政、社保部门与人民银行对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计息问题应重新明确,这样既便于经办机构操作执行,也便于监督检查,以免产生误解.可以将只限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惠利率政策,扩大到失业、生育、工伤、城镇(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特殊人员医疗保障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将优惠利率执行范围扩大到所有社会保障基金.(作者单位:人民银行渭南市中心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