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不履行,保险受益人变更是空话

点赞:4665 浏览:1351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早在十几年前,张老伯的爱人便不幸去世,但因儿子和女儿年幼,张老伯害怕给两个孩子找了后妈以后,两个孩子受,因此,便放弃了再寻找一个老伴的念头,他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含辛茹苦终于把一双儿女抚养成人.现在好不容易女儿出嫁了,儿子也成家了,操劳了大半辈子的张老伯肩上的担子终于可以放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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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家里大大小小的事务全由张老伯一人操劳,到头来,孩子们都抚养成人了,张老伯自己也落下了一身毛病.因太痛爱自己的儿子了,所以为了免除儿子的后顾之忧,他便给自己写了多份人身综合保险,其中死亡保险金为15万元,保单上载明了受益人就是自己的儿子.

不料,在购写保险半年后,张老伯便遭到了儿媳妇的嫌弃,儿子竟也是应验了老话,娶了媳妇忘了亲爹娘,对自己的爹也开始不冷不热.一气之下,原和儿子一同居住的张老伯,便搬到了女儿家去居住,幸好女儿还比较孝顺,对张老伯的饮食起居照顾的井井有条.去年,张老伯的身体状况急剧下降,他看着孝顺的女儿,想着大逆不道不孝顺的儿子,他作出一个重大决定,就是把自己保险单上的受益人由女儿取代其儿子,并且为了让更多的人知道,他还叫来很多亲戚,在他们面前做了郑重宣布,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今年,张老伯不幸病逝,于是,这几份保险的受益人便成了女儿和儿子争议的焦点.两人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的保险受益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儿子和女儿各执一词,两人为取得所有保险金,争的不可开交.那这则案例中究竟谁应该是最终受益人呢是张老伯的儿子,还是张老伯的女儿.


保险专家点评:

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老伯生前时,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基本上都是由女儿来照顾,并且在其病逝前他还在家人的面前宣布,由女儿来作他保险的受益人,所以15万元保险金由她的女儿获得不仅合情,而且也合理,保险公司应履行给付其女儿保险金的义务.

而另一种意见认为,张老伯虽然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他只是在家人的面前做了宣布,而他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当然也没有履行合法的变更手续,因而张老伯保险受益人的变更是无效的,即使他的儿子在他生前再不孝顺,保险公司还是应将保险金给付其儿子.

那么,以上两种意见,哪种是正确的呢其实,对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给付,以上事例不仅限于个人情感问题,而更多涉及到的是受益人变更的法律问题.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在以上案例中,张老伯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老伯改由其女儿作为保单受益人,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但按有关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更无效.在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为了避免因变更受益人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险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通知义务,即要求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受益人的决定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可以不受该项变更的约束,在给付保险金时,依法仍然只能将保险金给付原来的受益人.

因此,综上所述,在这则案例中,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投保人张老伯虽向家人宣布了改由其女儿作为保险受益人,但他并没有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因而变更保单的受益人是无效的,所以,即使其儿子在张老伯生前再不孝顺,保险公司也只能把保险金给付其儿子,也就是说,变更保险受益人,只有履行法定程序才是有效的.

为此,笔者建议投保人,在投保后,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变化,想要变更受益人,就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受益人变更手续.只有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在保单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之后,才会产生变更效力,否则,投保人再做其他努力都是无效的,当然在法律上也是不会受到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