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风险管理中政府责任的界定

点赞:13560 浏览:579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文章总结了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承担的责任类型,并分析了当责任大小的把握不当会造成的后果,进而从效用的角度分析政府应该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承担多大的责任并预测了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应该在巨灾风险中承担怎样的责任.

关 键 词 :巨灾风险管理;政府责任;市场作用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1-0023-02


一、巨灾风险管理中政府责任类型

近年来,对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定位有诸多讨论.对政府责任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政府救助

政府主要通过减免税收、贷款和直接救济等措施对灾区进行援助.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们保险意识不强,巨灾保险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不大,在发生巨灾时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拨款进行救助.据统计,中国人保近年来支付的洪灾等灾害的赔付金与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之间的比例约为1∶100.而我国灾损额与国家财政支出的比值,低时维持在10%左右,高时甚至可以达到30%以上,而美国的这一指标还不到1%.由于气候变化,巨灾发生频率增加,巨灾救助对国家财政是极大的负担.不仅如此,灾害重建等一系列费用都需要政府负担,这相当于预支了国家未来几年的财政收入.例如2007年牙写加250年一遇的飓风造成了超过其GDP200%的惊人损失.沉重的财政负担严重限制了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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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政府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过多干预正面影响并不大.一方面,限制了巨灾保险的发展,也限制了非传统风险转移与整合风险管理的发展.长期的政府干预使人们认为,洪水、地震等巨灾属于公共风险,理应由公共部门也就是政府来承担.人们对于政府对灾害的写单视为理所当然,又如何会购写巨灾保险呢.另一方面,美国民众的“慈善危害”(Charity Hazard)值得所有政府注意――人们在面临风险时试图从朋友、社区、非盈利机构或者政府紧急援助计划中得到捐款来弥补损失.由此,对慈善产生依赖心理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不愿意购写巨灾风险.

(二)政府监管

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商业化中负责市场监管.政府不为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保障,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或资本市场上自行分散风险,政府负责法律制度的制定与保险、再保险市场的监管.然而,如果政府过度放权,很容易引发市场失灵.由于巨灾保险的费率较高,影响了人们投保的积极性,保险密度与深度无法得到保障.因而,对于巨灾风险的保障不能很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效益.可是,如若政府监管过度,则会限制机构运作的灵活性.拿巨灾保险来说,当政策不利于保险公司盈利时,会影响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积极性,不利于巨灾保险市场发展,甚至是退出巨灾保险市场.

二、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责任界定

综上,政府过度干预与过度放权都不利于巨灾风险的管理,因此把握这个“度”非常重要.

我们令代表巨灾风险管理的效用,它由成本和收益决定,即,一个巨灾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是为了使效用最大化,因此,我们的目标是.其中,成本越高,效用越低,收益越高,效用越高.

我们令政府和市场作为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主体.政府干预与市场作用的大小影响着成本和收益.我们检测设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责任为,市场容量为,则成本、收益函数可以表示为:我们检测定,政府是风险中性者,该巨灾风险管理策略是规模报酬不变的.那么,可以检测设成本函数为,其中为政府责任和市场作用的成本.

Nell and Richter(2004)指出国家垄断经营的项目规模越大,国家所获得的经济租金就越多,对经济剩余的支配能力就越强,从而收益越多;同时,维持国家垄断的项目必须支付一定的成本,成本来自于垄断产权本身消耗的资源以及垄断产权的存在而丧失的经济效率,因此,垄断产权的规模越大,国家支付的成本也越多.那么,我们可以得到.同理

因此,在最大化巨灾风险管理战略的目标支配下,政府可以根据目前政策实施的效果以及对未来巨灾风险的预测,来评估未来的政府责任,从而均衡政府与市场的作用,优化目标.

三、政府责任的阶段性预测

在巨灾风险管理的伊始,政府是唯一的管理者,随着市场的成熟与各种金融工具的出现,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在不断调整,应该是呈现一个总体向下的趋势,但会随着风险的发生频率及强度而震荡.逐步从政府承担大部分责任的政府主导模式向政府、市场责任均摊的伙伴模式,最终在市场走向成熟时转变为政府只承担监管责任的市场主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