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刑法到风险社会中的刑法

点赞:20932 浏览:947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当今社会中的风险性具体表现为不可感知性、不可计算性、可延展性以及在受到损害过后的原因很难进行确定等特点.风险社会的下的制度论是对当今社会发展的准确掌握,它具有多种现实性.在风险社会的理论环境下,传统刑法中对公民的保护和责任都面临着各方面的威胁.现在的刑法则需要在法益的观念、立法的体系以及基本的性质等对风险社会的基本理论做出回应.

【关 键 词】风险社会;危险理论;刑法转型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自由和安全的关系变成了一个非常热点的讨论话题,社会风险的地位在自由和安全之间的竞争中逐渐凸显出来.从字面的意思去解释,风险就可以理解成是一种可能性,也就是未知的危险或者是灾难也许会发生.贝克作为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对最新的社会环境下从哲学的角度去风险这一概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使得对风险的解释摆脱了自然科学的范围,而改变成了社会科学上的危险意义,进一步将危险这一概念升级为当代社会的核心概念.正如某些学者所说过的“当代的社会正在经历着潜在和未知的风险,现代的高科技技术在对人们带来方面和快捷以及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对人类制造一系列的潜在风险.潜在的危险会使人们对当代社会的基础、道德以及先关制度产生一系列的反思”.总而言之,当前社会的风险具备以下几种特性:


1.当前社会风险的划分

1.1风险的不可预料性

目前最新出现的风险,比如食品风险、环境风险以及交通风险等,这些通常都让人无法去直接感知它们的存在或者是将要发生,它不再和传统的风险种类一样具有易感知性和可预见性,它必须要通过现代高科技的方法或者是资历较高的专家学者来加以认定.例如在视频的生产环节上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添加各种防腐剂以及其它的添加剂,对于食品的添加剂的使用其对人们的危害性一般是不能直观的去感知和预见,有的相关行业的研究专家甚至对其认定为具备很强的滞后性.我国最典型的案例就是三鹿奶粉事件,在三鹿奶粉时间发生之前,我们国家在对婴儿奶粉的安全检测方面并没有针对三聚氰胺实施相应的检测标准,知道三鹿奶粉所引发的严重问题之后,行业的相关人士才开始介入其中,人们这时候才对三聚氰胺的危害性有了一定的了解.

1.2风险损失不可计算性

在传统的社会上,对于风险的发生就很难去预防,而处在风险社会,对于风险的发生和变化更是非常的困难.针对刑法来说,在传统的社会中风险的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在处罚方面上还有比较明确的解决方法,但是在风险社会之中,针对风险的刑法规定,就没有相应比较明确的量化标准和解决措施.

1.3风险的延伸性

风险的这一特性可以概括为时间上和空间上的两重延展.从时间方面来讲,风险是针对未来而言的,许多的实际损害并不是一定在当前就能看出来,它是对以后产生危险,这一特性就让风险的估算难度更进一步.从空间的角度上来看,风险跨越了传统社会的界限,朝着全球化方向不断发展,其潜在的危险万一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其危害的范围也许是人类不可掌控的.比如前苏联发生的核泄漏事件就是最为典型的案例.

1.4在风险造成损失之后的原因无法判断

现时代的高科技在潜在风险方面日益加重,其造成损害之后的因果关系很难进行判断,同时也非常的以来科学知识.特别是在公害的犯罪当中,造成大量的损失最后无法断定责任的归属,因果关系的断定标准无法在犯罪的环境下进行良好运用.

2.在风险社会环境下传统刑法所面临的考验

在风险社会的理论当中,它将风险定义为一个具有普遍适应性的现代化问题来进行探究,为人们了解和认识当前社会在发展方面上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角度.主动的承担以及预防风险是当前市场经济的一个核心理念,同时也是当代刑法所面临的重要考验.传统意义上的刑法是以法益保护为基本原则以及以责任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基础.法益保护在原则上是以古典派为核心.法益顾名思义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律的保护让人们的利益提升为法益,犯罪的根本是对法益进行侵犯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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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的确定基本都是迎合一个时代的具体背景,它需要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下才能去衡量其利益或者是价值的大小、所受到损害强度和次数多少以及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可行性等方面因素,经过定型化的解决之后,确定刑法所要保护的利益.所以说,在法益保护的要求下,理论上只对已经造成对法益的侵害而进行处罚已经成为了该学界范围内的一个共识.然而风险犯的立法、帮助、预备以及教唆等等性为的正犯处理等形式案例的处罚和传统意义上的法益保护理念是相违背和排斥的.

3.社会风险理论对刑法的波及

(1)传统的法益内容在风险社会理念的环境下发生了相应扩展,相关的公共秩序、社会权益以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等法益逐步的受到社会的重视.然而在传统的刑法当中,其内容更多的是针对人们的个性化权益的保护,比如说生命财产安全、身体健康等具体实际的个人法益较为常见.

(2)刑法如何应对风险社会理念的冲击.在传统的刑法方面,更多的是情调实害犯,目前的刑事立法的前提仍然是以实害犯为基本原则.但是这并不能全面的周全的保护到法益,立法者这时候也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加上处罚一些还未造成实质性伤害的行为作为补充.比如说预备的行为、口头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等非实质性正犯化的处理,正是这一方面的表现.风险社会的理念对传统刑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从罪责刑法转变成安全刑法.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罪责刑法,第一就是指人在遭受到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完全的防止危险事情的发生,就要对事故的后果进行负责.还有一方面就是要求刑法一定要适度,处罚要和当事人的责任相适应,坚决抵制就轻处罚和责任方严利的处罚.

4.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传统的刑法以及对社会风险概念的分析和探讨,从中我们了了解了当代的社会存在很多潜在和未知的风险,现代的高科技技术在对人们带来方面和快捷以及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对人类制造一系列的未知风险.潜在的危险会使人们对当代社会的基础、道德以及先关制度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和反思.在风险社会的环境下传统施法同时也面临着很多的挑战,对于安全的为难题日益显现,如果不去考虑我们国家的实际国情,一味的去加强安全也是一种新的社会危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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