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人员制度化排斥的文献综述

点赞:23563 浏览:1072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目前我国刑释人员以每年40万左右的速度递增,刑释人员作为数量庞大的一个群体,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研究刑释人员必须客观的认识到这是一个被排斥的群体.文章选取刑释人员制度化排斥的视角进行文献分析,以期对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法律帮助.

【关 键 词】刑释人员;制度化排斥;文献综述

一、刑释人员制度化排斥的文献检索

(一)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以“刑释人员”为篇名进行检索,共有163篇相关论文.主要围绕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社会保障、再犯罪问题、就业歧视等内容.关于“刑释人员”的文献资料始于1954年(《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山西政报》,1954-06-20,而关于“刑释人员”的研究始于1982年,且自2000年开始研究较多

(二)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以“制度排斥”为篇名进行检索,共有105篇相关论文.主要围绕农民工、流浪儿童、老年人、草根组织等特殊人群的制度排斥问题,关于“制度排斥”的研究始于1979年,且自2002年开始研究较多.

(三)通过中国学术期刊网以“刑释人员排斥”为篇名进行检索,共有4篇相关论文:(1)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社会排斥分析》,载《南都学坛》,2008-05-10;(2)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遭受就业排斥的原因分析》,载《理论界》,2008-04-10;(3)莫瑞丽、袁泽民:《社会排斥视角下的刑释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载《求索》,2010-10-31;(4)莫瑞丽、袁泽民:《刑释人员人际交往中的社会排斥研究》,载《青海社会科学》,2012-09-30.可见从制度排斥的角度研究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文章几乎为零,本论文视角新颖,具有研究价值.

二、刑释人员制度化排斥文献研究综述

法律法规的排斥规定

虽然《监狱法》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在我国,刑释人员被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种类依然非常广泛,其中有些是终身禁止,如法官、公务员等,有些是定期禁止,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排斥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而且这种限制有扩大的趋势,已经不限于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一些地方性规定、团体规定、行业规定也纷纷效仿做出此类限制.例如,上海市奉贤区犬管办《关于加强各镇(开发区)犬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招聘人员必须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劳动教养和治安处罚.


在这些制度排斥的研究中,专家学者往往会较多关注就业方面.有学者以实证调查为基础,研究刑释人员的就业情况.如郝丽琼在上海市对社区矫正对象就业问题进行了实证调查,认为“身份特殊”(有前科)是其难以就业的内因之一;莫瑞丽、金国华对刑释人员就业排斥现象进行了调研,并认为法律方面的限制和用人单位或雇主方面的歧视或顾虑是刑释人员就业排斥的主要原因.

刑释人员制度排斥的理论研究

刑释人员制度排斥的理论分析包括:“标签”理论、“结构紧张”理论和“社会排斥”理论.

1.标签理论(LabelingTheory).从社会学上的“标签理论”分析,如果一个人曾经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贴上犯罪者的标签.这个标签就会被认为是这个人整个品格的总说明.说一个人是犯罪人,就意味着犯罪是他决定性的特点.因此,被标定为犯罪人标签的人常常被人们视为危险人物而被排斥到群体之外或社区的“边缘地位”,无权与别人享有相同的权利和自由.

2.“结构紧张”(StructuralStrain)是指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协调,而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处在一种对立的、矛盾的或冲突的状态下,或者说,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很强的张力之中.根据“结构紧张”理论,刑满释放人员在实现社会所公认的成功目标的时候,具有比常人更多的困难,容易遭受强烈的挫折.

3.社会排斥理论.张兴在《社会断裂、社会排斥与和谐社会》一文中认为社会排斥的概念的核心是经济问题,这符合对弱势群体的研究思路,但是社会排斥这一个概念涉及民权、经济权和公民权,所以排斥概念包含经济、社会和政治三方面的内容,它更加重视某些社会群体享受不到人权和政治权利,包括个人的安全保障法制,表达的自由,政治参与机会的平等.

刑释人员的反制度排斥研究

刑释人员的反制度排斥研究将会是刑释人员研究的一大发展方向.现在,有少数学者在研究中提到了反制度排斥的设想,如李放对刑释人员能否成为公务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我国公务员法限制有前科公民成为公务员侵犯了其平等权;刘方权、张森锋在分析刑法第100条的合理性的时候,认为该条侵犯了刑释人员的平等就业权;蒋红珍在分析《所管理条例》第5条限制有特定类型的刑释人员的合理性时候,认为该限制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不当联结禁止原则,并提出限制有前科者平等就业权应秉持宽容原则.等.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有不少地方法规规章涉及到禁止歧视刑满释放人员.它们大都是某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最早的是1992年12月19日河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安置帮教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条例》.该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对刑释、解教人员,社会各界及安置单位不得歧视,在就业、就学、晋级、评奖等方面应当同其他公民同等对待.”其他省份的有关地方立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浙江省在2002年制定的《浙江省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办法》第三条规定:“归正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不受歧视.”湖北、广东、山东等省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类似的表述.这些规定要求政府官员及社会公众不得歧视刑满释放人员,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但这些条例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而且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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