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工作的

点赞:4282 浏览:134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问题给现有管教模式带来了空前的挑战和考验.文章通过对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和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改造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关 键 词]限制减刑;罪犯改造;建议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三)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被限制减刑的罪犯(以下简称限减犯)将在监狱内度过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极有可能因为失去了“减刑”这一有效杠杆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对限减犯的改造,将是今后监狱工作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本文将对限减犯的监管改造工作进行探析.

一、限制减刑罪犯的特点

(一)刑期长

这部分罪犯都要在监狱里度过二十多年的时间,漫长的刑期,不仅对罪犯自身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的改造工作也是极大的挑战.

(二)罪行重

限制减刑类罪犯从犯罪性质看,犯罪都十分严重,而且手段残忍,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者是重大的财产损失.

(三)恶习深

限制减刑类罪犯均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累犯较多,主观恶意较深.这类罪犯大多价值观扭曲,人格缺陷明显,自控能力差,犯罪动机明确,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心理,改造难度较大.

(四)风险高

这类罪犯心理失衡,人格缺陷明显,行为控制能力差且暴力倾向明显,加之漫长的牢狱生涯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变故等,让其成为监狱犯群中的高危人群,给监管安全与稳定带来较高的风险.

二、限制减刑罪犯的危险性分析

(一)易发脱逃行为

限减犯要面对的是二十多年的漫长监狱生涯,必将大大强化其通过脱逃来逃避刑罚的侥幸心理,因此,限减犯的脱逃危险要远远大于其他罪犯.特别是在服刑初期,被判刑的绝望心理还未消除,对监狱的服刑生活还没有适应,再加上刚刚入狱,其错误的人生观、犯罪的心理、不良的行为方式等都还保持原样,没有经过教育和改造,采取极端方式来应对问题的可能性极大,是实施脱逃的高危时期.

(二)易发袭警行为

限减犯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仇视社会、反对政府的心理特征,将自己的不如意都归咎于社会的不公、政府的腐败等等,这种心理一旦产生就很难消除.再加上减刑无望或“遥遥无期”,必将导致其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对的管教不理不睬,甚至会产生抵触,一旦对的管教不满,极易产生向监狱泄愤的袭警行为.

(三)易发消极怠工

劳动改造是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矫正罪犯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最有效和最重要的激励机制就是减刑,绝大多数罪犯会为了得到减刑奖励而积极劳动.但是对限减犯来说,这一激励机制失去了效用,没有了动力,自然也就没有了劳动积极性,因此,限减犯消极怠工的可能性极大.


(四)易发轻生行为

从目前罪犯轻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处境绝望,对前途失去信心;二是家庭发生较大的变故;三是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极其后悔,得不到家人的原谅或自己不原谅自己;四是患上精神疾病等.对于限减犯来说,遇到以上情形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其他罪犯,因此,限减犯发生轻生行为的几率也远远大于其他罪犯.

(五)易发狱内案件

从罪犯个人的角度来分析,限减犯具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特征,倾向于采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再加上其无所顾忌的消极心态,使得限减犯制造暴力事端的危险性相对其他罪犯要高.从监狱的环境来分析,监狱是暴力性犯罪分子集中的场所,特别是重刑犯监狱,这类罪犯占的比例相当大,是群体性暴力事件爆发的高危环境.两个方面的因素相叠加,大大增加了狱内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三、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针对以上分析和目前监狱监管改造工作的基础,笔者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一)建设高度戒备监区

由于限制减刑罪犯社会危害较大、服刑期限较长,部分罪犯可能会产生脱逃或实施狱内又犯罪的企图.为了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建议完善限制减刑罪犯规范化的管理体制,全面落实“三分”管理为目标,设立高度戒备监区,集中管理限制减刑罪犯.

(二)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

配备政治思想坚定,业务技能水平较高,身体状况良好的民警专门从事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民警的政治、经济待遇,落实外出学习培训和疗休养制度,消除广大干警的后顾之忧.

(三)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

采用形式多样的奖惩激励措施,如奖励会见、奖励通讯、奖励就餐、奖励性处遇、物质奖励、学习娱乐奖励等,有效提高限制减刑罪犯参加学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

(四)严格监管安全管理防范,落实包夹制度确保安全

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落实安全风险研判和分级管理制度,严密掌控敌情狱情犯情动态,牢牢把握安全工作的主动权.加强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四防一体化”建设,完善门禁、监控、报警、单警装备系统,有效提高监狱管理信息化水平.

(五)加强监管、医疗、生活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根据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安全防范、警戒设施要求,应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切实加强监管设施建设.加强医疗和生活设施建设,满足罪犯老龄化带来的更高的医疗和生活需求,改善医疗和生活生产条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六)深入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

针对罪犯家庭变故较多的情况,把监狱管理教育和亲情帮教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帮助困难家庭解决实际问题,力争服刑人员亲属的支持,鼓励罪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七)建立罪犯刑满释放短期生活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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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国家建立罪犯刑满释放短期生活保障金制度,为罪犯出狱后谋生就业提供基础和保障,对没有劳动能力且无亲属照顾的人员可直接安置到当地社会福利院.这些都要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使正在服刑的罪犯看到将来的出路,增强改造的信心和希望.

[参考文献]

[1]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57.

[2]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监狱系统学习贯彻新法辅导读本[M].第18页.

[3]公茂磊.市场周刊.理论研究[J],2012,(11):68.

[作者简介]和梅,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