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我校科技创新能力,提高我校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成功率,特设立"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年限为2年,自然科学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二章 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学风端正,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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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年申报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虽未获资助,但专家评价较好,且经过进一步探索研究,可能成功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者.
第四条 对于重点学科团队中的青年骨干,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在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或新方法上体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探索,不资助国家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申报工作采取学院和科技处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由学院负责排序,推荐本单位申请项目,科技处组织推荐项目的校级评审.
第七条 推荐项目一般从当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中从优选拔.
第八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书》,上报所在学院.学院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初筛:
(一)申请者是否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三)申请者是否已获得国家资助或已有经费来源,
(四)项目组组成是否合理,是否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是否具备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科技处组织专家对学院上报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项目组长接到立项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任务书,报送科技处审查批准后实施.逾期不上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技处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学院负责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组长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组长和研究计划变更等重要事宜,应经学院审核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应向学院和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科技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试验费,材料费等,原则上不允许购置计算机等通用设备.
第十五条 对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列支.该项目的经费余额纳入次年学校科技创新基金.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基金经费分四次拨付:
(一)项目立项后,拨付总经费的60%,
(二)立项一年后,经学校组织审查,对完成任务书阶段性目标的项目再拨付20%经费,对无进展或未完成任务书阶段性目标的提出警告,并暂停拨款,
(三)对完成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拨付10%经费,
(四)自获得科技创新基金资助之日起,4-5年内争取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的,再拨付10%经费.
第六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七条 为提高本基金使用效率,项目研究达到下列标准者,方可进行结题验收或科技成果鉴定:
(一)提交《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总结报告》,
(二)提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三)自然科学类项目:在核心期刊以上刊物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四)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与研究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专着1部.
第十八条 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着,论文等应注明"长春理工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和项目编号.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提出申请,科技处组织验收,并择优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所有科技创新项目应按照科技处要求进行归档.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在研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停拨,追缴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弄虚作检测,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组长及学院提出批评并将不再受理该组长对其它项目的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