仰融的法律地位和华晨集团财产接收

点赞:5208 浏览:159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对待像华晨集团这样的“红帽子公司”的产权界定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尽快制定相应法律予以规范.目前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历史真实,照顾各方利益,予以合法合理解决.

仰融及华晨集团的资产接收问题是2002年中国的重大经济事件之一,其中的法律问题引起了各界人士的热烈讨论.

1992年,为了使企业顺利在美国实现上市,仰融接受律师建议,特意设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发起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华晨集团、中国金融学院、华银信托投资集团.同时,为绕开国内政策体制等方面的限制,在百慕大成立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CBA),基金会授权仰融处理所有事宜,华晨汽车以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名义控股上市.正是当年的这些故事,成为现今华晨系产权纠纷的源头.

经过仰融的10年苦心经营,华晨系发展成为总资产规模达200亿元,净资产达32亿元,掌控6家境内外上市公司的庞大集团.

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财政部企业司5号函把华晨集团认定为国有资产,着手实施全面接管.2002年10月21日,仰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辽宁省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2年10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仰融担任董事长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并于10月16日组成合议庭.由此而引发的确权案正式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此案引发的问题带来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下列几个问题应是最值得引起我们深思的.

“红帽子公司”的产权界定问题

我国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一些民营资本因为政策和法律的障碍,纷纷带上了“红帽子”,成了所谓的“红帽子公司”.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国家对民营资本保护力度的加强,民营资本对企业产权明晰的要求逐渐强烈,“红帽子公司”的产权确权问题出现了.

这种问题是在中国摸着石头向前走的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国家的公司法都没有现成答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一个突出任务,在仍然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并结合事件的历史真实予以合法合理解决.

首先,“谁投资、谁受益”是公司法的基本立足点,谁实际出了钱,谁就是投资人或股东.1992年为了顺利在美国上市,仰融成立了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仰融出资200万美元,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出资10万美元,共210万美元.对外称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华晨、中国金融学院、华银信托投资集团出资.为了方便在美国上市,国资局当时出具了一纸函.在这里,我们应该重视的是,国资局、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和仰融本人的真实意思都是为了在美国上市的方便,没有就产权做出划分的真实表示.更何况在法律上,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与实际履行行为是两回事.


第二、要从经营管理和收益的实际情况,包括操作、控制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长期以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益一直没有保障机制,所造成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注意.可以说,华晨集团是在仰融的一手导演下才成长起来的,没有仰融就没有华晨集团.即使设定华晨集团是国有,仰融的利益是否应该受到一定保障?

第三,仰融利用了国资局的名义这个无形资产,国家给了政策优惠,国家在华晨集团的利益也应该得到保障.

所以,对待像华晨集团这样的“红帽子公司”的产权界定问题,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从历史和现实出发,尽快制定相应法律予以规范.目前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该根据上述基本原则,结合历史真实,照顾各方利益,予以合法合理解决.

司法确权和行政确权问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有些机关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已经习惯了通过行政手段确定权利归属.但是,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权利归属应最终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定,这是社会文明和保障人权的基本需要.

在仰融和华晨集团案中,我们抛开产权究竟归于何方暂且不谈,有关部门处理此事件的做法就让人不敢苟同.

产权争议是一个典型的私权问题,应该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法院得到解决.如果担心资产被转移,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但是,有关部门利用公权机关的优势地位查封、“接管”华晨资产,这种做法是公权对私权的不适当干预.

可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有关政府机关的职能还没有转变过来,还停留在习惯于行政命令的计划经济思维中.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民营资本的发展,如果有些机关和地区不转变工作模式,民营资本的成长环境令人担忧.

仰融和华晨案中的具体法律问题

仰融和华晨案中涉及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本身性质是否国有?是否是非盈利机构?

2.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控股华晨汽车的1530万美元的真实权属.

3.“膨胀利益”的归属问题等.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特定的历史发展背景,仰融和华晨集团案的诸多形式要件相互冲突,司法机关应该拨开形式要件的迷雾,根据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做出裁决.法律非常注重形式要件,但是如果我们在仰融和华晨集团案中过分停留于形式要件的争论,如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的“真检测基金”问题、国资局函的性质问题、在美国上市的合法与否问题等,仰融和华晨集团案将无法找到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

仰融的法律地位和华晨集团财产接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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