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法治与德治

点赞:3974 浏览:1146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是,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认为“法治”是万能的,搞市场经济不需要再念“道德经”. 其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德治经济, 关键是要搞清市场经济运行中法治与德治的辨证关系.

[关 键 词 ] 法治 德治 市场经济

当前,依法治国已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追求目标.但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一些人在指责中国“人治”弊病的同时,认为西方式的“法治”是万能的,似乎只要有了西方式周密、详尽的法律,在解决社会矛盾和人们行为规范方面的一切问题时也就统统迎刃而解了.更有甚者,认为“既然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不需再念‘道德经’,经济搞上去了,道德自然也就上去了”.面对错误的理论和现实中思想道德的滑坡,善良的人们也开始感到迷茫和彷徨.我们认为关键是要搞清市场经济运行中法治与德治的辨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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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提倡和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矛盾


在众多错误的理论观点中,有一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它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而我们目前搞的是市场经济.所以,市场经济的社会存在决定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提倡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利己主义道德而不应提倡以集体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道德.”这种立论,初听似乎有道理,但只要稍作分析,就可以发现它的欺骗性和虚伪性.

第一,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经济运行的方式,它是商品生产、交换过程中的一种调节手段,而不是经济基础,因而不应该、也不可能改变业已形成的与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以为人民怎么写作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社会主义道德意识形态.

第二,我们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准确地说我们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是说,我们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我们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它不是要改变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可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是要改变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既然我们社会的经济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的,那么就应该继续提倡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培育出来的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

二、道德法律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客观的来看,现实中一些同志之所以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可以不需要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并不是因为他们反对走社会主义道路,而是因为他们对市场经济的理解不全面、不深刻.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德治经济.因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必然内涵着诚实、信誉、公平、互惠互利等道德因素,并可以带来实际的经济效益.当前我们所要实行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而这种现代市场经济是有序地、规范地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要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就必须在配置过程中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一定的规范运作,接受一定的规范约束.这种规范既包含法律规范,当然也包含道德规范,因为法律与道德在“规范”的层面上是相通的:可以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最高的法律.

拿市场经济的精髓“竞争”来说,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和“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过程中,起初人们被鼓励去“转变头脑”,被鼓励“要有经济眼光”,注重经济利益的取得.于是人们为了获利,就会在竞争中不顾忌那些普遍性道德规范的束缚而不择手段,他们大可坦然地以“只要我不违法,就无可指责”作为冠冕堂皇的理由来做一些不道德的事.这些行为自然与我们一再倡导的“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着矛盾,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单凭“法治”无疑是不能奏效的,因为许多这样的行为并不直接触犯法律,行为者也往往十分小心地注意不去触犯法律.

当然,依靠权威性和强制力的法律,可以使人在法律监督的范围内,不做违法的事,但是却不能使人有“羞耻之心”,不能有知善知恶的荣辱观念,因此,只要法律管辖不到,或者法律有空隙可钻,他们就会为所欲为,无恶不作.在现实社会中,一些人虽然在法律的管辖和威慑下不敢犯罪,但由于没有羞耻之心,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法律也是需要人去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要求以该社会关系相对稳定为前提,这就从客观上给没有道德感的人提供了天然的“空隙”.这一空隙的存在和负面示范效应,必然促使一些人的投机取巧之心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道德素质也就难以提高,整个社会风气就会日益败坏,结果常常导致社会的动荡.

为了扼制这种不道德的“竞争”,迫切需要我们制订一系列的经济法律规范和经济道德规范,“法治”、“德治”并举.现在我们有规范竞争主体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规范,也有诚实劳动、守法经营、货真价实、公平交易、一视同仁、童叟无欺、恪守信誉等职业道德规范.在法治的“外化”和德治的“内化”作用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稳步推进.

不过,我们也应看到,尽管这几年我国在规范市场和社会活动主体、市场运行秩序、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维护社会保障及政府依法行政等方面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还不够配套.因此尽可能把道德行为规范层面的诸多内容法治化,在促进物质文明发展的同时,使精神文明建设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完整、严密、和谐、优质的法律体系,从而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社会关系的调控都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制约社会公害泛滥的基础.

三、法律道德化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途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也可以导致人们道德的严重滑坡.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人们的价值观必将产生一系列的转变.比如,在义与利的关系上,由过去的重义轻利变为义利并重,在公与私的关系上,由抑私崇公变为公、私并重,在平等与效率的关系上,由重平等轻效率变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等.这些观念的变化对于提高人们的效益意识、自我意识、竞争意识等,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凡事过则绝”,真理与谬误常常只有半步之遥.市场经济的-般法则,如果不受先进道德的约束而任其自然地向社会主义过渡,或与落后的思想道德相结合,那就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比如,市场经济的获利性原则,可能生成拜金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腐朽风气,导致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损人利己乃至图财害命等缺德和犯罪行为,其等价交换的原则,可能导致权钱交易、金钱万能、“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腐败现象,从而丢掉集中体现我党优良作风和民族优秀精神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的宗旨和无私奉献的高尚情操,其竞争性原则,可能导致尔虞我诈、互相倾轧、玩弄诡计等丑恶行径,进而形成“人欺人,人压人,人害人”的悲惨局面;其优胜劣汰的原则,可能导致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不问他人利益”、“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等等.对于此类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必须设法加以避免和抵制.这也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市场经济与一般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之-.所以,要使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产生良性效果,避免或遏制其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光靠法律的严惩是不行的,必须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作保障.

中国有句古语“徒法不足于自行”,虽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有严密的法律规范.但是,法总是要人去遵守去执行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不高.道德观念不强,就会缺乏遵守法规的内在要求,缺乏弃恶从善、抑恶扬善的自觉信念和“慎独”精神,从而也就不可能自觉地去遵守法纪;就会有法不依,甚至知法犯法;就会挖空心思地投机钻营,钻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制的某些不完备去做损人利己、图利害人之事.进而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有效地实施;市场经济就会变形而不能正常运行,腐败现象就会禁而不止,社会风气也就不可能净化.纵观腐败犯罪现象,其主体无一不是从其心中的“道德围墙”被其私欲、金钱欲侵蚀坍塌而开始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他们的腐败犯罪行为表现虽然不一样,但其道德的沦丧却是共同的.深究腐败犯罪的原因,固然有许多方面,但无论如何也排除不了其道德良心泯灭这个深层的思想原因.一个社会,一个集体,如果失去了道德维系,那么恶行甚至铤而走险的罪行,就会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社会风气坏到什么程度,也就不堪设想,进而也就无稳定可言.可见,道德是法律的“助手”,稳定社会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因此要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使法律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是指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检测如没有这种道德义务,那么服从法律就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当法律由人“不得不”而不是“自觉”遵守的时候,法律终将成为纸上的文字游戏,守法精神蜕化为避法精神,建立法治国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提高全民族法律意识和执法、司法队伍素质,使市场主体在追逐利益的同时,把市场经济的外在行为准则要求变为内在的道德律令,由外在的社会立法,变成内在的心灵立法,由他律变为自律,在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情与法、竞争与协作、自主与监督、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后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等关系中驱人为善,避人为恶,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这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途径,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