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公证遗嘱

点赞:19087 浏览:902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财富剩余的数额越来越大.在去世之后如何处理生前的巨额财富成为财产所有者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所以通过公证机构在生前订立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来处理财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产物.遗嘱公证是公民通过文书、口头、录音等遗嘱方式对生前的财产做出合理的处理安排,并经过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在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自动生效,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法律行为.所以遗嘱公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问题,最终导致遗嘱不能按遗嘱人的意愿顺利实现.所以公证机关要把完善公证遗嘱制度作为第一要务,切实维护公证的行业形象,保证当事人的意愿的顺利实现,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

关 键 词:法律效力;遗嘱公证;遗嘱人;法律保护;完善;合法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遗嘱是指公民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生前的财产做出自己的安排和其他事务进行处理决定并在遗嘱人死亡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对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强制执行的公证活动,具有最强的说服力,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最重要的体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人们选择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越来越普遍,遗嘱公证成为人们处理自己遗产最有力的的保证.因此,完善遗嘱公证的相关制度,对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家庭的和睦相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公证遗嘱的订立

公证遗嘱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公证在预防、减少单方民事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遗嘱人死亡后发生诸如财产纠纷、民事土地分配等问题的诉讼时,公民可以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遗嘱文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公民出具的公证遗嘱进行核实审查,一旦合法,就可以直接根据公证遗嘱的安排来处理相关问题.公证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正确合法处理纠纷,维护家庭的和睦,那么我们该如何按照法律规定来订立公证遗嘱?当事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应该根据公证机关规定的程序依法进行,而且要求确立人必须是当事人,不得由其他人写作技巧.具体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该向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交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中的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家庭地址等);申请公证文书的目的;提供见证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申请所需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及填写申请的时间.

2.当事人提供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需要的证明.

3.公证机构的公证人员通过对见证人的提问,收集相关的材料对立遗嘱人所涉及的遗嘱事项和个人财产进行审查核实,最终由两个公证人员进行.在此过程中,立遗嘱人要积极配合公证人员的取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4.公证人员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出具公证文书证明后,草拟公证文书连同材料向公证机关进行报批工作.

5.报批合格后,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标准格式的公证书,不得在公证书上进行涂改,需要修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公证书应制作遗嘱正本和若干副本给立遗嘱人,便于立遗嘱人的意愿顺利实现.

6.公证遗嘱书由立遗嘱人自行到公证处取证,必要时可以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回执上注明日期,收到份数及公证书编号,并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二、公证遗嘱的特征

1.公证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优先的特点.法律效力的优先性是公证遗嘱最大的优点,其主要表现在立遗嘱人根据法律规定订立的口头、文书等遗嘱不得随意撤销、变更遗嘱人的意愿.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39条明确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性,并不是说立遗嘱人一旦订立公证遗嘱就无法撤销和更改,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越来越多公益性遗嘱的不断发展,使得公证遗嘱的财产部分被转移,公证遗嘱被撤销也越来越频繁.

2.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证明权,并以公证书的形式给予证明.公证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证明权,对公民的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并确定当事人的相关的民事行为责任.通过出示相关的公证书对当事人的遗嘱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证明,确定该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没有公证书确定的遗嘱不是公证遗嘱.

3.公证遗嘱的撤销和变更必须依据公证相关程序给予重新的公证证明.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该条款不仅说明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也说明立遗嘱人想要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必须再次通过法定程序对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重新进行公证,对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和撤销可视为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认可,没有法律效力.

三、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及其价值

在遗嘱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的审查核实和程序的严格性,可以看出公证遗嘱是非常严肃的事情,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的“立遗嘱人以不同方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一条款强调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的法律特征和公证机关遗嘱公证的程序,说明公证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家给予的证明权,所以公证员及公证机构应该对公证遗嘱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遗嘱不给予证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遗嘱公证机构才给予公证书进行公证,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公证书给予证明的公证遗嘱,在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公证遗嘱的价值主要可以体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体现公证的正义性,保证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行为,代表国家的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使得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得到保证.二是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公证,体现公证的公平性.公证遗嘱的确立都是在严格的审查核实的条件下,由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再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批确立的,任何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三是公证遗嘱受法律保护的,具有最强的证明力.公证遗嘱在立遗嘱人死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诉讼后,可以拿该公证遗嘱作为最直接有效的证据,严格遵照公证遗嘱的规定处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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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证遗嘱存在的不足和完善

公证遗嘱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诚信市场公证制度的建立,保障遗嘱人合法权利受到保护.但从公证遗嘱的规定看,还存在着明显不足:一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保证当事人遗嘱继承受到合法的保护.虽然公证机构是国家赋予其行使证明权,但当遗嘱涉及的财产金额较大时,当事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不能保证这是当事人死亡的意愿,所以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遗嘱进行设定,使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以顺利实现.二是当要对公证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时,没有明确说明,不利于处理好财产的处理纠纷.遗嘱公证的变更和撤销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普遍,虽然公证机构规定必须重新按程序进行公证,但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问题,这将会导致一些典型公证遗嘱不能顺利实现,不利于规范公证市场秩序.三是对公证遗嘱的见证人规定还不够科学.

针对遗嘱公证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的完善方法:一是明确规定公证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规定公证机关在公证时审查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审查条件,公证书的效力怎么去认定,公证机关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明确规定如何确保公证遗嘱所确立遗嘱是当事人的意愿,这样当发生诉讼时,可以有证据核实,维护合法公证的权威性.二是规定公证遗嘱变更和撤销应该承担法律后果,保证遗嘱争议的顺利解决.如在公证遗嘱违反回避、保密原则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公证遗嘱无效,而在公证遗嘱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公证遗嘱.三是进一步规定公证遗嘱见证人.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3)继承人、受遗赠人;(4)公证机构中公证人、及其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