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现状

点赞:16729 浏览:7873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吴柯叡(1991-),女,辽宁沈阳市人,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

摘 要:本文主要是从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两方面讨论商法发展的现状,希望它能保障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一定的帮助,对商法的发展趋势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关 键 词:时代价值;难点问题;现状

引言: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商法体系建设也开始大幅度的进步,商法体系也开始不断的完善.而世界范围内的商事立法运动肇始于18世纪初,延续至20世纪中叶.“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它不仅仅是一种制度法规的体现,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社会的精神.重视了解商法发展的现状对于我国的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1.商法精神的时代价值

1.1商法的历史沿革

商法,简单的来说就是调整市场经济各平等主体之间相关的商事关系以及相关的商事行为的法律.商法,在我国目前的来看,其主要组成部分为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以及票据法等等与商相关的法律.

从历史变革来看,商法是起源欧洲的古罗马时代原始交易中的一些商事规约,目前,我国法律界人士在对商法进行研究时,一般将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自治城市的商人法作为近代商法的起源,而近代商法的正式确立主要在1807年,标准性事件是法国商法典的正式确立.

就我国而言,由于我国历朝历代是以“士兵工商”作为社会阶层的排列,这使得中国古代对商法研究业绩制定极为不规范和欠发达,在20世纪初至今的包年百年中,中国的商法主要是依靠引进和借鉴西方商法,进而结合我国国情确立的.

1.2商法的时代价值

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者,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个规则需要具有强制性,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之——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在宪法中,上层建筑涉及政治领域,商法的出现表明上层建筑已渗透经济领域.商法对于奠定全球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变迁民生的观念,对于四项原则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落实实施,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变革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1.3商法时代价值的体现

商法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规则体现,第一点它能保障其完整性和稳定性.作为一种体系中的秩序,它必须有能力以法律为基础制约并为何体系的延续.中国市场经济的生存与发展需要这样一种可靠的规则.第二点,商法的实际运用能够推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体制的发展.在我国,由于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落后,使得我国经济出现垄断,也同时使得我国的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而这导致现代社会中的制度出现很大的漏洞和残失.市场经济恰好不同,在这样的制度下能体现社会经济主体的很高的自主权,保障了经济权利的独立,社会主义的平等也得以体现,政治化的有序发展得以从根本上得到规范.再者,中国商法制度的建立将构建不同政治制度下中国法律协调与统一的基础.自九七之后,中国两岸三地政治经济上都处在一国两制的状态,商法的拟草为我国不同经济体系的协调发展有很大的作用.所以了解目前中国商法发现的现状对于中国这个在全球庞大的经济体的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

2.中国商法继受面临的难点和问题

2.1国际化中的中国商法

中国商法的制定从经济层面出发本质和欧美是一样的,为了完善和确立经济体系的长久稳定性.而因政治制定的不同略有不同.全球有200多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我国改革开放后借鉴了些资本主义的经验,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也必将趋于国际化.从上世纪以来的商法国际化趋势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有三种做法.

第一,对本国的商法法律法规的制定时,尽量的借鉴以及参考西方欧美经济发达的国家的成功的商事法,日上世纪的俄日本在制定商法时,基本以法国和德国的商法为基础,结合本国情况后,修改制定.

第二,以国家与国家关于贸易以及相关的国家经济区域的贸易政策为基础,进而协调各国的商法,促进各国间关于商法在经济市场的统一进程.如欧盟关于商法的协调整合是较为完善成功的.第三,通过目前世界经济相关的组织,推动以及积极探讨国际范围内相关的商事实体法以及商事程序法,以能够促进商事法的国际化发展进程.商法的发展趋势就是国际化,借鉴和吸取他国的成功经验,国际统一化,将更有利于我国与他国之间的贸易经济往来.

2.2中国商法的继受的难点和问题

目前的中国商法继受了大陆法和欧美成功的经验,正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通过借鉴欧美成功的经验,略加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在今后也是非常必要的,在现阶段的也面临诸多的困难和疑惑.

其一,从对法典的草拟和制定的经验来看,不仅仅是中国的商法,如敬爱哦为成功的德国商法相关的法典在制定上都有缺陷,时代在进步,换句话说这些法典是过去的,是历史的产物.德国是个严谨的国家,其商法的确立对欧美其他国家包括日本都有深远的影响,但是是在特定的某个时期的影响.二战之后的世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法,信息时代的到来,美国,欧盟,中国经济体涌现,对于商法的完善也是种考验.再看看德国民法典,可能由于时间的积累起完善的程度远高于商法.而他国借鉴与效仿其成功的经验更是远过于德国商法,尤其是21世纪,德国商法更显疲软.因此,我国不能想上世纪的日本一样一味的借鉴德国等大陆立法经验来制定与完善我国的商法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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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美国20世纪中叶《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立法技术方面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它虽然在顺应了现代商业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面做的较好,但是,由于它本身是建立在英美法基础之上的一部商法典,由于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其美国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方式和我国等等大陆法系是有着极大的差距的,就我国目前的一国两制制度,制定与完善商法为了能制约与协和两岸三地,中国目前同样很难完全依照美国的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商法典,我国需要一部适合我国经济体制的商法典.

其三,我国由于商法历史等等特殊的原因,我国法学界对于制定统一商法典的呼声一直处于极弱的状态,大陆法制确立的粗略和漏洞很多,就算现在近20年来在我国乃至世界大力推行商品经济时期,中国法学界的呼声还是很微弱.

其四,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市场关于商事交易方式也变得复杂多变,这也使得商法的统一制定难度加大.现在社会的发展,商业经济发展迅猛,经济市场情况复杂多变,化石燃料在其中很大程度影响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社会商品的交易方式等等的改变也使得我国商法典的统一制定的难度加大.

其五,由于我国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使得在这个时期对市场经济相关的商法法制的认识不到位,加之我国的法学界的对商法认识观念的差异导致对制定统一商法典还未能达成一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还需要通过时间来完善发展.不就得将来,当人们观念上的转变,中国现有的经济制度的完商法典的价值和作用才会得到大众的认可.


结束语:总而言之,我国现有的经济体制还需要一个成熟的过程,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是目前必然的趋势,希望我国上发的变革与时代价值能在其中得到体现,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与经济的稳定起到相对性的作用.(作者单位: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