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审捕措施

点赞:5721 浏览:1993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刑诉法修改后,法律明确提出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此立法背景之下,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为符合慎捕的法律要求而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因此对其研究和探讨显得尤为急切和重要.本文拟从该慎捕措施的立法背景、逮捕条件、司法机制不足与改进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 键 词教育感化挽救限制逮捕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生效,而其中第五篇第一章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别引人注目.该章从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四个环节阐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规定,对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提出“限制适用逮捕措施”,要求少捕、慎捕,给侦监部门带来了新的工作课题.

一、新刑诉法下的未成年人逮捕措施的司法及立法背景

刑诉法修改以前,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措施仅寥寥数条,且散见于各章节之中,如在旧刑诉法第一章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等等.可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在旧刑诉法只是粗略规定,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无太大差异.具体到未成年人刑事逮捕阶段而言,从近年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着诸多问题:(1)对未成年人适用逮捕措施比例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率与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差无几.(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混合羁押;有些未成年犯以前只是“一面手”,经过一段羁押出来之后反而成了“多面手”,且我国绝大部地区由于羁押条件有限,在审查逮捕阶段,未成年人经常与其他成年犯混合羁押,因而“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容易出现翻供、拒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反而对刑事诉讼程序形成阻力.

然而从刑事政策和立法者的角度来看,区别对待未成年人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也是实行轻刑化、行刑社会化、非化的世界趋势所向,未成年犯在罪行轻重、人身危险性、犯罪矫正的可能性上均与成年犯有较大不同,特别是轻罪未成年人具有犯罪危害后果较轻、人身危险性较低、犯罪矫正的成功率较高等特征,适用刑法的谦抑性使得未成年人能更好的复归社会,那么作为刑法的程序法而言,在审查逮捕阶段进行限制逮捕未成年人是完全符合刑诉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立法初衷.

二、限制逮捕措施具体分析

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自新刑诉法生效之后,严格限制对未成年人的逮捕措施使用,具体适用如下:

1、限捕未成年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指的是在查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所犯之罪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之后进行衡量的,而不是将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放到整个逮捕阶段去考虑,比如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性不捕措施是维护所有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措施,未成年人自然包含在内,根据上文立法目的而言,限制逮捕未成年人是新刑诉法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对第二百六十九条的限制措施应当行缩小解释,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是仅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符合一般逮捕条件下进行的.

2、不捕为常态;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稳步进行的有效手段,但又是一把双刃剑.对未成年人而言,逮捕所带来的不利因素要远远大于成年犯罪嫌疑人.故对未成年人在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时,应实行不捕为常态,逮捕为例外原则,将逮捕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严格控制适用逮捕,以减少逮捕给未成年人矫正挽救带来的潜在威胁.

3、全面调查;限制逮捕未成年人意味着不仅要考量案件事实、证据收集法律因素,还应当充分关注犯罪本身以外的非法律因素,就导致被指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等情况进行了解,从而对该未成年人进行整体考虑,并把未成年人以往一贯表现,家庭管教环境等因素作为逮捕重要考虑条件,对于家庭有良好环境可以进行帮助教育的,优先考虑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性措施.

4、诉讼及时;在未成年人案件时,必须及时处理,使未成年人尽早在诉讼程序中过渡.当然及时不等于急迫,应当在一个合理的“度”内,对效率的追求要以正义优先为原则,不能压缩程序、省略程序,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践中的缺陷与不足

基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新刑诉法下未成年人审捕工作还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1、严格限制逮捕的适用界限: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考虑逮捕,言下之意当然也不是完全不适用,如何区分未成年人捕与不捕就成为了现实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可以看到未成年人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人身危险性不亚于其他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无法确保防止发生其实施妨害诉讼程序或又实施新犯罪的可能,这时逮捕措施显得尤为必要.因此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应就其行为性质来划分: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的行为以及其他暴力犯罪的行为,可以认定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采取逮捕措施才能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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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何慎捕:我国现在的替代逮捕的强制措施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类,监视居住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成本过高适用性少,取保候审就成为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现阶段最大可能适用的强制措施,而绝大多数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父母居住外地,在本地区也没有亲友,如果按照新刑诉法又处于不捕条件之下,而适用取保候审操作性又低,势必陷入两难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应该考虑健全取保候审制度,增加其操作性,一方面扩大保证人的范围:父母虽外地户籍但有一方在本地区工作的;其他亲朋好友在本地区且愿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在本地区学校、工作单位、社会团体愿意提供担保的;另一方面考虑取保候审异地执行的可能性,由父母等监护人进行担保监管,当地机关进行协助,确保诉讼的进行.

严格限制适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措施对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是一个重大进步,然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实践的良性运用才是关键,本文从此角度出法初步论述限捕措施具体条件及适用缺陷,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湘潭大学刑法学硕士,任职于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