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隐私权

点赞:4787 浏览:1871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745(2014)04-0410-01

摘 要: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公务员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职业生活的一部分,对于那些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则应该收到一定的限制.

关 键 词:公务员隐私权限制保护

一、概念

隐私权是个人对有关自己私生活秘密进行控制的权利,具有自控性和保守性.人们公认的隐私权概念的确立始于布兰代斯和沃伦在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从根本上来说,对隐私权的承认意味着即使不涉及财产权和合同关系,即使没有造成身体或物质上的损害,仅只是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也应当承认是一种伤害.”这是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此后,隐私权立即得到了欧美法学界与司法界的广泛重视与认可,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是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以及保护机制,并对隐私权的保护制定了相近的法律条文.

公务员的隐私权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公务员的论文范文资料 大学生适用: 高校毕业论文、在职研究生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4 写作解决问题: 本科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目录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目录、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本科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然而,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隐私未作界定,对于哪些个人资料属于隐私,哪些个人资料不属于隐私、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民不愿向外界透露的个人或家庭资料就属于隐私,具体指公民享有私生活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公务员的隐私权和普通民众相比较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公务员作为普通公民,其隐私权应当收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由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属于国家公职人员,这决定了其隐私权必须予以一定限制,恩格斯曾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公务员的权力是社会公众的赋予,当公务员处理公共事务时,其便不再归属于私人领域,因而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如果对公权力相重合的隐私权不加以限制,那么,隐私权就可能成为腐败的挡箭牌.

二、对公务员隐私权的限制的必要性

由于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他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但是他们又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如果公务员为谋取私利而不适当行使权力,必定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实践证明,要有效监管权力的运行,就必须限制公务员的隐私权.

一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对于一般社会公众而言,自己的出生、家庭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均是,而且在一般的情况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都是个人隐私.但对公务员而言,因为他们对国家公共事务有管理的责任.这些个人情况就成为其是否能履行职责的依据,不再是单纯的,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二是法制社会发展的要求,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和农奴都不可能有了解奴隶主和封建主活动的权利,但我们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怎么写作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建立法制国家为目标.我们的党明确提出要把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也是我国一直追求的目标.

三是公务员个人利益的实现需要.每个公民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公务员也不例外,但从其个体利益的实现来看,限制其隐私权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公务员因其特殊身份将获得一定的利益.这种特殊身份的取得是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的.一个人一旦选择担任公职人员,就必须充分的预见并完全承担因此所带来的所有有利和不利后果,包括放弃部分隐私权,自愿接受监督、披露、评论等.

三、公务员隐私权受限制的内容

可以看出,只要公务员的与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就不能赋予其隐私权.因为这些隐私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是不能成为法律保护对象的.这些具体情况有:

第一,个人背景可以公开.可以公开其年龄、学历、履历等个人基本情况.对于一般公民而言,这些如果他不愿意公开,是视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公务员来说,这些是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内容,公开可以使公众了解公务员,进而判断其是否适合所任公职,比如虚报学历关系到公务员的诚信问题和道德品质问题.

第二,公务员个人道德操守方面的隐私可以公开.这一点很重要.由于公务员的职务行为与公共利益的密切关联性,其道德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公民.一个在生活中道德品质不高尚的人,很难让公众相信其适合担任某项公职,而且也会对其职务廉洁性产生直接影响,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所以这些信息必须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对公务员的财产状况、经济收入及其来源必须公开.因为公务员的财产状况往往是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公务员取得的收入,必须进行财产登记和申报,并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财产状况的公开有利于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公务员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应当无条件的接受公众和新闻监督.因为公务员的行为不仅仅是其个人事务,更多是属于社会公众的.这些行为理应有充分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能知悉相关的情况.

四、公务员隐私权受保护内容

虽然因为公务员职业的特殊性,应对公务员隐私权以必要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对公务员隐私权的彻底剥夺.相反,公务员的部分隐私权仍应与其它公民同样的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部分隐私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并不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务员所任职务或执行的公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完全属于纯粹的个人事务,其隐私的本质没有因公务员的身份而发生变化.概括起来,公务员的下列隐私应与其他公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第一,公务员的私人空间不受侵犯的权利.公务员的住宅属于其私人领域,他有权享有私生活的安宁.对于公务员的住宅,非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人都不能强行侵入和随意侵扰.这不仅是公务员本人应享有的权利,而且是他与其家庭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第二,公务员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权利.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监视监听行为都是非法的,无论其对象是什么人,公务员当然也不例外.公务员在公开场合或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形外,其私生活是不应收到监视或监听的.

第三,公务员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通信秘密和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隐私权中的重要内容.公务员的通信只要不涉及腐败、道德和政治丑闻,则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四,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应受法律保护.诸如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公务员个人身体的缺陷等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因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对公务员的个人情况、部分私生活进行监督,限制其部分隐私权,但是另一方面,在限制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公务员隐私权的保护,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对其进行精神和人身等方面的恶意伤害.


参考书籍:

[1]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

[3]蔡文辉论公务人员隐私范围的界定,湖南社会科学.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

[5]甘艳论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

[6]许亮试论国家官员的隐私权,法律论文资料库.

猜你想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