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点赞:16517 浏览:716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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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缓学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入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