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防范

点赞:4707 浏览:138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医师多点执业自试点推行以来,虽叫好声不断,但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背后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阻碍其实施的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希望促进我国医师多点执业顺利推行.

关 键 词医师多点执业法律风险

基金项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资助项目,项目名称: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负责人:于燕燕.

作者简介:于燕燕、孙彪、李梦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90-02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决定,第46条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从2009年提出到如今全国大范围试点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鼓励,从政策上看,国家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和推行.允许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缓解我国基层群众看病就医压力.然而近几年来,全国的试点推行情况却并不令人满意.2013年底,电视台《新闻1+1》向我们展示了一组现实中的数字:上海1187人申请注册,只占注册医师总人数不到2%,而且申请注册的不一定都去;昆明,仅占该地医师注册人数的5.32%;浙江,前半年只有几十个医生注册,2013年注册人数突破了2400人,但绝大部分是医院组织的帮扶行为.究其原因是医师多点执业背后面临的多重法律风险,因此本文力求通过对这些法律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并在其基础上提出防范措施,希望能够为十八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贡献一份力量.

一、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及分类

2009年4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i.随后卫生部出台了《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中医师多点执业的概念表述为:“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但是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ii.根据通知的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的形式分为三类:“第一是医师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第二是多个医院或社区卫生怎么写作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第三是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医师多点执业概念的表述十分简单,另外《执业医师法》还没有进行修改,根据法律位阶效力,医师多点执业目前还是不合法的,医师多点执业仍然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下面就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研究.

二、我国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

(一)多点执业发生医疗纠纷风险大

我国的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大部分集中在大城市的大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有利于优质的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流动.然而,基层医疗机构往往存在医疗技术条件差、医疗环境差等问题,加上多点执业的医生本身就处于巨大的工作和科研压力下,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虽然说目前各大省市相继出台措施力图通过实行保险等相关措施对医生进行一定的保护,但是毕竟这些措施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实施效果难以预料,医生在面对这种难以确定的风险的情况下,极少会选择继续进行多点执业.

此外我国对医师多点执业缺乏有效的监管.目前很多省市提出对医师执业数量不再限制,一旦某些医德低下的医生为了金钱利益不顾患者的利益,将多点执业作为自己谋利的途径,无限制地进行多点执业,也将导致医疗秩序混乱,医疗纠纷增加.

(二)多点执业中存在竞业风险

医师在多点执业后会在多个执业地点都拥有病人,一些医生可能出于照顾患者的利益而将患者转院,更严重的是许多医德低下的医师为了一己之利而私自转移患者,严重侵害医院的利益,造成医院之间不良竞争.


此外,一旦医师在多家医院进行执业,就会有泄露技术秘密的风险.尽管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但是医疗行业中的某些配方是很容易被泄露的尤其是在中医方面最为突出.医师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无视医院的合法权益,将医院的配方等技术秘密泄露给其他执业医院,必然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给医院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三)医师多点执业存在对医生权利的制约

许多医院认为自己培养的医生去别的医院执业可能会造成患者的流动,患者减少会损害医院的利益,这也是医院不愿意医师多点执业的重要原因.即使允许了医师多点执业,多点执业后医生并不能全身心的对原医院的病人进行治疗.与病人沟通的时间减少,对病情的掌握程度下降,医生医治病人的权利受到制约,一旦出现坏的结果医生将面临诉讼的风险.此外,进行手术时,一个优秀的手术团队是手术成功的重要条件,医师多点执业后,在新的医院,新的团队往往不能有预期的配合,可能会影响医生的发挥,造成严重的后果,侵害医生的权利.最后,多点执业后医师在多个医疗机构间流动,对于新技术、新设备的学习与研究往往会受到影响,医师自身能力的提高受到限制.

我国医生一直处于“单位人”的状态,医师多点执业要想长期发展,就必须将“单位人”的医生重新恢复“社会人”的身份,让其从“单位”中解放出来恢复自由身.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决定了医生不可能自己决定自己的执业,医生的权利必然受到制约.

三、医师多点执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加紧出台和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措施,我国医师多点执业之所以在提出多年后仍然不能成功推行原因之一就是法律不健全.本文认为一方面我们需要加快推进《执业医师法》的修订工作,使医师多点执业尽快合法化,在法律层面明确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防范医师多点执业背后的法律风险,使医师放心大胆的进行多点执业.另外一方面就是全国各省市应当继续出台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申请条件、实施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得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进行.医师多点执业有法可依,责任保险等措施到位,医师人身、财产得到保障,医师多点执业的推行才能更加顺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才能更进一步.

完善医师执业竞业风险防范制度

医生有保守执业医院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义务.对于医师私自转移患者和泄漏技术秘密侵害执业医院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中进行禁止性规定.医师在与各执业医院签订协议时,也应针对竞业问题进行规定.对于多点执业过程中出现了竞业情形时,卫生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惩罚力度,同时定期对多点执业的医师进行医德教育,提高医师的道德水平.只有在事前进行法律禁止、事中进行有效监管、事后进行合理惩罚,才能更好的防范竞业风险.

加强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管

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师多点执业推行中的首要目标.首先应该从多点执业的准入阶段进行严格审查,并不是任何医师都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医疗技能、身体状况、时间精力以及医德等标准.例如规定主治医师及以上可以进行多点执业,这样的规定十分模糊,尤其是甲等医院的医生他们忙于工作和科研,许多医师是不适合去多点执业的,因此准入上应当进行详细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应严格加强对多点执业活动的行业监管,避免医疗人才的无序流动,尤其是防止许多医德低下的医师为了利益仍然进行非法行医,影响正常的医疗和科研工作.

(四)探索新的医师执业模式

我国实行医师多点执业打破原来的执业限制,可以说是向着自由执业的方向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医生都是自由执业者.美国的医师只要在州进行了合法的注册,就可以在本州内多家医疗机构进行执业.对自由执业的法律风险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例如“美国通过建立全国医师资料库对自由执业的医生进行监督,包括医疗事故处理、培训情况、医院和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的职业权限、执业性会员身份权限等信息存储中心”.英国医师执业采取的是“四加一”模式,在英国公立医院的医生每周5个工作日,只要4天在医院工作,剩下1天就可以选择在其他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行医.而且在英国公立医院注册的医师可以在私人医疗机构,专科医师在完成公立医院的额工作任务之后,也可以到私立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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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中国的国情,完全实行自由执业目前难以实现.中国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医疗执业模式,例如英国和日本的“四加一”模式.只有对医生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合法的规定,才能使医师多点执业有序进行.本文认为对不同的医生应该进行不同的安排,例如对于住院医师就可以继续在医院进行执业,对于主治医师及以上的医师可以安排在工作日中分出一部分时间进行多点执业.对于一些全科医生和基层医院的医生应当把他们引导成为自由职业者.在学习国外优良模式的同时也不能完全复制,必须结合我国的现实,合理安排医师多点执业的时间和地点,有效推定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五)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

在美国有医师协会对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问题进行监管,并且严格审查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和医疗机构,此外美国还通过建立医师随访制度,对于那些经审查和随访发现不合格的医师由医师协会取消医师或是医疗机构的资格.德国也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医师既可以在医院执业还可以在医院外进行,同时由德国医生工会对其进行严格评估.

中国医师协会是卫生部直属的国家一级行业组织,是我国医疗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其重要的监管作用.我国在允许医师多点执业后面临着多种法律风险,有效的监管是推动该制度长远发展的重要方面.在借鉴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中国医师协会应当严格审查多点执业的医师及医疗机构,定期对多点执业的医师和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保证医师多点执业顺利进行.

注释:

①《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②《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