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点赞:16466 浏览:711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经济繁荣和农民增收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升农民专业化程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进程中面临着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组织人员素质过低等问题.政府必须积极构建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其长期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问题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广大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依托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的开发而自发组建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怎么写作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历程.据统计,目前我国规模较大、活动较规范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约17万户,拥有成员2363万户,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最多的5个省份依次为山东、湖南、陕西、河南、湖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农业产业化水平呈现出较强的正相关关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特征的经营体制的建立有效解决了我国当时实行合作社以来农业生产领域激励不足的问题,极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大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发展.但是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以市场作为农业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并不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农业发展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为农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业不能停留在各自为战的小农经济上,而要发展规模经济,实现产业化经营.一般来说,推进农业产业化有二个支点:一是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二是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是单个的生产者在其进行生产、购写生产资料、销售产品以及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联合起来形成规模经济的一种组织方式.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组织,成员们根据当地条件和市场需要经营某一生产项目,生产同一种产品,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从而实现农业产业化.

农村实现家庭承包经营以后,农户作为市场主体也进入了农产品流通领域,但是分散经营的农户不可能每人都直接进入大市场销售农产品,也不可能直接加入大公司的经营序列,而大市场、大公司也不可能直接面对千家万户,所以不论是农户还是企业,都需要一个相似度检测组织,使农户与市场、农户与公司对接起来.由于中国的农户高度分散且经营规模小、信息闭塞、理性也有限,而购写商往往是组织化程度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的组织,二者的实力和地位相差悬殊.这就使农户与购写商进行交易时谈判地位不对称,往往使农民被动地接受交易条件,经济利益受损.然而如果农民通过自己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相似度检测,不仅可以“拼车”、“搭车”降低交易费,还可以扩大实力,提高谈判地位,增强讨价还价的能力,更能按订单进行生产,从而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

以家庭承包制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大发展.然而这种小规模分散经营方式无法应对市场经济环境下多变的大市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滞后,社会化怎么写作体系缺失.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尽快依法成立农民合作社,建立起为农怎么写作的载体,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统一经营一种产品,统一采购生产资料,统一销售单个农户的有限产品,以至从农产品的加工增值中都来分享利润,使农民得到规模经济效益和产业化经营的好处.

通过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的提高了农业市场化程度,有效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农业的商业化.产生规模经济,从我国当前农村的现状来看,短时期内通过转移农村人口、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的方式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是不可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纽带功能将大量分散的经营面积小的农户纳入到有组织、有规模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实现了分散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的有机结合、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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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

政府部门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视程度不够,扶持力度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给优惠政策,但政府总体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还没有充分地重视,纳入议事日程,致使没有明确的发展思路和发展规划,支持力度不够.

法律地位不明确.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有关的规定,多数地方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未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界定,因而其运行过程中无章可循,单位内部也缺乏规范的章程和运作机制,彼此之间的合作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

组织规模不大,功能得不到发挥,管理粗放.目前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经济作组织普遍存在规模不大,经济实力弱,怎么写作功能不强,辐射带动能力较弱,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和稳定性较差等问题,简而言之,就是不能适应市场农业发展.

农民自身因素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怎么写作的组织,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基本条件.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制约了他们领会和创造新制度的能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一、强化政府支持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互助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标,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支持.确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税收、信贷支持.二是加强信贷支持.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投入不足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风险问题.三是培训怎么写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工作既是提高社员素质的重要环节,又是与国际合作社发展相衔接的一个方面.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经济实力较弱,无力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各级政府应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培养合作事业的骨干、中坚力量,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自身能力建设.第二、加大立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这是保障合作社发展的基础.立法滞后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和合作组织的经济法人地位,提出了组建运行的原则.同时全国人大还应要继续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争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早日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成员资格等相关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合作组织要体现“成员所有、成员管理、成员受益”原则,必须实行控制.一要健全控制制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权力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理事会的管理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二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从法律界定的层面看,应在资本构成、产权界定、持股人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资本分红等方面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三要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者返还原则,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

总之,农业是人民的衣食之源,农民是我国最需要重视的最大群体.加快发展这种以保持农民财产独立性、经营自主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完善了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代表着我国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方向.通过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相结合,必将促进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