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点赞:3924 浏览:118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较为频繁,在这些纠纷案件之中很多都是由于工程款的拖欠、施工设备租赁款项等引起的纠纷,而很多债权人常常都是以设备租赁合同、购销合同或者加工合同等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在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起诉,同时利用合同中的某些违约条款来让自己获得暴利.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在这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吃到了哑巴亏,给自身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导致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建筑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知识,也不具有较强的履约意识,本文正是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文中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几个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提出了如何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合同风险的几点措施.

关 键 词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张变,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1-0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固定资产的投资也逐年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也迎来了一个飞速发展的机遇,但是很多建筑工程由于自身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大,施工难度高等特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常常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还会面临许多风险,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分析

(一)证据不足带来的风险

由于证据的不足所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败诉的情况目前已经越来越多,现在很多建筑施工企业虽然通过招标投标得到了工程项目,但是常常和建设单位有一些亲密关系,而企业管理者缺乏这方面的认识,在平时的接触中不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当打官司时,无论是追回工程款项还是被索赔款项,常常是由于缺乏证据证明而败诉.例如项目工程的决算书已经给了发包方,但是没有证据来证明;或者已经完成了合同之外的工程,但是却没有实际的证据来表明是否完成.企业管理者缺少证据收集意识,在他们看来,和项目工程有关的签证手续仅仅是为了在结算时提供依据,根本没有在意其作用,殊不知这些手续是诉讼的强有力证据.

(二)维权时效带来的风险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和业主之间的特殊关系,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业主明明拖欠了工程款项、没有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条款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由于一些因素,建筑施工企业不会主动的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长时间下来,逐渐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诉讼时间,到这时再提起诉讼就已经没有实际用处了.在很多时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都规定了工程分部验收和工程结算的时效,但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不注重维权的时效而导致自身权益得不到合法的保护,这种问题经常存在.而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常缺少专业的法律顾问,没有专业的法务工作者提醒,这也是失去维权时效的原因之一.

(三)维权方式带来的风险

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于法律方面的工作不太重视,当有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时,常常不能及时的采取相应的对策,找不到处理纠纷的突破口.当前法院一般是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来处理民事案件,如果案件无法选择其他方式来维权,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受理.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和当前法律法规进行有效沟通的机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运用情况较差.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维权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问题,不仅仅依靠几条法律就能解决好问题,通常必须要对案件进行仔细的分析,必须依靠实体法以及程序法的整合运作.如果在选择案由上出现错误、不能及时规避法律中的某些规定、中了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等,就很有可能让判决对自身企业不利.

二、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要避免“拿来主义”

在签订合同时,通常要用自己的合同文本,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对方的合同文本时,必须通过自身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同意之后才能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显存的一些问题中,有很多合同承办人为了方便,都让对方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没有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就轻易盖章.将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粗略的看一遍认为各种数据都没有问题之后就随随便便的签字盖章.即便是很多时候遇到某些合同条款对自身企业利益造成了损害,也不会强硬的争取.这样对待合同条款非常疏忽大意,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玩忽职守,说严重点就是对企业的不负责任.本来在谈判时可以取得的一些正当利益也拱手让人,谈判的优势也不复存在,自己还蒙在鼓里,这种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会造成巨大的法律风险.如果存在没有合同范本可以参照,由业主方提供合同范本的情况,或者由主招标确定中标单位、要施工建筑单位与供货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施工建筑单位必须对合同内容进行评审,同时要向本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征求相关意见,之后再进行合同的谈判,修订合同中的一些风险条款之后再进行签订.

确保合同规范履行

合同主体通常会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就是在合同的签订之前对签订对方主体的合法性进行一定的审查;第二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时注重履行主体要和合同主体一致.首先,在合同的签订之前,必须要对签订合同对方所应拥有的各种资质(如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证书等)做详细的调查,要对合同对方主体的签订资格和资信等级进行全面的调查,要尽量避免和不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尽量避免和一些皮包公司签订合同,同时确保在双方合同之上签订盖章的双方必须都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关证书的自然人,同时也必须具备国家相关部门特殊要求的其他有效;其次是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签订合同时的主体与履行合同时的主体保持一致,施工单位在施工建设时的任何手续凭证必须要有相关负责人的签字,必须杜绝项目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代签的情况或者直接向第三方进行转账的情况.

确保合同条款明确

要确保合同中条款明确清晰,一方面,合同中所规定的关于工程项目的款项、质量、指标、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必须清晰准确,不能含糊不清,对于工程款项的结算方式等核心内容必须进行反复的仔细的检查,以明确双方职权,保证合同整体的严格性和完整性.例如在对外合同中,单单说明了“单价承包”、“总价承包”,但是忽略了应该选择二者之一,去掉另一个,还有的合同之中仅仅约定了“单价包干”、“包工包料”等内容,但是却没有写明具体的单价数据或者总价数据,这些都是严重的风险隐患,甚至还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此外,关于合同中一些数据与金额必须要同时有大小写,确认之后再进行签订;另一方面,要确保对外合同和施工建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主合同中的内容所一致,约定的条款要一一对应,而且应该规定好“我方违约责任的免除条款”.当前,在一些工程项目中,部分业主通过各种理由不与施工建筑单位进行结算,或者以其他各种借口拖欠工程款项,但是施工建筑企业在和业主签订主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付款的时间与主合同挂钩,因此导致了施工队对施工企业提起诉讼的后果,因此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在对外合同的内容中必须要有“我方违约责任免除”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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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做好合同保管与保密

如果实在无法避免诉讼,那么在庭审的阶段,任何一方对于己方所提出的任何主张都有义务举证,如果在举证不充分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在举证的过程中,应该提交相关证据的原件,因为只有提交合同和其他手续的原件才能够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并由法官裁量.一切的合同纠纷,合同的原件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保管好合同原件.一方面,保管好合同原件能够促进合同的双方切实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合同原件得以有效的保存,是今后如果发生诉讼纠纷时有力的证据.此外,合同条款中不免有一些涉及到合同主体双方的商业机密与企业信息,一些合同主体对于合同中的部分信息不愿意公开,因此必须要做好合同的保密工作,同时这也是合同法中对于保密义务的要求.

三、结语

总之市场经济从另一种角度上来说也可以称为法制经济或者合同经济,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提高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其自身行业的社会价值与特性让合同管理工作显得更加重要.如果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就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因此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几点防范措施之外,笔者认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利用空余时间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尤其是合同法知识,虽然企业管理者并不是法律专家,但是基本的法律条款还是应该有所掌握;第二,适当的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都应该在内部设置法律顾问,让专业的法律人员为其怎么写作;第三,要注重合同签订程序,同时要保证能够诚信的履行合同条约;第四,要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保存工作.只有做到了这些方面,才能够让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才能够推动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