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实证

点赞:28321 浏览:13119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内容摘 要:电子商务各种模式中普及率最高、发展速度最快的C2C电子商务在给各国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产生巨大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税法及其征管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挑战.然而,我国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因此,本文提出要在坚持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原则、前瞻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适当优惠原则等的前提下,加快明确个人网上经营的税务处理,完善税收征管法,促进C2C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关 键 词:C2C电子商务可税性税收立法

在电子商务的众多模式当中,普及率最高的C2C模式成为目前是否征税争议最大,如何征税管理最难的一种,给各国税收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冲击.然而,我国对C2C电子商务的税收缺乏专门的法律加以规范,这导致了大量税收的流失.因此,研究个人网络经营的税收法律问题,对于网络购物推动的健康发展,解决税收负担不公平,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C2C电子商务的可税性分析

可税性从税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是指某一对象或者行为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具有适合税收及其征管的性质.是否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是衡量某一对象是否具有可税性的核心要素.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只要发生了交易行为就应该纳税.网络购物实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与建立在有形商品基础上的传统贸易相比,C2C电子商务只是在交易的方式上有所改变,其本质仍然是商品和劳务的贸易.因此,个人网络经营不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免税范畴.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网络购物的规模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务模式,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取得了飞速发展(见图1).然而,在相关法律出于真空状态的情况下,我国大多数从事网络贸易的个体商户很少向税务机关缴纳网店经营的收入,这意味着我国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因此,在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应当加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C2C电子商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规范.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现状

面对飞速发展的网络购物,为了加强管理,规范发展,我国制定了一些法律和政策.200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下的信息化法律.2005年,我国制定了《国务院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第一份专门规定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但是,我国目前仍然缺乏专门针对网络购物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是在现有的税制框架中针对网络贸易中的一些应税行为规定相应的税务处理方法(见表1).与此同时,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交易物的属性在认识上有差异,导致同一应税行为各地在执行中差异很大,具体差异如表2所示.针对C2C电子商务,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其税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加上大部分从事网络贸易的个体商户没有进行相应的工商和税务登记,所以各地税务部门对这一类型的电子商务未能进行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

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分析

(一)是否对C2C电子商务开征新税

针对个人网上经营行为是否应该开征新税是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和前提.主张开征新税的重要代表是加拿大财税法学教授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的“比特税”方案,即以通过因特网进行传输的电子数据流量作为计税基础对网络贸易征收新的税种“比特税”.然而,这一新税单纯依据电子数据的“字节数”征税,并不能区分电子信息的价值高低,同时也容易把非电子商务的数据传输纳入征税范围,违背了税法的公平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据税法的规定,要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前提是已出现了新的征税对象.由于个人网上经营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本质仍然是商品和怎么写作的交易,只是实现交易的方式有所改变,因此,为了维护传统税制的稳定性,并不适合对其开征新税.

(二)C2C电子商务适用的税种

如果不对个人网上经营开征新税,就必须解决如何适用现行税种的难题.对于在线销售有形商品,尽管交易中的部分流程比如合同的订立、货款的支付是在网上完成,但是货物最终仍然通过邮政等传统方式交付,与传统的商贸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这类C2C电子商务可以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于在线销售数字化产品或者怎么写作,各国争议较大.笔者认为,C2C电子商务的税种应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对于在线交易,包括无形商品(如电子图书、视频、软件等)的销售和网上怎么写作(如远程教学、医疗咨询等)两种,可以按照提供应税劳务征税.如果是提供音乐、电子书籍、软件产品下载,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适用3%的税率;如果是提供网络游戏下载,属于营业税-娱乐业,适用20%的税率.

(三)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网络购物的出现也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一方面,纳税人难以确定.与传统个体工商户零售业相比,网上个人卖家数量多、分布广、没有店面、没有特定经营场所,因此,工商部门很难对广大网上个人卖家进行监察并对其进行登记注册.另一方面,网络贸易过程中所订立的合同、支付的凭证等都以数字化形式呈现,而且这些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而无法发现,这就大大增加了税务征管的难度.因此,要通过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建立专门的部门、使用电子、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等实现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

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建议

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总体思路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总体思路应是:在现有税收制度框架内,根据网络购物的特点和规律,同时借鉴各国有益的经验,对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解释和完善.一方面,以现行税制为基础,明确规定个人网上经营的税务处理办法,是当前制定C2C模式电子商务的基本方向.另一方面,要参鉴美国、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关于网络贸易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从而保证个人网络经营的税收政策与国际接轨,促进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二)确定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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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C2C电子商务税收立法中,除了遵循传统税法中的税收中性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外,还应着重突出这样几项原则:其一,适当优惠原则.C2C电子商务具有传统商务无法比拟的优点,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我国C2C电子商务刚刚起步,发展速度和规模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亟需政府的大力扶持.因而,国家要对C2C电子商务采用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二,易于征管、便于缴纳的原则.在制定C2C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时,对于相关的税收规则应尽量在法律中予以明确,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和操作.同时,要充分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诸多优势,利用各种先进的电子技术来提高办税效益和税务管理怎么写作水平,提高税收效率.其三,前瞻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形态,正处于快速的发展变化之中.新的C2C电子商务课税机制不能仅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而且必须具有适当的超前性和灵活性,这样才能使相关立法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


加快明确个人网上经营的税收规定

对于C2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该尽快明确个人网上经营行为属于应税行为,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另一方面,由于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网络贸易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发展规模和速度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当前可以给予C2C电子商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其发展.具体而言,可以针对个人网上经营规定三到五年的免税期,这不仅可以从政策角度促进网络购物的发展,推动就业,而且也给国家开发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技术系统提供了一定的缓冲期.

(四)完善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法

针对我国网络贸易的税收征管方式滞后、效率低下等问题,要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不断加强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首先,要制定严格的个人网上经营税务登记制度.要求网上经营的个体商户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同时进行非强制性的税务备案.税务部门要与工商部门、电子支付平台合作,定期进行数据交换,从而实现有效的税源管控.其次,要加快实施电子制度.要以法律方式确定电子的效力和地位,同时利用先进科技研发电子管理系统,使其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托.再次,要推行个人网络经营税款代扣代缴制度.税务部门可以考虑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对其管理平台上从事网上经营的主体(即网上店铺)实行统一管理,对达到税收起征点的店铺代扣代缴税款.最后,要建立社会化协税护税体系.税务机关要全面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等部门,建立全面的数据管理系统,共享与网络贸易有关的所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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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成德主编.电子商务法.科学出版社,2006

3.高富平.电子商务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邵冰.论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法设计的基本原则.经济研究导刊,2009(8)

5.游玲.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