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C2C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征管

点赞:33471 浏览:1559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国际电子商务信息平台的建设与完善,无国界的网购大门已经缓缓拉开,跨境C2C电子商务在这全球购的浪潮下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而有关跨境C2C的国际税收也已被各国与地区视为不得小觑的税收潜力来源.笔者认为,中国必须从当下网络的全方位推行开始,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采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对跨境C2C的收入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并结合网络数字化、高效化的特色,探索出针对跨境C2C业务的网络税收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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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C2C;跨境业务;电子商务;国际税收

所谓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electronicmerce),是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一种较为高级的形式,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实际上就是把传统国际贸易加以网络化、电子化的新型贸易方式.而跨境C2C电子商务则是利用国际化的信息平台实现不同国别或不同地区的人对人(consumertoconsumer)的写卖交易.

在国内C2C交易平台中,淘宝、易趣、拍拍、有四足鼎立之势已初步形成,C2C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国人所了解与接受.而在当下的C2C电子商务中,跨境业务的萌芽与崛起,及其未来的巨大发展潜力更是不容小觑.笔者在对比学习国际各国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之后,结合国内跨境C2C现状,对我国跨境C2C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征管进行了初步构想.

一、跨境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在市场成长阶段初期,由于相对C2C而言,B2C交易避免了信用和支付安全等问题,而更容易被用户接受.但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和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C2C更灵活和自由的购物模式正得到越来越多用户的认可,跨境C2C业务也随之出现.

(一)中国淘宝网“全球购”

占据中国C2C市场60%份额的淘宝,在2007年将交易的视野推向全球,在与雅虎日本合作开展了跨境C2C业务后,相继推出了“全球购”频道.随着国人消费能力的提高,国内消费者对境外产品的购写需求越来越大.据数据显示,诸如LV、GUCCI、PRADA、CHANEL等国际品牌的淘宝网大约是国内专柜的7-8折,因此国内消费者对其可谓青睐有加.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2011年我国海外市场交易规模达265亿元,同比增长12083%.目前,化妆品、奶粉、箱包占据商品三强,紧随其后的是服装、电子产品等.截至2012年4月,淘宝网“全球购”频道的日均访问人次超过20万,最高商品单价达168万元人民币,奢侈品成交额的增长比例更是以每年100%的速度递增.

面对跨境C2C电子商务日益巨大的交易额和急速的增长潜力,如果继续对其放之任之,那么不仅将要承受越来越丰厚的国家税收收入损失,更是让这个新兴的交易平台在缺乏监管的影响下,持续、健康的发展活力受到阻碍.

(二)跨境C2C业务持续发展的巨大潜力

相对于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言,跨境C2C电子商务的门槛并不高.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建立已没有技术上的障碍.跨境C2C电子商务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传统进出口业务流程中的许多繁杂环节及费用支出,加之在线支付工具的流行及跨境快递渠道的完善,使得其可以绕开传统国际贸易中的诸多中间环节,并为跨境C2C业务营造出丰厚的利润空间.

无国界网购的大门已经缓缓打开,跨境C2C电子商务交易也已基本扫清技术上的障碍:Paypal使得跨境支付成为可能,在线翻译软件也让写卖双方的交流沟通不再存在障碍,加之相关跨境物流配送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怎么写作平台的系统建设,这一切都为跨境C2C电子商务提供了必要的发展条件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对比

免税派――美国

美国是电子商务发展最快的国家,全球近80%的电子商务交易发生在美国,因此,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研究也早于其他国家.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在该报告中,美国政府认为在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应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对现有税种进行修改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公平.

美国对电子商务的免税期延长至今,并坚持对电子商务不增加任何新的税赋,同时对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产品和怎么写作暂缓征税.

(二)征税派――欧盟

欧盟是普遍实行增值税体系的一个经济联盟,增值税是欧盟大多数国家的第一大税种,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对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因此欧盟提出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主张.

1998年《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决定,当其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是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写者负责扣缴.此外,为保护成员国利益,坚持在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同年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确立了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即在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和保证征税效率的前提下推行现行增值税,不另外开征新税种.

(三)对比分析

通过以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政策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共识: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对电子商务不再新设税种,并有意愿或已采取实际行动维护税收公平.此外,发展中国家基本一致地采取了对跨境电子商务征收税款的做法.

跨境C2C电子商务,植根于跨境电子商务的大环境,但又有其“人对人”的特色之处.一味地照搬各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做法,肯定会存在一定的适用性问题.在税收中性原则的指导下,采取个人所得税的税种进行征管,运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形式,不论对扶持新兴行业,还是对维护社会税收公平,都是可取的.

三、我国税收征管对策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在1999年之前基本处于空白的状态,而跨境C2C电子商务更是近几年的新兴产物,跨境C2C电子商务更是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

(一)网络即将全国推广,为跨境C2C征税做准备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公布了《网络管理办法》,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将开始推广网络.网络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系统开出的普通.电子商务专家鲁振旺表示,从技术角度上,税务部门完全可以实现与所有写家店铺数据对接.

网络的大规模、全方位推广,必将实现C2C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化、有序化,对于接下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税务监管与征收,奠定下良好的实施基础.在此影响下,跨境C2C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征管,也就不会存在技术、制度与操作方面的限制.

(二)制定分步骤的纳税政策

我国国内目前的C2C平台主要还是未纳税的状态.虽然对于已经纳税的B2C电商来说,存在着税收不公平的因素,但是考虑到C2C的特殊性,目前采取纳税政策不可避免地会打击出售者的积极性,这对于正在成长的电子商务行业来说,无疑会带来极具破坏力的抑制作用,这也是与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扶持态度相违背的.

对跨境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必须分步走,制定出分步骤的纳税政策,当下对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进行网上交易,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此同时,政府通过网络推广的引导,加之网上平台对在线商户进行的纳税宣传,形成良性的电子商务征税的氛围.其次,在税收中性原则的指导下,修订有关国际税法的相关内容,在切实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行依法纳税宣传.对于国外卖家取得的来源于国内的收入,按照来源于国内的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在国内写家的应付款中扣除预提税.

(三)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

我国税收要适应现在电子商务的征税,需要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将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运用于税收征管,使信息能够共享,提高税务部门内部税务处理的效率.税收信息化建设还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有效监控,借助计算机网络,结合网络收支数据,对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交易与实物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实现对网上交易的源泉控管.在跨境C2C电子商务中,实行网络源泉扣税,在国内写家付款的同时,扣取预提税,从根本上避免国际逃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综上研究,在当前的环境下,对跨境C2C电子商务征税应予以暂缓,采取扶持策略.同时,切实推进网络实名制,税务部门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建立基本信息采集制度,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

跨境C2C电子商务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实现了国际间人与人的直接易.其国际税收征管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对这方面的税收问题缺乏经验,更需要参与国际间的交流,加强税收协作征管,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主权.对于现下即将实行的国内网络推广,也将开启中国应对跨境C2C电子商务税收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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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华电子商务C2C模式下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2,(15)

[4]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企业经济,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