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究

点赞:9181 浏览:344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均以为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培养、选拔人才为共同目标,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作用.法学教育所处的现实困境既有司法考试弊端造成负面影响的客观原因,也有自身教育机制不完善所形成的恶性循环影响.法学教育应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教育机制改革.

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教改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81-03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司法部开始推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改革,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必须通过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制度的设计使司法考试成为了一种职业准入测试,一种精英选拔式的筛选,其目的在于提高和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素质,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搭建平台.2008年,司法部于报名条件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一举措将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使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司法职业资格成为法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砝码,司法考试通过率的高低成为社会公众评价法学教育的重要标准.至此,有关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问题成为了法学各界关注的焦点,法学教育是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如何解决当前法学教育改革的困境?至今仍无定论.笔者认为,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在我国都处于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前进的阶段,自身都存在需要改进之处,但二者的目标是共同的,即为建立我国法律职业的共同体而怎么写作,为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培养、选拔人才.因此,二者必然应良性互动.进一步的问题是,良性互动的条件是什么?对于司法考试设立的职业准入标准是否科学、准确而言,现今学界存在不同的说法;但对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法学毕业生是否符合法律共同体建立的要求而言,答案却肯定是令人失望的.因此,司法考试在客观上对法学教育提出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法学教育如何利用教学手段更有效的培养学生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本品质和技能,如何为与司法考试良性互动创造良好条件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和迫切解决的问题.

二、司法考试影响下法学教育的窘境

我国法学教育盲目、过热的发展状况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之前,就已经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特别是司法实务界人士反映法学院毕业生缺乏实践操作能力,在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司法实务工作,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学习与适应期.当实行司法考试之后,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已使法学院校倍感压力.第一,从法学院毕业生的绝大多数考生并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或者需要多次反复参加司法考试才能通过司法考试,而一些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或社会在职人员反而能够比较轻松的一次性通过.人们从多年司法考试中总结出来一个客观的规律:博士考不过硕士,硕士考不过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1].第二,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涌现,对法学课堂教学产生严重冲击.本科在校法学学生和家长将司法考试的重要地位强调的无以复加,对司法考试培训班趋之若鹜.司法考试考什么,学生就学什么,除了司法考试考查范围内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对其他课程置之不理.学生根本不听老师讲课,只是捧着司法考试书看,甚至请检测去上校外辅导班,奔走于学校与补习班之间.第三,法学毕业生就业率过低.我国首部就业蓝皮书——《2009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大类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法学专业失业人数在全部本科专业小类中排名第一;高职高专毕业生法律大类就业率排名也是倒数第一.此外,法学大类的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排名倒数第二,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大类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而到了高职高专法律大类,这一比例更是下降到29%[2].以上种种现象使人们认为,司法考试是检验学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准入性测试,法学毕业后连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资格都无法获得,足以表明目前的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是失败的.

三、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影响的正负面观点评析

现实表明,无论法学教育界是否情愿,司法考试在客观上成为了检验法学教学质量的一个尺度.对此,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司法考试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否能够实现国家法律职业准入的制度价值尚有待检验,因此其不能作为法学教学改革的导向.

第一,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是一种新型的应试考试,一旦法学教育以之为导向,则必然重回应试教育的老路,造成法学教育发展的倒退.有学者认为司法考试在方式上和题型的设计上选择题所占的比例太大,限制了题目的灵活性.使得那些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学的考生取得合格的考试成绩变得相对容易.考试的成绩主要是反映考生的记忆能力和对法律一些基本条款以及司法解释的一些基本内容的掌握程度,而很难反映考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判断能力等.一些未受过大学法律教育或未系统学过法学的考生,在通过几个月的“背书”后,也能通过了考试[3].

第二,当代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而司法考试选拔的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二者存在着深刻的矛盾,不能盲目使司法考试变成法学教育的指挥棒,否则必将扭曲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特别是法学本科教育应以素质教育为基础,并与职业能力教育相结合,把法学教育单纯定位为职业教育或素质教育均不合适.法学教育不同于法律教育:其一,法学教育是理性教育,法律教育是感性教育;其二,法学教育是理论教育,而法律教育是实践教育;其三,法学教育是关于法学领域中的“为什么”的教育,法律教育是关于法律领域中的“是什么”的教育;其四,法学教育要培养的是法学家,而法律教育要培养的则是法律工匠.因此,中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更加宽泛,层次定位更加复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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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学院毕业生绝大多数无法从事法律职业,“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观点实际上是检测定了所有的毕业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并且都必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种检测定当然是不成立的.对于将来不会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法学教育将使他们具备不同于其他专业学生的特质和品性,他们需要按照一个法律人的要求去思维,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去分析和处理将来面临的各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方面的)问题[5].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怎么写作于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导向性作用能够解决现行法学教育的普遍性问题.司法考试在试题的设计上体现出了:“第一,注意以记忆为基础的知识应用能力的考察”;“第二,注重刑法知识的深度理解(或者细节的精确性)与体系性的结合”;“第三,刑法试题体现出刑法解释学与法哲学的统一”;“第四,刑法试题体现出知识的基础性(通识性)与学术性的统一”;“第五,刑法试题体现了知识的理论性、学术性与趣味性、兴趣性的统一”.以上五大特点证明司法考试在整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的理念,应当成为当前法学教育从应试教育走向素质教育的风向标[6].

对于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个法律类型国家中,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作用[7].对一个国家法律职业人员素质起关键作用的应是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司法考试参加者的素质和能力,也决定着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素质和能力.司法考试无法单独完成选拔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因为无论何种类型的考试都无可能脱离应试的本质,司法考试也毕然存在由于形式所造成的局限性.因此,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健全、完善的高等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也无法健康发展.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应起到良性促进的作用,而绝非是指引和导向.诚然,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教学方式以“说文解字”为主,倡导的案例教学的主要功能在于帮助学生理解消化法学概念和原理,而且只能形成短期记忆.实习环节和毕业设计流于形式,无法达到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的良好效果.但这绝非对法学教育全盘否定的理由,反而应是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进行触动的体现,也是推动法律教育方法改革的主要方向.

四、司法考试推动下的法学教育方法改革思路

1.准确定位法学教育的性质

我国法学教育应是职业教育还是素质教育是中国法学教育界讨论的重要议题,但至今没有定论.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定性关系到法学教育方法改革的方向.笔者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应是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是以素质教育为基础的职业教育.素质教育重在对能力的培养,而法学学生的能力要求是内在的共同职业信仰和思维方式与外在的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的结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在《法学教育的规范要求和特色选择》专题报告中也指出,法律人才应当有三个相同的规格要求:第一,共同的法律精神、法律信仰、法治理念、法律职业;第二,相同的法律知识结构;第三,相通的法律技能[8].法律技能的培养必须要纳入到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其与我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并不是矛盾的,而是法学素质教育应有之内容.无论法学教育界对司法考试试题设计有多少批评之声,但司法考试注重考生法律实践能力考察的宗旨无疑是正确的.因此,只有这样定位法学教育,才能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符合应用性人才的要求,才能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

2.高度重视法学本科教学计划调整

第一,法学本科教学在我国现阶段不能取消.有学者曾主张在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美国做法,取消现行法学本科教育,将法学教育的起点规定为研究生教育,吸纳各专业优秀的本科毕业生.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我国现阶段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是不必要的.我国在20世纪末曾经继受美国经验开始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制度,针对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的本科毕业生展开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区分与法学硕士,培养目标明确定位为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实行至今,效果甚微,法律硕士在教育制度上并没有脱离于固有的传统法学教育,虽然学生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但对于提高其自身的法律职业技能并没有明显的效果.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我国庞大的本科教育体系内建立适合新型的人才培养机制的教学体制.

第二,改革法学本科课程设置.考察我国法学教育现行的教学计划,理论课程几乎占满了学生4年大学时光,而实践课学时主要集中在10周左右的实习环节.这种教学计划的安排必然导致学生高分低能.法律职业对于社会的重要程度常常被比做医生,但法学毕业生的培养过程与医学院的学生相比却相去甚远.我国医学院校的学制是5年,第5年要在医院进行实习,而且医学教育正在进行7年制或8年制的教学改革,之后医学学生将有一半的大学时间是在实习.因此,法学教学计划应进行调整,增加学生实践课学时.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著称,各种法律技能性训练贯穿美国法律博士课程始终.大多数学生完成法律博士教育后都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在坚持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对美国式法学教育的职业导向是可以借鉴的.

3.重点强调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传统填鸭式的讲授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已受到了人们的一致诟病,认为其是法学院之所以培养出应试型毕业生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我们强调发展法学实践教学,但并不等于完全抛弃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过犹不及同样是错误的.大陆法系的基本属性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属性,教师系统讲述法律基本概念和原理比学生在实践中摸索、总结法律原理和原则更具有效率.任何实践性的方式都不能替代传统的讲述授课模式,其无法将大陆法系的理论性和系统性统统呈现在学生面前.但教授的方法应杜绝过去泛泛的讲解,应加大理论的精准度和深度,增加学说理论的比较研究和前后知识之间、学科和学科之间的体系构架,真正的将大陆法系的知识体系性在学生心中构建.所以,法学实践教学在整个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应是对传统法学教育方法的修正和补充,而非完全对立.

其实在过去的若干年,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不断地进行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探索,例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毕业前实习等,但多流于形式,收效甚微.探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这都是教师的个别探索仅是自下而上的行为,其自发性和随机性对学生缺乏环境的感染,不能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应有的重视,因此难以循序渐进、达到良好的效果.因此,在加大法学实践教学课时的基础上,可以将实践教学的基本模式采取阶梯式的整体安排,将案例实验教学的学时分散到各部门法教学环节,定为必修课;模拟法庭实验教学应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定为必修课;法律诊所实验教学应针对高年级学生,以选修课形式开设.这种安排主要考虑到实践能力的培养需要具有阶段性,需要与学生掌握的法学知识程度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实践教学方法的优势.而且必须注重实践教学素材的获取,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据统计,美国法律诊所写作技巧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在我国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政府能提供的资源之间存在的巨大缺口,因此高校法律诊所应与各地政府法律援助中心相接轨.对于符合援助条件的案件,援助中心可优先考虑法律诊所,将援助案件指派给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接受指派的教师对案件进行筛选把关,认为符合诊所式教学要求并与学生现有能力相适应的案件,可由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对于不符合援助要求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介绍至法律诊所,由诊所学生免费为当事人进行法律咨询、提供所需法律怎么写作,直至接受委托写作技巧诉讼.

4.严格法学本科考试制度,提高期末考试试卷难度

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也反映出法学院平时对学生训练难度的不够,期末试卷水平不高.现今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期末考试的现状是,试卷老师自己出、自己评.为了照顾学生在毕业时有好的考试成绩装门面,试题难度一般不大;而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上课不听课的学生复印笔记考前突击,也能够通过考试.这样的循环恶果是考试流于形式,学生考完就忘,老师讲了白讲,致使法学院的学生在复习司法考试时,寄希望于司法考试补习班,造成本末倒置的现象.在美国同样存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但是其并没有对法学院教育形成直接的冲击.笔者认为,这与有效、严格法学教育是有很大关系的.因此,我国法学教育在期末考试环节,可拘泥于闭卷考试形式,应增加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难度,与司法考试难易程度相适应,严格掌握学生及格率,使考试真正成为检验学习效果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