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电子商务财政关税问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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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电子商务中的财政关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WTO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性贸易组织,也积极的关注电子商务中的财政关税问题.WTO通过的《全球电子商务宣言》表明各成员将继续其对电子商务不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方面,WTO认为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应该在不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贸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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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韩德坤,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23-02

关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目前还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WTO于2002年4月22日专门在贸易发展委员会下设立了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专门研讨会.世界各国的观点不一致,有的已经在征税,有的正在制订规则,有的正在讨论之中,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加以具体的分析.

一、国际上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不同观点

(一)美国的观点

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规主要内容是:免征通过互联网交易的无形产品的关税;暂不征收国内“网络进入税”.永远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是美国的观点. 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对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建设,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更大的空间,而不必急于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


美国主张不在全球范围内对网络贸易征税的原因,是为了巩固美国已经在网络科技方面取得的优势,使全世界的人们认同美国的文化和历史,逐渐融入美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另外,因为全球化是互联网的显著特征,故而可以利用互联网进入并占领其他国家的市场,使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遍布美国的产品,以达到渗透全球的目的.

(二)欧盟的主张

欧盟委员会在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做法上比较慎重,其观点也一直在调整.欧盟于1998年6月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并与美国就免征电子商务关税问题达成一致. 但是,欧盟委员会已宣布其不赞成对电子商务永久性免征关税,有人认为欧盟过去之所以赞成永久性免征电子商务关税实际上是一种权宜之计和谈判策略,主要目的是促进欧盟其他与美国观点不一致的事项的谈判议程.

(三)OECD的做法

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7-1998年就电子商务问题先后召开了三次会议.1997年11月底,在芬兰的特尔库会议上,OECD提出了《电子商务:对税务当局和纳税人的挑战》的报告,主张一切涉及税收的建议和决定都应当使税收保持公平和中立,不应出现重复征税或者无效征税,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电子商务使用已有的税收政策,不应使税收问题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同时,电子商务也不应妨碍已有的税收政策.

OECD于1998年10月在加拿大的渥太华召开了题为“ABorderlessWorld:RealizingthePotentialofGlobalElectronicCommerce”的部长级会议.在此次会议上,与会各国决定共同协作研讨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办法,从而避免财政歧视在互联网的交易中出现.此次会议并做出以下结论:在中性、有效、确实、简明、公平、有弹性的基础上建立税收原则,电子商务环境同样适用传统的税收原则;“比特税” 不应在电子交易中实行;同一交易不应在不同国家被双重征税;间接税应在消费地而不是生产地征收.研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工如下:世界贸易组织负责研究关税;世界关税组织负责研究关税执行程序;欧盟负责研究增值税;OECD负责研究国际税收及直接税.

(四)有关发展中国家的观点

由于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滞后,在可预见的几年中,他们纯粹是电子商务的进口者,如果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将导致他们的税收减少,被视为剥夺了他们的一种新型的外国税收来源,如果互联网视为那些应征税产品的传统交付方式的替代方法,那么这一替代将会损害现有的税收来源.所以,发展中国家对这一问题格外感兴趣.有人主张在不久的将来某些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形成电子商务的主要出口市场,而且,如果国内政策适当的话,电子商务就会有助于促进整个经济发展,从而抵消对电子传输免征关税所造成的损失.但是,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从而设置保护民族产业和国家权益的屏障.

(五)WTO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在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方面,WTO认为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应该在不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贸易与区别对待.

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是WTO现在的观点,但是并没有排除对电子商务征收国内税.其实,关税和税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一样,是否对电子商务征收国内税取决于每个国家自己的考虑,无论实行何种政策都是合法的,因为GATS第14条规定,允许实施国内措施来确保公平有效的征收税收.

综上所述,关于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各国的观点不一.对于我国来说,我们要做具体的分析.事实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信息技术以及电子商务方面具有很大的领先优势,他们一直是信息技术的净出口国,对电子商务实行零关税对他们的好处很多,因此,美国才会极力主张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而对于像我国这样的国家,信息技术基础薄弱,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是需要加以保护的产业,如果实行零关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面临巨大的冲击,既而会带来相关怎么写作产业的连锁反应,所以电子商务零关税政策对我国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免征关税还会损害我国的国家税收主权,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很是不利.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主张,为了促进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健康运行,对电子商务征收适当的关税非常必要,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壮大,不排除以后取消电子商务关税的可能性.二、国际税收管辖权与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

国际税收管辖权涉及到各国的具体利益,主要包括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各国出于不同的利益,会选择不同的管辖权.实践中会出现不同国家都对同一电子商务征收关税,或者各个国家都不行使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即重复征税与无效征税的问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其普遍采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而发达国家倾向于采取居民税收管辖权.

由于常设机构以及交易地点的确定的不确定性,电子商务可以在网络上随时交易,实际的交易地点难以确定,使得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区分变得困难.关于怎么写作器能否作为常设机构并最终确定管辖权的问题,WTO并未作出统一的规定.如果一宗交易无法确定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那么就无从征收关税.

另外,对于诸如音像制品、书籍、报刊等各种有形商品和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怎么写作,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变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送,电子书、电子音乐、电子报刊等可以大行其道,这些贸易到底是怎么写作贸易还是货物贸易,一时难以确定,而WTO现行的怎么写作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区分在面对电子商务的时候变得界限模糊,必须通过制定规则的方式对电子商务中的货物贸易和怎么写作贸易加以区分,否则,在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过程中会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争议,不利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对电子商务征税存在一定的困难.可行的解决办法是世界各国加强在这一领域里的磋商与合作,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通过谈判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纸质征税凭证的消失和替代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技术以及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无纸化办公正在变得可能.电子商务都是在网络上进行交易,订单、支付等写卖流程都在网络上完成,传统的订货单、支付凭证都被省略,如果交易的商品是无形商品,海关的检查也免了,飞速发展的网络及电子商务使得有效的纸质凭证逐步消失,在给写卖双方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税收的征收变得困难,对国际贸易的监管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其实这一问题正逐步得以解决,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以下简称为《示范法》)的规定: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示范法》用一种“功能等同”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虽然可以通过电子签章、远程登录等各种方式来实现纸质凭证的虚拟化,但是虚拟的凭证毕竟不能等同于纸质凭证,认识到这种区别,《示范法》采取了上述方法.《示范法》根据纸质凭证的具体作用,选择一些标准,只要数据资料达到上述标准,便可以同纸质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

按照这种方法,传统的纸质凭证可以通过具有同等功能的数据电文来加以代替,电子商务中的凭证消失的问题也就能够得以顺利的解决.传统的报关申请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进行,省去了传统的纸质申请的麻烦.

四、是否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问题

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引起注意,那就是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是否与发展中国家应遵守的WTO义务相一致.在货物贸易中征收关税是十分常见的,并且符合WTO的要求,其中还包括对通过互联网的、但通过传统方式交付的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然而,在怎么写作贸易中几乎很少征收关税.“原则上,对怎么写作贸易不征收关税是没有理由的,不管其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供的,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的.” 所以,即使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也应该在各个国家自己承诺的WTO义务的限度之内,否则,就有违背WTO义务之嫌.

综上,WTO目前认为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应该在不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其观点还不是很确定.同时,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加强协商来逐步加以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但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差距巨大.因此,在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上,我们不应轻易放弃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权,以免在电子商务贸易中陷入被动,同时,支持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以获得更大的国际竞争力.

注释:

史达,朱荣.电子商务条件下的关税理论和政策研究.财贸经济.2005(9).第45页.

王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研究.改革与理论.2002(7).第47页.

王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研究.改革与理论.2002(7).第47页.

“比特税”(Bittax)即对电子信息按其流量征税,并将此项收入用于补贴发展中国家发展互联网贸易.“比特税”方案最早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荷兰经济学家卢克苏克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比特税”.但该方案受到大多数人的反对,主要原因是“比特税”难于区分信息流的性质,从而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法律问题..2007年2月1日访问.

孙振玲.国际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初探.现代财经.2001(9).第39-40页.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年.第20-21页.

WorldTradeOrganization,CouncilforTradeinService,“WorkProgrammeonElectronicCommerce:NotebytheSecretariat,”S/C/68,February16,19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