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视角看婚姻家庭法

点赞:7607 浏览:315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婚姻家庭法能被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符合人类理性,符合人们基本的价值判断和要求,可以说婚姻家庭法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道德与的法律化.现代生物技术的进步对人类传统的婚姻家庭法提出巨大的挑战,也给保障这些价值的工具——婚姻家庭法带来了巨大挑战,用来处理这些现实问题与现行婚姻家庭法间的冲突可能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关 键 词]婚姻家庭;性;道德;生物技术

一、性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

是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现在常作为“道德”的同义词使用.①道德的功能首先在于通过评价等方式来指导和纠正人们的行为和活动.法治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道德规范的价值,或者是道德规范的评价指标.这一点在婚姻家庭法表现得尤为突出.

婚姻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相待的结合.②婚姻的直接结果是产生了因血缘和法律拟制形成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即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但它又是以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也就是说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从自然属性上看:男女生理差别是婚姻结合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同时产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又是家庭亲属团体生物学上的特征.从社会属性看:婚姻家庭存在于一定的社会之中,其中物质的经济关系、感情的法律思想关系都是与当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相适应的.

现代科技的发展,特别是生物技术的进步给人类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也对人类传统的婚姻家庭法提出巨大的挑战.可以说婚姻家庭法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道德与的法律化,弘扬公认的道德精神是婚姻家庭法对现实生活调控的价值之一.可是现代生物科技的发展的确冲击着这些传统道德的价值,也给保障这些价值的工具——婚姻家庭法带来了巨大挑战.如生育领域的试管婴儿问题,代育母亲问题、克隆人问题等.面对这些问题,价值是一个有力的工具,用来处理这些现实问题与现行婚姻家庭法间的冲突可能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二、性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性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哲学基础之一,可以说几乎婚姻家庭法的每一项制度都体现着道德性,是将这些道德上升为法律层面来维系人类社会的发展.

(一)现行婚姻家庭法中相关制度的分析

正如前面将介定为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这种道理和准则应该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得到多数人认可的规则,它包含了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应同时符合人自身的建设与人类社会的建设.总之个体的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的建设,社会建设又反作用于个体的自身建设.婚姻家庭法作为维系这个过程向前发展的硬性规则,下列价值是被体现在其中的:(1)保障人类自身这一物种的延续与进化,实现人自身的发展.(2)体现社会的发展,处理好人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3)体现是最为基本的道德低线,如公平,正义、平等、善良、对弱者之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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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的分析.(1)从婚姻法的沿革来看,婚姻法从男女不平等的主体身份吸收主义到男女平等主体身份独立主义的发展,从群婚到个体婚发展,从禁止离婚到离婚自由的发展,从一夫多妻到一夫一妻,从夫妻财产吸收到夫妻财产的分离,都是对人自身发展的促进,是人全面发展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整个社会发展的促进.(2)从具体制度看,目前各国的一定亲属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对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的规定等就是从优生优育角度来促进人类自身的发展的;中国的计划生育制度正是处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让人口的发展与社会环境发展同步,实现共赢发展;对于父母子女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兄弟姐妹间一定条件下的相互扶养义务的有关规定、夫妻间忠诚及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是从具体制度上保护了人类物种的延续;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不管离婚与否,父母对未成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等具体制度本质上就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基本道德的体现,是公平、正义、和善、对弱势保护的体现.

(二)科技发展对婚姻家庭法产生冲击的性分析

1.试管婴儿问题.1978年7月25日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试管婴儿实质上是完成体外受精的过程,将女性体内成熟的卵细胞与男性在培养液中结合,等到它们结合并分裂成一定数目的细胞时再将受精卵移植到妻子的子宫里.可以肯定试管婴儿出现在解决夫妻不孕不育问题上是一大突破,但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我国认识到试管婴儿对的挑战,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此项医疗怎么写作的医疗机构必须设有医学委员会,以便对生殖当中的问题进行评价.但如何具体评价仍然在研究之中.

2.技术问题.实质上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它是指将一对夫妇在体外试管中形成的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子宫的“母亲”子宫内.这一技术对亲子确认提出了挑战,传统上母亲身份是根据出生的事实来确定的,即谁分娩谁为母,可是这里出现了卵子提供者的实质母亲身份与母亲的形式上的母亲身份并存.同时如果母亲胎儿流产,新生儿有缺陷等责任应由谁负担更是一大难题.总之技术与相关法律争议太过复杂,我国卫生部2001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以此来保障人类的传统道德观念免受科技肆无忌惮的侵入.

3.人造子宫问题.2002年人类生殖科学研究领域再次爆出惊人新闻:美国研究人员宣布,他们研制出了世界上第一个“人造子宫”,为人体胚胎在母体外生长发育创造了可能.③这一技术欲将体外形成的胚胎植入“人造子宫”里孕育,婴儿将从一条条生产线中诞生.从道德角度看这项技术,它是对本质的践踏,它不是一项科学的进步,而是人类道德的沦丧.人不仅是生物人,还是一个文化人.我们在考虑它技术上是否可行时更应考虑的是上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不能与作为婚姻家庭法基础地位的相冲突.4.克隆人问题.克隆人技术给带来挑战是空前的,它打破了传统生育观念和生育方式,使生育中男女结婚紧密联系的传统模式发生动摇,使人伦关系发生模糊混乱甚至颠倒.克隆人技术从本质上说涉及对人自身的尊重与评价问题.人是一种有道德的生物,对于道德的反思乃是学的基础,人的克隆会对传统社会的道德带来强烈的冲击.科学研究中的行为与人类其他行为一样,只要是行为,则势必就要与一个关涉行为后果的责任的道德概念相联系,势必就要受到法律与的制约.科学的目的是要探索真理,但不能对被研究的客体无所顾忌,不能违背普遍的道德约束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以及包括联合国在内的国际组织对克隆人持否定的态度.

5.关于非婚生育问题.2002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达到法定婚育年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④该规定的初衷是为了满足社会上越来越多不想结婚但又希望享受做母亲幸福的大龄独身女表年的心愿.对事关人类自身繁衍的问题中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作为的一个底线就是不能伤害别人,对孩子同样如此.检测定决定生育的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长大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生理上的父亲是否应承担一定抚养责任?同时孩子天生就享有母亲和父爱的自然权利,我们将非婚生育合法化就是从起点上剥夺了孩子享受父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人类的违反.最后如果多年后该位母亲又想结婚,这时要不要对其惩罚,如果不惩罚那么违背本规定的初衷;如果惩罚,这又与体现性的生育权相矛盾.总之我们对这一制度应慎之又慎.

三、婚姻家庭理性展望

可以说性在各个部门法都有所体现,只是由于婚姻家庭法其自身特殊性,性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婚姻家庭法高度人身依附性,极强的传统延续性,使它的方方面面无不体现着性.过去、现在婚姻家庭法始终以作为基调之一构建其具体制度的,未来这一基调仍然是不会动摇的.

第一,我们在对待现行婚姻家庭法中的具体问题时,不能忽视性这一哲学基石.如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姻亲间是否禁止结婚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来看,直系姻亲之间结婚是应该被禁止的,否则将产生的冲突.如果允许丧偶的公公与其丧偶的儿媳结婚,那么婚后所生的孩子与该妇女与其前夫所生的孩子间亲属关系上就难以界定了.对于旁系姻亲,只要他们间无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就应准予结婚.

第二,对于科技发展对婚姻家庭法带来的冲击问题,性就是解决这一冲突的理伦基础.婚姻家庭法是事关人类延续的部门法,其任何对传统的变革都应慎重.坚持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文化属性的结合,任何将二者的隔裂都是不明智的.通过生物科学技术来完成人类繁衍延续使命的本身就是对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隔裂,使人完全物化,是对人类践踏,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性本身就是用一种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来感化冷酷无情的自然属性.对于试管婴儿、技术、人造子宫、克隆人、非婚生育等问题,我们应毫不犹豫地坚起性大旗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只允许其在医学领域生存,绝对不能让其在人类遗传繁衍领域有任何喘息之机.

[注释]

①赵万一:民法的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2页.

②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二版,第812页.

③人造子宫引爆“生物学炸弹”人类逼近赫胥黎预言,http://.gzlala./man1.,2008年12月10日访问.

④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第30条.

[作者简介]徐科敏,龙泉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