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管理制度

点赞:12655 浏览:4905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基础建设投资规模迅速增大,建筑业得到蓬勃发展,但同时,我国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建筑业施工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建筑业成为伤亡事故较多的行业之一.本文主要针对建筑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管理制度的创新做出一些研究.

【关 键 词】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管理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在逐步完善,建筑事故数量增长的势头也得到了控制和改善,但是由于建筑企业自身缺乏对安全防护和安全投入意识的重视,我国安全监督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以及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所以在建筑工程项目生产过程中,往往普遍存在不遵守或对现有的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全实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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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1.1监管机构执法力度和方式有待改善

我国现有的安全监督主要是由按规定设置的安全监法机构来执行,包括国家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消防部门等机构.基于诸多监督机构执法权利和范围界限不清,往往出现多头管理、各行其是的现象,施工企业往往无所适从.很多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偏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也促使了建筑企业对安全防护的不重视程度.另外,现实执法中,往往忽视了群众监督的力量.加强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改善执法方式,结合有力的群众监督,是我国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内容.

1.2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多数都由农民工组成,而且普遍缺乏安全意识,技术培训也远远不够.目前我国已经在人员培训工作上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人员培训的方式、力度和考核体制等方面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另外,建筑业的施工技术复杂,企业应更重视施工人员对安全技术交底的能力培养.总体来讲,施工企业应从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这两个方面着手,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能力.

1.3安全投入的意识差

近几年,随着安全投入的理念的引入,我国建筑业的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安全投入主要体现在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具的更新等方面.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11-86统计,机械伤害为我国建筑施工事故中主要事故之一,而造成机械伤害的原因就包括机械设备的老化失灵等.因此,引入安全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是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

1.4缺乏保险机制的保证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安全投保意识普遍较差,这与我国的保险业市场有一定的关系.现有的保险业务种类少、保费高,并且由于保险理赔缺乏建筑市场的事故的统一鉴定依据,这使得许多建筑企业倾向于抱着侥幸的心态出于经济的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安全投保的投入.我国应借鉴国外的保险机制经验,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从而建立和完善建筑业的保险机制.

本文认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还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全面贯彻落实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大力培育和规范建筑保险市场,不断加强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寻求一套强化主动控制的、长期有效的安全运行制约机制,使得建设单位各方都能积极主动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之中,从而使我国的建筑安全形势得到良性控制以及根本性的好转.

2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创新

目前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上的主要问题是权、责、利的严重不对等,包括一些建设单位或个人有利无责,或者利远大于责等,这种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落实.因此,我国需不断完善和落实权、责、利对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和国外发达国家安全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强化落实我国现有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和不断完善建设单位的权责利分配制度、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2.1权责分配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主体主要包括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为了追逐最大利益、节约成本,勘测单位在实地勘察数据上作检测、设计单位设计深度不够甚至“一图多用”、施工单位偷工减料和过度追求进度、监理和检测单位形同虚设等现象普遍存在.建立权责分配制度,必须遵守建设单位各主体所获得的利益与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2.1.1对于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它们是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直接负责人,包括安全规章制度、规范和生产技术标准的实践落实.加强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自觉形成以施工单位为主体的建筑工程项目生产安全管理队伍,如从法律上规定将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列入到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勘测、设计和施工单位对工程安全的长期主要责任等.

2.1.2业主单位拥有选择勘测、设计、承包商、监理和检测单位的权利,要明确其相应的安全责任,如落实事故赔偿责任和提供对建筑工程后期维修的保障等.

2.1.3监理和检测单位负有见证责任,对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控制,要落实其权责,必须强化其独立作用能力和行为准则,如强制性规定建立和检测单位直接受雇于第三方行业监督机构,设定检测单位的数量和资质要求等.

2.2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存在相关法规不健全,工伤保险差别费率等级划分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等问题,落实情况不够理想.一旦发生事故,操作工人不但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或死亡,而且要经受由于不够完善的事故赔偿制度和复杂的索赔程序等带来的时间和精神损失.

保险业介入安全生产领域,已形成一种趋势,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险种,如建立无责任工伤保险制度,其特点是不需要有无责任的证明或追究责任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赔偿,这种制度可以让工伤人员得到及时的赔偿,避免了由于事故引发的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另外,为提高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自觉性,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应规定保险公司设定工伤保险保费的多少与建设单位自身的安全业绩评估情况、安全信誉度挂钩,若建设单位以往的安全业绩评估状况良好、安全信誉度高,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也相应较少,反之,则所需要承担的保费较高.

2.3安全业绩评估制度

目前,我国对建筑企业安全状况评估工作的执行,普遍采用专家按照“安全检查评分表"进行打分的方法,缺乏一套系统、客观、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建立安全业绩评估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实践,建立和不断强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业绩评估制度,包括建立科学的安全业绩评估体系,明确规定安全业绩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权责,建立和落实建设单位的安全信誉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