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定价策略探析

点赞:4813 浏览:184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在等方面有很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这些对企业可能有着短期的利益,但是对企业的长远战略来看却是利大于弊,企业必须树立良好的经营理念,明确有所为有所不为,才能在未来的竞争中取得最终的胜利.

【关 键 词】市场营销,产品,

一、企业对产品及怎么写作应当明码标价,不得使用虚检测标价

现在很多经营者往往采用心理性折扣的方法,即卖主在一个商品上人为地标上一个高价,然后以大幅度的减价出售它.最常见的形式如所谓的成本价或亏本价销售,其做法是先把提升,再使“现价”与原来的保持平衡,在标签上却只标明原价和现价,或后者比前者低好多,甚至是前者的几分之一,让消费者感觉到占了多大的便宜似的,所谓的“亏本价”大大高于原来的.商品的成本到底是多少,普通消费者根本无从考证,也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只凭经营者一面之词,信口开河、招摇撞骗.由于消费者不可能在每种商品方面都成为专家,该类欺诈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二、定价不得低于成本

企业不能以“降价促销”名义实行低价倾销,根据我国《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低价倾销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怎么写作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于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的目的,采取的以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或者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情况除外.由此可见,构成低价倾销有两个基木条件,即主观上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行为.低价倾销的实质乃是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经营者,为了独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短时期内将其某种商品或怎么写作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倾销,以达到挤垮特定地区、特定商品的经营者,当竞争对手被迫退出市场或者无法与其抗衡后,再提高销售,获得垄断利润,以弥补低价倾销时所导致的损失,其危害后果是扰乱了市场上正常的秩序和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国家税收,流失了国有资产,降价的损失也必将转嫁给消费者.低价倾销行为被明令禁止.

三、定价不得过高,不能构成暴利

比如今年5月16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披露,一种由四川川大华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家生产、规格为0.36g×60片、出厂价为15.5元的药品“芦笋片”,经过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医生等环节后,最终被以213元的卖给了患者,去除成本后,利润高达近13倍.紧接着,治癌药物恩丹西酮利润突破2000%甚至3000%的事件被则说明药价虚高的现状目前普遍存在,药价虚高则暴露出我国医药行业潜规则已经根深蒂固.当然这种暴利不仅仅存在于医药行业,杜绝超级利润关键在监管.物价部门要杜绝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实导致定价方面的失误,公布查重企业并严厉处罚,如果企业不肯,或者查重,管理部门可以实行惩罚性措施,比如停止对其产品核定等办法.

四、不得进行歧视

经营者对同一产品应当实行同质同价,不得因购写对象不同而实行不同,如在电信行业中出现的那种掠夺性的歧视性定价.掠夺性歧视是指垄断经营者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产品类别上,为使较小的竞争对手破产而暂时降低的歧视行为.掠夺性的歧视与其他形式的歧视不同,不仅严重伤害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并通过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对这种歧视应加强规制.

五、经营者的定价行为不得妨碍或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

在采用折扣定价法时,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任何折扣和佣金都应当是明示的,不得采用心理性折扣,即卖主在一个商品上人为地标上一个高价,然后以大幅度的减价出售它,不得与其它企业串通,制定垄断或哄抬.我国目前存在的行业自律价就属此类,不得采用有损竞争的差别待遇,如果存在价差,只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产品有档次或质量上的差别、价差产生于不同的售货成本、通过降低以与竞争对手的接轨、产品过时使卖主以不同把产品卖给不同写主、价差因购写数量多寡而产生,不得固定中间商的销售,即经营者不得要求中间商按其规定的销售商品,或在其规定的限度内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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