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防范

点赞:4419 浏览:103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带来了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革新,但随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相继出现的坏账让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融资产品.本文对目前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快速发展的一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信保的介入,降低了企业在银行的融资门槛,给融资银行的还款来源加了“保险”,在很多银行界定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为较低风险产品,该项产品却频频出现风险事项,短期出口信保项下融资到期客户发生无法归还贷款,融资银行向信保公司索赔又遭到拒赔,较多风险事项的发生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重新审视这项融资产品.新形势下助推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发展,商业银行有必要对该项产品进行深入研究.

一、出口信用保险定义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非赢利性的政策性支持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

商业风险——指写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写方拖欠货款;写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指写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写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写方购写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写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导致写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写方或开证行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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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等结算方式.

二、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定义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出口商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的前提下,在货物已出运且保险生效后,银行按照其出口货物的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短期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的范围包括付款交单( D/P) 、承兑交单( D/A) 、赊销( O/A) 及信用证( L/C) 为结算方式的出口合同,贷款期限通常不超过 180 天.

三、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

(一)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为银行规避了出口商收汇的政治风险和写方信用风险,但并没有规避出口商信用风险.可能发生的出口商信用风险包括:1.出口商恶意欺诈,虚构贸易背景,通过虚检测单据向银行骗贷;2.出口商违法或违规,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延误发货或恶意损毁货物,出口货物数量与质量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境外进口商拒绝收货或拒付货款;3.出口商擅自改变汇路,使回款脱离融资银行控制;4.出口商未履行保险合同项下义务, 未将其适保范围内所有出口全部投保;5.出口商出运货物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信保公司申报,或漏申报、误申报;6.出口商恶意拖欠保费;7.出口商逾期通报可能损失,索赔资料不完备等.

(二)信保公司免责风险.信保公司对下列不属于出口信用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1.出口商违约、恶意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2.出口商超限额向进口商出口所发生的损失,包括出运前写方限额已取消或未核定写方限额的情况;3.在货物出口前,出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写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出口商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4.出口货物因数量、质量等与合同不符产生的贸易纠纷或货物未运达进口商而导致进口商拒绝提货或拒绝付款而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而引起的损失;6.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写方银行擅自放单、运输写作技巧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7.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三)融资银行操作风险.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包括:1.贷前调查不利,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关联交易审查、投保资料等审查不严,虚检测融资致使贷款无法收回;2.回款管理缺失,未采取有效措施监控出口货款回流,致使还款资金落空;3.在进口商逾期未付或拒付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报损, 延误了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追账机会, 给收汇带来极大的困难.

四、短期出口信保融资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并非对出口商在银行融资的担保,也不保证融资银行贷款的回收.商业银行要深刻、准确理解信保融资业务的风险实质,将出口信用保险作为融资业务的一种风险缓释措施,而不是唯一的融资担保方式.

(二)严格客户准入门槛,重点加强对出口商的资信审查,合理授信,确保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开展出口业务.

(三)切实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关联交易审查、投保资料等审查,对合同、、报关单、运单等相关单据的验证不能仅仅停留在单据的表面真伪上,应和单据的签发人、出具人或相关单位进行核对,以判别其真伪;为避免因写方拒绝承认债务而引发的风险,应取得写方确认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关证明;确保国外交易对手与信保公司承保的写方一致,避免由此产生的中信保免责风险.

(四)加强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联系与沟通,督促出口商履行保险合同以及贸易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发货、如实申报出口、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等、杜绝投保企业自行解除保单情况的发生.

(五)加强对贸易回款的动态监控,在出口合同、商业等单据中注明回款路线,确保汇路畅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还款资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