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汽车零配件贸易再现争端

点赞:23108 浏览:10572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入世以来,欧盟一方面围绕我国出台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而展开对我国汽车零部件的控诉.另一方面,不断制造端倪,实行各种名义下的贸易保护措施,从而限制从华进口.2009年中欧汽车零部件贸易再现争端,2010年5月11日欧委会公布对我国铝合金车轮反倾销初裁结果:否定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裁定全国统一倾销幅度为69.3%,全国损害幅度为20.6%.决定从5月12日起,对我出口铝车轮企业开始征收20.6%的全国统一反倾销税.至此,欧盟正式启动了对我铝车轮的“反倾销”保护措施.

在这起案件中,欧盟以原料铝存在政府管制为由,而全盘否定我国铝车轮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从原料铝来看,根据中国铝业网的统计,占据销售收入50%左右份额的我国最大七家铝业企业分别是国有股份制、民营股份制和民营制企业,很多企业成功实现了海外上市,这些企业都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会直接干涉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实行指导性的规范建设,政府并没有对铝产品定价进行干预,关于地方政府的收储都是属于商业收储的范畴,即以政府出面担保并补贴的质押待款,而其收储的性质决定了此类收储对于市场的供需关系影响比较有限,政府对此并没有直接干预铝价,从而也不会干扰到铝车轮行业的正常水平.另外,国家也没有对铝业有任何补贴,而出口退税则是WTO所允许的税收政策,并非中国所特有,欧盟也对其出口的很多商品给予出口退税.

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不会人为地扭曲铝价,国内铝价的下降的原因主要与2008年开始爆发的全球经济危机有关.从2008年7月1日――2009年5月27日,国内铝价一直下跌,以上海现货报价为准,铝价从期初的18585元/吨降至5月27日的12935元/吨.这一期间,我国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并于2009年2月1日恢复铜、镍、钴矿砂及其精矿等商品的进口免税政策,这导致中国的进口加剧,国内铝价料在竞争中处于弱势,这次对铝业关税的调整是我国担负起应对全球经济危机的责任所做出的选择;2008年底――2009年上半年国内房市的萎靡也使得房地产业对国内铝制品的需求下降,这些原因导致国内铝价下调,进而带动铝车轮的成本降低.原料铝的自由浮动,不能作为否定铝车轮行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况且,在欧委会抽查的四家企业中,主要是股份制企业和外资独资企业.其中中信戴卡轮毂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目前规模最大、品牌最知名、技术最先进的世界级轮毂制造基地.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是民营股份制的大型工业企业,为行业首家上市公司.立中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也是上市公司.友发铝业(上海)有限公司系新加坡友发集团属下的独资企业.这些企业管理比较规范,产权清晰、有完善的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按道理应该符合欧理事会对华企业制定的“市场经济5条标准”


欧盟欧盟对华铝车轮反倾销案件只是众多反倾销案件的一个缩影,其屡屡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一、近年来,我国对欧盟贸易顺差不断扩大.2008年对欧盟贸易顺差额就突破了400亿美元的大关,这不免会引起欧盟的警惕.

二、欧盟低迷的经济状况.欧盟面临着严重的失业、原材料和劳动力成本上涨的压力,在“中国威胁论”大肆叫嚣的外部环境下,欧盟一方面企图以贸易保护手段遏制我国经贸发展,一方面试图缓解国内的就业压力和减少相关行业厂商的后顾之忧.

三、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还未被肯定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多数企业应对反倾销案败诉的主要原因,因为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产品“正当”水平的认定,如果我国不具有市场经济地位,那么我国产品的正当水平只能以参照国的水平,而不能依据我国企业的平均成本水平,由于参照国的水平的选择具有任意性,这样我国在反倾销调查中就会陷入被动之中.

至今欧盟理事会也仅仅把中国视为市场经济转型过渡的国家.在中国的努力下,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必须符合欧理事会对华企业制定的“市场经济5条标准”,包括:(1)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和投资等),在这一方面的决策不受国家的重大干预,主要投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具有通用性;(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购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方面;(4)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的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欧委会逐个调查抽查公司,来确定该企业是否可以得到市场经济地位,这样以来,即使中国出口产品出口高于国内市场或成本,也可能被判定为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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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技术存有缺陷.一是欧盟对产品成本核算的方法.欧盟在核定调查商品的成本时,将R&D成本分摊到欧委会调查期间,而不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这样固定成本必然偏大,导致总成本提高.成本上升的这种人为结果,显然有助于将我国出口商品的出口判定为低于成本价.我们必须坚决反对这种不公平的做法,主张将R&D成本分摊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二是替代国制度的选择.欧盟的反倾销法强调市场竞争性,在替代国的选择方面,做了一个规定,即:“恰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来选择替代国,在实践中欧委会对替代国的选择就会有很大的自主性,因为欧委会并没有解释什么是恰当,什么是不合理的.在具体的操作中,欧盟往往选择成本较高的国家作为替代国,来判定涉案商品出口低于其正常价值,而判定存在倾销.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我们要争取审判机构考虑我国在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方面的比较优势,主张替代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要与我国具有可比性.

但不得不承认,我国汽车零配件产业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低、技术创新不够、国际市场营销能力比较弱.低质低价不但容易引发贸易争端,而且还会日益削弱利润.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汽车产品快速遍布世界,贸易纠纷可能会频频发生.目前我国已经受到不少针对汽配件行业的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主要包括制动盘、制动鼓、汽车风窗玻璃、轮胎等,我们要采取措施防止对华反倾销事件的发生.

一、深入研究WTO组织、欧盟制定的相关贸易法规、法则.在应对欧盟反倾销案中,应重点挖掘欧盟反倾销调查的技术缺陷、其他切入点等,如:主张将R&D成本分摊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替代国的选择上进行反驳.争取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的规定,来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这样在确定可比性时,就可以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或成本,而不是对我方不利的替代国的.争取对起诉方的资格进行调查,在这起反倾销案件中,欧委会不公布起诉方名单的行为,就影响我方应诉.在隐匿起诉方名单的情况下,我方就无法对起诉方的生产量、市场占有率、是否从中国进口相关产品等记录进行调查,也就无法判定起诉方资格,如果起诉方不具有行业代表性,就明显地没有起诉资格,如果这一事实存在,将对我方胜诉有利,我们可以主张欧委会公布起诉方名单.并熟练掌握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在欧盟对我国熨衣板企业反倾销案件中,永建公司在一审中卡在了会计制度上,因为其账目和审计报告不符合国际会计标准(IAS),但永健另辟奇径,最后抓住欧盟侵犯辩护权这一严重程序性失误的小辫子,而上诉欧盟法院,终于胜诉.多研究国内外成功申诉的案例,从中学习和借鉴,必要时可以参照相似案件的判决结果主张我方的权利.

二、在国内,企业之间加强联系,成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重点建立一个包括国外经济贸易政策、各产业具体发展情况、出口商品监控体系等内容的数据库.依此适时调整外贸出口战略,防范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在国外,积极与当地相关产品的上游企业、律师、会计师行、媒体深入沟通,争取外国同盟者的支持.特别地,欧盟内部有许多可以争取的伙伴,欧盟虽然是一个在贸易、货币方面统一的大市场,但各国在财政制度、经济结构、产业特征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内部利益也是多样性的,由此导致对进口的产品会持不同的态度,企业应充分了解欧盟复杂的国别经济结构性特征,制定出口战略,在贸易摩擦中,争取欧盟内部伙伴的同情和支持.在这起反倾销案件中,我方要加强与欧盟相关汽车制造商的沟通,说服他们站在双方互利的立场上,对欧委会施加压力,反对对华零部件进行贸易制裁,以抑制欧盟市场零部件上升导致的汽车成本提高的趋势.

三、企业继续完善管理制度,产权制度,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财务制度.这样就可以在起诉中争取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在短期内我国整体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还存有不小的障碍,但企业可以按照欧盟理事会对中国企业制定的5项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特别地保存好国内、国际贸易购销企业之间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海关出具的出口报关单原件等资料,以在反倾销调查时,提供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这一方面可以用相关数据反驳对方提出的存在低价倾销等问题,也可以明确起诉方是否具有起诉资格.

四、企业在高端产品的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节能环保型汽配件上下功夫,提高产品的实际价值和.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做好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争取以国际标准以及出口市场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规避技术性和绿色贸易壁垒.

五、创新出口途径.积极通过在外投资建厂、组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等途径扩大对外投资,既能有效转移产能,降低出口贸易摩擦,又能通过区位优势全面了解东道国市场,融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为营销渠道的开辟打下良好的基础.F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