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企业如何应对中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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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知识产权摩擦是中国在出口贸易中继“两反两保”后面临的一种新型出口贸易壁垒,在此领域与中国存在严重冲突的国家当首选美国.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矛盾一直十分尖锐,中国出口商品深受其害,出口企业应积极探寻应对策略.

关 键 词 :出口;贸易摩擦;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5月13日

知识产权摩擦是中国在出口贸易中继“两反两保”后面临的一种新型出口贸易壁垒,在此领域与中国存在严重冲突的国家当首选美国.当美国认为其贸易伙伴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做法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设置了障碍,并且造成了美国公司和个人的损失时,其一贯做法就是以征收高额关税或限制进口等手段相威胁,迫使该贸易伙伴改变其法律、法规和做法.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现状

长期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矛盾一直十分尖锐.1996年的第四次谈判中美签订了三个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之后,美国同意将中国从“特别301条款”的重点国家名单中去除,中美知识产权纠纷暂告一段落.早在1989年,美国就将中国放到被认为在这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观察国家”之列,一年后又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1991年美国就此对中国发起“特别301调查”,并在当年对我国公布了价值15亿美元的报复清单,虽然双方通过磋商于1992年就此达成了和解,在1999年3月份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使这一摩擦暂时得到了平息.2005年4月,美国又一次将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之中.2006年4月28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2006年度“特别301”报告,将其48个贸易伙伴列为“重点观察名单”和“观察名单”,中国、俄罗斯、阿根廷、巴西等13个贸易伙伴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国排位第一.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施瓦布宣布美方决定要将中国知识产权等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更进一步暴露出中美两国在此领域的矛盾.2009年3月20日WTO争端案专家组提出裁决报告,该报告驳回了美方的绝大部分主张,广泛地肯定了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2010年4月美国再次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名单”.

二、我国出口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策略

(一)我国出口企业应积极应诉.某些美国企业利用中国企业不够强大,在短时间内无法快速反应,大多不主动应诉等特点,投机于关税法“337条款”,频繁使用这一起诉手续最简单又“一箭多雕”的法律手法,这是为什么美国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尤其多的原因.

20世纪七八十年代,日本公司受到美国企业侵犯专利权的指控最多,SONY、东芝、日立、TDK等公司都曾常是“337调查”对象,与中国现在的情况非常相似.当初日本企业在美国侵权诉讼面前确实普遍持回避姿态,非常容易以一定的代价与对方达成和解,从而使美国公司更加得理不饶人.20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得克萨斯州一家公司起诉日本7家公司,最后这7家日本公司每家付出了高达3,000万美元的专利费,美国这家公司从1986~1993年获得了巨额专利费收入,这使得美国公司开始群起效仿,让更多的日本企业付出了惨重的代价.20世纪九十年代初,日本公司开始直面美国企业界的这种知识产权挑战,局面得以逐步缓解.现在日本企业已非常有经验处理这类诉讼,在美国积极申请专利以防止被“337调查”,利用美国“337条款”打击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

我国出口企业在决定不应诉时考虑更多的是应诉成本太高.其实企业在决定是否应诉时,除了要考虑应诉成本,应更多地考虑不应诉带来的机会成本,即研究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这个成本很可能就不仅是该企业,而且将使该行业长期失去美国市场.

(二)我国企业应制定中长期应对措施.首先,在产品出口前,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的专利保护状况,以免成为侵犯专利权的被告方.以OEM方式出口的企业,应注意下单的外商是否拥有该产品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证明文件.若下单外商既非权利人又无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则应在合同中订立条款――外商承担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并赔偿所有损失.如果美国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所有人认为中国企业侵权时,一般会发出一封“停止侵权警告函”,要求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能会建议当事人从专利所有人那里取得专利许可,收到此类信函后,当事人应积极回应,否则很可能遭到知识产权调查;其次,企业应加大自身的研发力度,开发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熟悉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和法律救济途径,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并积极在美国和欧盟这样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较健全的国家申请自己的专利和注册商标,建立自己的专利组合,这样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知识产权的竞争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本国产品进入他国市场的重要策略,可以阻止其他国家的竞争对手进入,利用他国的知识产权规则来促进出口.

(三)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组织在多家企业乃至行业遭受到知识产权侵权调查时,应加强企业间的协调与整合工作,在指导企业应诉,特别是帮助应诉企业建立合理的费用分摊机制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发生于2003年针对我国电池生产行业的“337调查”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2003年4月美国劲量和永备电池公司起诉包括8家中国企业在内的26家公司侵犯它们的无汞碱性电池专利.所有被起诉的各国电池企业商量着要联合起来,结成一个“统一战线”.但就在庭审开始之前,新加坡的金山公司以及日本富士、日立万胜等率先与美国劲量达成了和解,以支付数百万美元赔款的代价换取美国劲量撤销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电池企业也开始寻求和解的可能,但美国劲量提出的和解条件是要求中国企业支付数百万美元的赔偿费,还要求对每个电池征收专利费,同时要求由指定的写作技巧商销售.此时,中国电池工业协会通过同各会员单位的协商,作出决定,被诉的7家电池企业负责70%的诉讼费用,其余30%的律师费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其他的会员单位支付,最终中国电池企业赢得了这场诉讼. (四)完善贸易纠纷的国际协调机制.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发生于美国和欧盟,对比中美间的纠纷,中欧间知识产权摩擦的处理效果较好,这主要得益于中欧政府间有关知识产权对话.通过对话,大家增进了了解,并认识到只有共同努力才能解决问题.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确实存在不足,但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有着充分的认识,也正在努力完善保护的各个环节,摸索各种有效措施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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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337条款”,包括欧盟、加拿大、中国香港、日本、韩国和瑞士在内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一直认为该条款违反了WTO中关贸总协定第三章第4款中的国民待遇原则,而且不能依据第二十章的一般例外原则予以免责.1987年4月22日,欧盟曾就“特种聚醯胺纤维”一案涉及的“337条款”问题提出质疑,并提请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专家组通过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我国也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特别是在有重大知识产权摩擦发生时,中国不妨援引欧盟的做法,并联合欧盟等国对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提出质疑,同时积极参与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新规则活动,防止少数发达国家把自己的标准作为国际标准强制推行.


(五)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内氛围

1、应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力度.企业创新的主要途径就是进行研发,我国的科技投入在总量上虽有所增长,但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差距.我国人均科技投入的数据更是大大低于发达国家.我国今后除了要进一步加大政府的科研投资力度外,还应鼓励企业重视研发投入,同时要合理引导科技投入结构,重视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2、国内企业创新动力不足原因分析.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是国内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很多国内企业,尤其是有品牌和技术优势的企业经常受到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他们一些具有功能或外观专利的产品易被其他企业仿冒,且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企业的研发投入得不到应有回报,导致企业不再花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投资于创新,更有甚者,也加入仿冒行列.

3、从制度上保证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体系形成.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拥有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专利战略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战略的一个新趋势是将专利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标准本来属于技术的标准化领域范畴,但是美国将专利制度与技术标准巧妙地结合在一起,使之利用其技术优势进而占据知识产权的有利地位.谁掌握了技术标准的制定权,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由于专利与标准的联系日益密切,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在力求将专利变为标准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此,标准化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而且,发达国家也正通过控制国际化标准为他国产品的进入设置技术贸易壁垒.因此,中国公司如若能先把规则性的东西做成国际标准,然后把这种标准性的路径全部设定成专利进行注册,则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在不消耗国内有限资源的情况下,也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的腾飞.

主要参考文献:

[1]张翠圣.国际商法[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蒲华林.后WTO时期中美贸易摩擦的新特点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