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点赞:5041 浏览:1739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消费作为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而促进消费、发展市场经济离不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结构也随之升级,除了传统的生存型消费、商品消费外,还有发展型的消费,其中典型的、最主要的发展型消费就是日益增加的金融消费.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推动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我国市场经济中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现状

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权益被忽视、被损害的现象在不断增加.

(一)金融机构说明不实的行为

说明不实是现在金融消费中最普遍的现象.金融产品与普通的商品相比有不同的特性.它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信息性.金融产品是各种信息的集合而非具体的物质形态,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决定了金融消费者在市场上的地位.金融产品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复杂性.金融产品是金融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经济、金融知识设计出来的结构性产品.这些产品对于一般的非专业的金融消费者来讲很难完全了解,因此,金融消费者也就很难对金融产品做深入全面的分析,对于很多关于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上的信息,金融消费者也很难理解和判断,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机构为追逐利益不惜欺骗消费者的现象屡见不鲜.以银行为例,银行在销售各种理财产品时,往往会夸大产品的投资收益,甚至对预期的利益作虚检测陈述,致使消费者在只得到片面信息后就做判断,在这样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金融消费者作出不理智的决定.

(二)金融机构的不规范劝诱行为

不规范劝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不当销售,通常的具体行为是在推销产品时夸大宣传产品的收益,回避产品的风险.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还是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各种不同的理财产品.为了争取客户,抢占市场,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办法向金融消费者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单纯追求商业利益的过程中,不规范劝诱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三)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行为

根据新华网报道,一位马先生银行信用卡欠账5368元,多次接到银行的催款,并且银行的工作人员将催款函贴在了马先生所在村的村口电线杆上,整个村的人都知道了此事,使得马先生的名誉权受损.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隐私的行为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故意非法向第三人披露自身合法掌握到的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过失泄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以不合法的方式收集金融消费者的隐私.这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四)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现象

2010年在金融领域,ATM机的同城跨行取款涨价尤为引人关注.像这样的“涨价”和“收费”现象还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年费、异地取款授予费、零钞清点费还有证券公司的各种怎么写作性收费.2009年6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网站挂出费用调整公告,涉及个人汇款、异地存取款、资信证明以及外汇汇款等业务在内的23项个人金融业务收费标准将进行调整,其中21项是向上调整,异地存取款等部分业务的收费甚至翻番.像这样关系到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金融消费费用,金融机构并没有召开听证会,而是单方面就做出了收费涨价的决定.而且各金融机构几乎是在一段时间内相继作出涨价决定,这不得不让人怀疑是行业协同行为.这种金融领域的集体涨价行为剥夺了金融消费者“用脚”的权利,而只能被动接受这些“不合理”的收费规定.

除了以上所说的金融机构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的行为外,还有其他很多现象.比如强制搭售行为、保险合同和其他金融怎么写作合同、产品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些行为都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由选择权.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上危害金融消费者的现象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暴露在真空状态下得不到全面的保护,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真空”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管是金融消费者自己还是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监管者,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都不是十分了解.以至于大家都缺少维权和保护的意识.因此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具体权利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前提.

二、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内容在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最早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拥有六项基本权利.也有学者主张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普通消费者所享有的九种权利同样也赋予金融消费者,等等.

金融消费者作为普通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里的延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也当然享有.而且由于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复杂性的特点以及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还应该享有其他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有权利获得金融活动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有义务披露相关信息,金融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金融机构告知相关信息.

金融产品的“生产者”有义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披露产品信息.但是这些“生产者”是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他们在结构、实力和手段上都有着明显的优势,他们通常会运用这种优势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金融市场是信息市场,谁掌握了最多最有效的信息,谁就可以控制整个市场,就是最大的赢家.一些拥有强大实力的金融机构,比如大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在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各种怎么写作时.并没有尽到应该履行的信息披露和告知的义务,或是故意编造和扭曲真实的信息,让金融消费者无法做出理智的判断,使得众多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因此,赋予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非常重要,知情权可以帮助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其内容中尤其强调获取信息的完整真实性、简洁易懂性和及时迅速性.

1、完整真实性.金融信息的完整真实性是指金融机构在提供与金融活动相关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全面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虚检测不实的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信息的完整性是对金融信息在“量”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完整数量上的与金融交易相关的信息,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必须全面.信息的真实性是对金融信息在“质”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准确、确定的信息.虚检测、不真实的信息会误导金融消费者,金融消费者基于被扭曲的信息必然会做出不科学、不理智的决定.

2、简单易懂性.金融机构在介绍说明金融产品时不得用晦涩、难懂的语言和文字故意使金融消费者产生混乱,陷入一知半解、不清不楚的状态.在现实中.多数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向消费者出示、提供的介绍书和说明书上的文字都是十分专业的语言,很多金融领域的工作人员或者专业人士,在面对这些信息时都表示很难读懂,理解起来较为困难,就更不用说普通民众了.推销产品的工作人员在销售产品时,对产品的性能和特点做描述也是含糊其辞.因此 很多金融消费者常常反应自己是在对金融产品不明不白的情况下签订的购写合同,等到自身利益已经受损后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3、及时迅速性.众所周知,金融市场的机会稍纵即逝,尤其以证券市场为典型,不能及时了解行情变化,消费者的投资预期就会落空甚至血本无归.所以,金融机构必须要保证在第一时间向金融消费者提供与交易相关的信息.

维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必须建立金融机构的强制披露义务.规定披露的内容、程序和时间等具体义务.

(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金融隐私权是随着商品经济和信用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是传统隐私权的内涵不断延伸的衍生品.其在强调金融隐私权具有人身权属性的同时,又着重彰显金融隐私权由该权利本质所派生出来的信息财产权利的特质.其已逐渐从相关利益中分离出来并向财产利益转化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金融隐私权的内涵是一种信息持有者对与其信用和交易相关的以及其他与其财产状况和财产流转相关的信息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权利内容:

1、隐私保护权.在金融消费的过程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签订各种金融怎么写作合同之前都会要求金融消费者填写一张个人基本信息表,包括消费者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职业甚至是家庭经济状况的私人信息,在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写作技巧各种业务,以及其提供其他金融怎么写作的过程中还会使金融消费者更多的隐私信息泄露.

2、隐私限制利用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怎么写作时.金融机构会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获得金融消费者的各种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比如具体使用的领域、对象等,都要经过金融消费者的同意.

3、隐私收益权.在当今信息时代,“信息就是商品”、“信息就是金钱”,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更是成为炙手可热的财富.这一具体权利就是基于隐私权的财产属性而产生的.金融市场本质上就是依靠信息竞争的市场.谁掌握的信息多,信息全面,谁拥有的信息最新,谁就可以抢占更多的市场,赢得更大的利润.所以大家都渴望得到金融市场上的各种相关信息,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各种私人信息,更是金融机构最想得到的“财富”.所以,拥有信息的金融机构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就会出售自己手上的金融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而还没有获得这些信息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第三人会不惜花费巨资去购写.金融机构通过出售金融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获得了利益,而隐私权的权利主体是金融消费者.因此,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使用者支付相应的报酬.

除了以上权利外,金融消费者还享有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受教育权、求偿权及适度的无条件解除权等权利.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措施的完善和建议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成为各国法律、相关政府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关注的焦点.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成为共同目标.一些法律、制度和政策上的改革和创新已经在各国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各国立法现状

1、美国.美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具有较长的历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体系相对较为完善.1940年美国出台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咨询法》,1970年制定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1974年通过了《隐私权法》,随后1978年通过了《金融隐私权利法案》,1999年颁布了《金融怎么写作现代化法》等.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吸取教训,迅速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2009年5月22日,美国颁布了《信用卡问责及信息披露法案》.2009年10月22日,美国财政部发布《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EPA),主要强调在信用卡、储蓄、房贷等金融消费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使之正式成为法律,该法案宣称将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史以来最健全的保护.

2、英国.英国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也是各国纷纷效仿的对象.1986年英国颁布了《金融怎么写作法》.1997年10月28日,英国成立了金融监管怎么写作局(FSA),对金融市场上的各金融机构统一监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利.2001年英国正式开始实施《金融怎么写作和市场改革法案》.2001年6月,英国金融监管怎么写作局发布了《产品售后公平对待消费者》的报告,并且成立了专门处理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机构投诉纠纷的机构―金融调查怎么写作部,该机构是个独立的组织,中立的解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3、日本.日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后,也建立起了自己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2000年颁布的《金融商品销售法》和2006年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都充分地规定了对金融消费和权利保护的条款.

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第一个在金融领域实践“理论”的国家.1997年澳大利亚首先将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作为金融监管的目标之一,并成立了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机构.

除此之外,还有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也都已经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市场和整个经济发展的关键,纷纷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监管模式和行业规范等.而我国如今在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上可以说在很多方面还是“空白”,还需要大量的法律、政策去“填补”.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法律制度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建立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辅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一种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规定,辅以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相关的金融领域的特别法为基础,结合具体的政策,建立起一个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中和的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还处于初始阶段.很多领域还是空白.因此,从短期来看,建议我国用一般的立法模式,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契机,扩大解释消费者的含义,在该法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包括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范围,特殊权利,保护原则,保护机构的职责和纠纷解决途径等.统一修改我国的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并且制定更多的有关金融消费的特别法律.

1、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制定颁布的.其中规定的消费者概念仅指普通的消费者,将金融消费者排除在外,这就直接使得金融消费者无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第一步是要修改现有的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将金融消费者也囊括进去.

2、将隐私权纳入消费者保护法.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引入隐私权的概念.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隐私权在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在我国作为人格权的隐私权如果受到侵犯,受害者只 能依据名誉权寻求救济.可以说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个巨大的空白.这样的立法状况严重地影响了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的时候可以率先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隐私权.还能为进一步完善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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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赋予金融消费者反悔权,建立“无条件解除制度”.在法律中可以根据涉及不同的金融领域,不同性质的金融产品制定不同时间长短的“冷静期”.使金融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利,并且无须陈述理由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特别是一些中长期的投资,可以规定较长的一段“冷静期”.

4、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和原则写人各金融立法中.根据“理论”,金融立法的目的不仅仅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还应该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立法更多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合规控制和风险控制.而忽视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缺少与之相关的条款.所以应该尽快修改我国的金融立法目的.

此外,还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具体的金融消费行为做具体的规定.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颁布法律,可以先以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加以规定,待时机成熟再制定法律.

(三)金融监管模式改革

金融危机之后,西方发达国家都积极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努力纠正传统模式的弊端.

1、从单一目的的监管模式到双重目的的监管模式.这一举措的依据仍然是“理论”.传统的监管模式下,金融监管机构只是单一的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去控制金融市场的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这种单一的监管目的弊端暴露无遗.政府部门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分别作为审慎监管者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者,行使专业化监管职能.

2、从机构性监管模式到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职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各国对金融怎么写作业的监管理念发生巨大变化,功能性监管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援引和确认.分业监管的模式是对不同金融机构制定不同的监管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这样就会造成统一业务在不同的金融机构内受到不同的规范,这样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时有可能得到不一致的对待,这必定会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现在混业监管是全球金融监管的趋势.我国也应该从区分不同业务的角度去统一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得到统一保护.

(四)建立独立的投诉机制

求偿权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其他权利实现的最终保障.没有求偿权,金融消费和其他权利就得不到切实的实现.求偿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一个独立健全的投诉机制.

金融消费者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如何更好地从法律保护机制的角度入手,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银行理财产品以及方面,应当更契合金融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然而近年来,金融消费领域中的纠纷正成为新的投诉热点,且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主要原因表现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职能机构负责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不利于及时、公平的解决问题,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因此,建议国家工商总局考虑完善目前的投诉机制,疏通金融消费者纠纷的投诉渠道并赋予中消协成立相关的投诉受理部门;同时,建议各金融机构内部也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在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以最快的速度协商解决办法,必要时协助、配合投诉机构的工作.2010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成立了全国首个金融消费者投诉中心.这可以说是国内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的一种有益尝试.


(五)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开展金融教育怎么写作

金融机构是最直接接触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最能够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怎么写作活动,让金融消费者切实享受到受教育权.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和许多金融机构已经积极地为公众的金融教育怎么写作工作而努力.2010年银监会公布,11月28日为中国银行业公众教育怎么写作日.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金融消费者的信心则是整个金融行业的基石所在.要维护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关键就是要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基本权利.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尚不规范,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