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打案后的金融监管冒进

点赞:15313 浏览:684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8月份,渣打银行(Standard Chartered)就对其隐瞒与伊朗的金融交易的指控,与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DFS)达成谅解,并同意支付高达3.4亿美元的罚款,闹得沸沸扬扬的渣打案终于可以告一段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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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针对该案的议论却并没有就此结束.渣打银行到底被人抓住了什么把柄?为什么渣打银行在对案件的调查才刚刚开始的时候就急着寻求和解?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到底是何方神圣?它有没有按规则出牌?

渣打案始末

渣打银行是世界上的主要跨国银团之一,它有1700多家分支机构,遍布五大洲的70多个国家.虽说渣打银行是一家英国银行,但其业务重心却是在亚洲.渣打银行2011年的税前利润为68亿美元,其中2/3来自亚洲.可能正是渣打银行在亚洲的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庞大的业务网络为这次的渣打案埋下了伏笔.

那么,渣打银行到底被人抓住了什么把柄呢? 1979年的人质事件之后,美国历届政府在对伊朗的政策上不断强硬,对伊朗实施了一系列的制裁.对伊朗的制裁在美国的海外政策上占有重要的地位,而渣打银行却偏偏在这个上面栽了跟头.根据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对渣打银行的指控,在2001年到2010年间的10年时间里,渣打银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故意隐瞒了高达2500亿美元的与伊朗有关的金融交易!

那么,渣打银行到底是怎么掩盖其与伊朗的金融交易的?向国外汇过钱的人知道,你向国外汇钱,一般会要求你提供汇出行的国际银行编号(SWIFT or BIC number).而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银行的这个编号和交易附属的简短信息来判断每笔交易是从哪个地方来的.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指控渣打银行为了掩盖从伊朗来的交易,人为地篡改了银行的国际编号,并从交易的简短信息上删除了与伊朗有关的字眼,从而得以逃过监管部门的法眼.

不仅如此,纽约州的监管人员还认为渣打银行和伊朗的金融部门互相勾结起来,绕过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故意掩盖了与伊朗的近6万笔秘密交易,从中谋求暴利,并帮助伊朗政府洗钱.在“老板”诺斯基的领导下,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公开声明要对渣打银行进行调查,同时他们还威胁要取消渣打银行在纽约的银行执照.

一时间,舆论大哗.尽管渣打银行立即出面否认诺斯基的指控,公开声明渣打银行99%的业务是遵循美国对伊朗的制裁的,只有不到1400万美元的交易是与伊朗有关,而且这是由于疏忽造成的,不是故意欺骗美国的监管机构.但是,这些丝毫不起作用,渣打银行的股价不断下滑,在短短几天内狂跌近20%.

在这种情况下,渣打银行的总裁桑兹飞到纽约,与诺斯基展开了面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纽约州的监管部门将停止对渣打银行的一切调查,而渣打银行也同意为此支付3.4 亿美元的罚款.渣打案由此告一段落!

监管冒进

作为渣打案的主角,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其实是一个很新的部门,在2011年5 月份才刚刚设立.它是在综合以前纽约州的银行监管部和保险监管部的部分业务的基础上组建而成的.

作为纽约州现在唯一的金融监管部门,新成立的纽约州金融监管部监管超过4400多个金融机构,监管的总资产超过6.2万亿美元,实在是一个位高权重的衙门.而该部门的老板诺斯基以前是纽约州州长的组织部长(Chief of Staff),现在摇身一变成为纽约州金融界的老大,被誉为纽约的“格林斯潘”.而他本人也雄心勃勃,决心大干一番,查它几个大案.而渣打银行不幸成为他的第一个猎物!

按说,渣打案现在已经达成和解,案件双方应该皆大欢喜才对:对于渣打银行而言,眼前的危机已经过去,各方对于和解的达成普遍表示欢迎,公司的股价也巩固、回升了不少;对于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来讲,抓了一个大案,又罚了3.4亿美元.对于这个刚成立不久的部门来讲,这实在是打了一个漂亮仗,可喜可贺.

但事实恰恰相反,案件的双方都高兴不起来.渣打银行虽然与纽约州的监管部达成和解,但是案子还远远没有结束.除了纽约州之外,美国还有其他一些监管机构,像美联储、美国司法部和海外资产监管局,都在对该案进行调查.这些调查需要多久,结果会如何,对渣打银行会有什么样的影响,这些在调查结束之前,一切还都是一个未知数.

而对于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而言,本想通过渣打案搞个开门红,可事实上媒体对它的正面报道没有多少,社会各界对其的批评却已经从四面八方扑面而来.诺斯基本想通过渣打案在美国、乃至国际金融界扬名立万,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他现在虽然在金融界达到了家喻户晓的目的,可却是被当作金融监管冒进的典型和各界批驳的靶子罢了.

纵观这次的渣打案,诺斯基领导的纽约州金融监管部门至少犯了两个严重的冒进错误.

首先,纽约州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渣打银行的调查还处于初期阶段,调查证据还没有经过验明、核实和第三方的审查之前就单方面发表对公司极具破坏力的声明.

按照惯例,监管部门在决定正式指控和起诉金融机构违规之前,对这些金融机构的调查必须是秘密的,不应该被第三方所知道,更不应该草率地公之于众.这么做主要是出于保护自己和保护被调查对象的目的.

对于监管机构自己而言,不是每个调查最终都能够走到将被调查的对象送上被告席那一步的,大多数调查都是无果而终:要么是虽然怀疑公司违规,但终因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起诉被调查的对象,只好作罢;要么是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是没有违规的,必须中止调查.如果在自己没有充足证据起诉被调查的金融机构的条件下就发表声明,公之于众,这就无异于在市场上散布谣言,故意破坏被调查对象的股价和公司形象.等到案子水落石出,发现被调查对象没有违规的时候,对其的伤害已经造成,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岂会善罢甘休?他们肯定会反过来控告监管机构恶意中伤自己,要求赔偿.如果这样的话,监管机构就有打不完的官司,疲于应付,哪还有精力去好好地进行监管?所以,保密是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的一个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