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究竟打开了多大一扇门

点赞:4159 浏览:1155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2006年12月,银监会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下称《意见》).一时间,大幅放开农村金融准入门槛的消息传遍整个中国.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八股社员怎么写作、实行社员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并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但这一政策真的就意味着农村金融这扇门洞开了吗以笔者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来看,恐怕未必.在有关政策当中, “隐性”的行政干预和限制性措施几乎无处不在.

首先对于想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社会资本来说,最要命的一点就是:“单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 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换言之,只有现在既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成为有关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方,而任何想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个人和非银行企业法人,都无法拥有超过10%以上的股权,无法取得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权.问题在于,现在很多的既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几乎都是“逃离”农村金融市场,而转战效率和收益都可能更好的发达地区市场,那么新政策又如何能够凭借放宽准入标准,来让这些银行机构回到农村去新设机构呢,如果这些银行业机构不回到农村新设机构,那些自然人和非银行法人又如何能够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这一条规定,可能已经打消了90%以上希望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社会资本的热情.

然而,限制还不止于此.银监会官员还表示,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村镇银行经行政许可可以开办各类银行业务,信用合作组织在成员内部主要开办存款、贷款等业务,不得在成员以外吸收存款,贷款子公司只开办贷款业务,不能吸收存款.鼓励并扶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怎么写作.这意味着村镇银行要开展各类银行业务,还需要层层的“行政许可”.事实上,徐滇庆等学者此前设计过五六家民营银行,但都没有得到批准,也就是说,取得开办民营银行的牌照不是易事,单就这“行政许可”关,弹性非常大.

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上,存贷款利率还不允许自由浮动.而农村金融市场如果不允许金融机构以较高的利率开展怎么写作,恐怕到时候这些金融机构无法保证其未来的收益.就像孟加拉“穷人的银行家”尤努斯所说的那样,如果不允许“”,谁也不可能在农村金融市场赚到钱.可在银监会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相关政策并未提及农村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问题.这也将成为社会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极大制约.

笔者认为,银监会日前宣布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标准,不过是农村金融市场刚刚打开了一道“门缝”,也可以认为这仍旧是政策上的“摸着石头过河”.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离真正的市场开放,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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