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洲事件的背后:新闻自由其界限

点赞:4921 浏览:1496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2013年10月的陈永洲案件引起了社会对新闻自由问题的广泛关注.新闻自由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同时,适当的新闻舆论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然而现实生活中,新闻自由往往会与司法独立产生冲突,滥用新闻自由所造成的舆论压力还会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对新闻自由予以法律保障的同时,也有必要给予其一定限制,应当在借鉴其他国家限制新闻自由的界限标准及相关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及规范.

【关 键 词 】

新闻自由;限制;依据;必要性;界限标准

2013年10月19日,长沙市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了广州《新快报》记者陈永洲,指控他涉嫌收钱捏造虚检测事实,发表多篇有关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严重损害了中联重科的商业信誉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10月3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永洲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批准逮捕.


在这一事件中,陈永洲承认自己是受人之托发表关于中联重科的批评性报道,并收取了相应报酬,其中只有“1篇半”是自己在他人安排采访下完成,其余都是由他人提供现成文稿,自己只在此基础上修改加工,有的甚至没看过就刊发.作为记者,陈永洲在发表新闻报道前并没有完全将文章内容查证属实,并且是受人之托、收人钱财,若文章对中联重科的批评性内容为虚检测的、凭空捏造的,那么陈永洲有过失,滥用新闻自由,其行为属损害商业信誉罪.但如果,文章内容属实,然而这样的报道会给企业的信誉及收益带来极大损失,又是否应该发表呢?新闻自由受到保护的界限应如何限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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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新闻自由的依据

(一)各国关于新闻自由的法律规定

1967年,美国实施信息自由法,规定信息不归政府所有,而应属于人民.已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认为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的权利,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因而必须受到宪法的保障.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国会立法剥夺人民言论出版自由.大法官道格拉斯也说:“第一修正案的表达方式是绝对的――不可限制.”

英国的法律也给予了媒体一定的绝对和有限特许权,使那些与公众利益或对公众有兴趣的表达不受诽谤控制.

德国基本法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并从一般可接触的来源中获取信息.通过广播和摄影的出版自由和报道自由,必须受保障,并禁止审查.”

日本的明治宪法规定了言论、出版自由,但在“法律保留”之下,凡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而对言论、出版进行的限制,都具有合法性.现行的日本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言论、出版以及其他一切的表现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

(二)保障新闻自由的意义

1.有利于信息的自由流通

保障新闻自由,有利于信息的广泛传播,能让更多人了解更多信息,从而有利于人们的决策,便捷人们的生活.

2.有利于人们追求真理

新闻自由有利于思想自由,有利于增长人的知识、开阔人的眼界,有利于人们追求和发现真理.

3.有利于参政议政

新闻自由能使人们充分了解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利于人们公开讨论国事,发表自己对国家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能政治进程中发挥巨大作用.

4.有利于社会安定

新闻自由能够使事件透明化,自由公开的讨论能使人们做出合理的判断,有利于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但如果压制言论表达和新闻出版自由,则会造成人们的不满情绪,易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二、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

(一)新闻自由会与司法独立相冲突

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是指公民(特别是新闻工作者)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权利.而司法独立包括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三个层次.两者关系较为复杂:一方面,适当的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保障公众对案件的知情权,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略性,新闻媒体发表的报道以及舆论的评价或多或少会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就司法审判的特性来说,司法审判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以使法官保持中立,不受任何舆论的影响,认真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控辩,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且某些案件如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等一般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这些也是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必要.这就要求在案件审判前及审判中,新闻媒体不能对案件做任何倾向性报道,否则会使法官先入为主,影响法官的中立性.由此,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便显现出来,且是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冲突.

(二)新闻自由的滥用会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陈永洲案件中,我们看到陈永洲滥用新闻自由,发表编造中联重科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畸形营销、销售和财务查重等问题的文章,被互联网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