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点赞:14987 浏览:677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 要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这本质上是公民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 键 词 】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

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①美国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可以说这个定义全面具体,关键是突出了传媒的媒介特征.

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司法独立是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司法独立的要求下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司法独立它既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结果,又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才能保障公民接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对司法裁判的遵从或对法院的服从有赖于公众对法官的操守和独立的信心.法官的操守和独立性最终依赖于他们无所畏惧或不偏不倚的行为.目前,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二)冲突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997年的张金柱案以最终被执行死刑终结,他的代表律师认为,张金柱在这个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甚至已经成为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被当成了队伍中的反面人物.种种非法律因素影响了该案的最后判决结果.包括其他的如孙志刚收容被伤害致死案、刘涌案以及最近的许霆案,从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因为新闻监督的存在,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开,这对于公正地执行司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监督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过度的新闻干预会使司法活动失去本有的独立性,使得他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满足公众的民意,或者说不得不从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意见,这种司法独立向民意的妥协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新闻自由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两者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本人认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因为从学理角度,司法活动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新闻媒体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而且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另一方面新闻的自由无疑会增大民意的介入度,但是一旦过分的介入,民意本身的劣根性就会显现出来,民意的表达主体通常法律素养、法律信仰的普遍不强,整体素质、理性思维的低下而且民意通常更习惯于把问题道德化,以好人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但是司法它所强调的是自身的规律,它有比较明确而冷静的一套原则,它所需要的是理智和客观,实践中又是往往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导致更能吸引广大民众,两者的冲突就应运而生.

另外,由于司法与媒体的价值不同,特性不同等,使彼此的矛盾和冲突显得不可避免.媒体舆论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不同,新闻舆论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对事件的报道会有选择和偏重,而司法的公正在于通过法律的证据来表现客观的世界,这是两者在价值上的相对差异.从特性上看,新闻舆论讲究时效,要真实新鲜,同时也可能导致断章取义,司法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司法的程序性会导致司法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执行.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在公开场合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④二、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做法

新闻自由从衍生而来,的传统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由英国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首先提出,它是新闻自由理论的源头.后来发展成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弥尔顿所提出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观点的自我修正”理论是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也是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根基.美国人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力促言论、出版自由载入宪法即《人权法案》,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原则.同年,法国国会也通过了《人权宣言》,正是两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自由主义在北美和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 虽然西方多数媒体能够主张客观、公正,自由报道新闻,但是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经济利益的侵蚀,开始走向媚俗化.另一方面,由于垄断集体的发展,使得新闻事业被少数人所掌控,新闻自由受到垄断资产阶级的控制,无法继续代表多数人普通人的利益,也无法做到客观公正.更为关键的是,政治利益、资产阶级和国家利益严重影响着西方的新闻自由.这些使得美国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显得尤其必要.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有所蕴含,但宪法同时对新闻采访权的行使也有原则性的限制.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在我国的实践中,对于限制主要有这几个原则:首先、不能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考虑公民个人和法人合法利益,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实施对公民的侮辱、诽谤行为,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三、要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新闻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实践中新闻记者应具体依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来履行该项义务.第四、手段要正当.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倡“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声明和要求”.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副院长都向外界宣布建立新闻发布体质以及发布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我国也通过最高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确认了将新闻媒体和作者列为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本人认为,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出台的各项措施来使司法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因为媒体的报道会是一些重大案例变为公众事件,且对法律机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无疑是合理的,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可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透露出去,同时不可以发表相关评论.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如果“过分限制”反而不利于自由权的表达,另外,我国这条限令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没有治本的措施出台,所收到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毕竟除了接受采访以外,实在还有太多的途径来透露案件情况了.三、探寻冲突的解决方案(一)完善司法自身建设,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

1.加强司法自身队伍建设

新闻自由需要保障,但同时要阻止传媒的“越位”监督,对于司法部门自身而言,必须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出一支职业素质高,政治立场明确,严明执法的司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类司法腐败案件;司法活动坚决遵守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快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另外,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对司法权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需要更为有效和可行的途径、方法或思路,新闻监督要在公正的目的下运用合理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另外,当今法院对同级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性,导致其司法独立性很弱,使得司法公信力降低.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从外部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我国的法院真正独立于政府.从内部“而言,要强化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加大审判透明度,另外,要有一套有力的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以确保法官的地位.保障法官在制度上可以抵抗舆论审判的压力,减少他们决策时的顾虑,使得他们作出真正的公正的判决.

2.端正对待新闻媒体的态度

其实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从根本上而言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所以两者在价值目标上是可以统一的,当今司法部门对新闻舆论的排斥态度是不足取的,虽然新闻舆论有时会做出不公正盲目的判断.司法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媒体,既不能一味地盲目服从,也不能完成抵御排斥,应该在两者的一定平衡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相对而言,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较强,尽管存在程序法的规制,但在实践中这个过程的封闭性仍然是不可避免.这种封闭性一方面体现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予公开那些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或者即使公开也达不到法律公开的程度,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原则那些应当受到社会监督的司法过程并没有向社会公开.这对于社会监督十分不利,也是对新闻自由权的限制.(二)完善新闻媒体行业规范

1.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特性原则

想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尊重其独立性、公性、程序性、权威性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新闻监督所追求的同样是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如果由于新闻监督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这便违反了新闻监督的初衷.所以首先应当尊重司法特性.第一是要明确监督的目的,监督活动的每个环节与步骤都应当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第二是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评论都必须做的客观公正不可以为了追求猎奇而过分渲染炒作.第三是在监督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对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不要轻易的评论和发表自己的看法,注意自己的身份,尤其要注意是法庭在审判,不是记者在审判.第四是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来对待涉及到司法独立性和权威性的问题.保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评判司法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千万不能主观臆断、信口开河.当然,也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公开性也是司法活动的特性之一,不能因为没有公开,就彻底失去监督,这并不是尊重.相反,那样对树立和维护司法的独立性是没有好处的.

2.明确自己定位

首先应该明确新闻媒体的定位,新闻媒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社会公正,而不是为了干预司法.法律保障新闻自由,从根本上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而不是说法律放任新闻对司法的肆意干预.按照传播学理论,“所谓媒介组织,是指专门从事大众传播活动的,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单位或机构.它具有独特的地位,既是公共事业单位,又是产业机构;既自成媒介系统,又难逃社会制约;既受惠于社会系统,又反哺于社会系统.”[9]传播信息是传媒的本质,什么性质的信息以何种方式在大众间传播也是由传媒所决定的.新闻媒体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司法制度本身才是司法公正的源泉,因此,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履行其传播职能而非监督职能,对司法活动的报道与其说是监督,不如说是帮助公众实现知情权,而监督只是由此派生的副产品.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一定要遵守司法程序,坚持司法是第一位,媒体是第二位的意识.新闻媒体提要定位准确,媒体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不能以过分明显的立场出现.四、结语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分别代表了和法治,他们之间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他们又在追求着同一个目标:即司法公正,所以两者又是可以在一个平衡点上共存的,新闻自由可以对司法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但是,如果过度,又会有损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两者应该在达到一个平衡点,以达到最佳效果,而要做到这样,双方必须加强交流协作,彼此要建立一个良性互动关系,通过沟通协调,可以增加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也提高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支持,有效的沟通,使得法院对于某些新闻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及时采取措施更正.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相互作用最后的归依应是公平与正义,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案件,如张金柱案件、刘涌案等这些具有广泛公众影响力案件,在二者共同的作用之下,我们的司法活动总是免不了要受到舆论的影响,或多或少地有所妥协,但如果这种妥协是以牺牲公平正义为代价,就未免得不偿失了.希望中国在不久的将来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希望我们国家的司法能够排除一切非法干预,能够代表公平正义,能够成为自由和秩序的保障.但在今天的中国,我们的司法仍然需要新闻的舆论监督,阳光是最好地防腐剂.我们确信,一个越来越自由和谐开放的社会必将有助于司法独立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注 释:

①[英]弥尔顿.论出版自由[M].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45).

②[美]埃德温埃默里,迈克尔埃默里.美国新闻史[A].139页.李林蔚.从美国新闻史看新闻专业主义[J].青年记者,2007(6).

③张西明.张力与限制[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1:77.

④赵凌.最高法院媒体限令引发争论[N].南方周末,200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