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点赞:4593 浏览:149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归责原则是指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法律原则.通常,归责原则包括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两种类型,不同的归责原则对当事人产生的影响也不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决定或影响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内容、赔偿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方式.近年来电子商务异军突起,随之而产生的法律问题愈来愈多,本文针对电子商务中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两种类型,探析了违约责任发生时应当适用的原则.

关 键 词 电子支付 违约 归责

作者简介:何翠敏,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275-02

在各国民法体系中,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通常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除了过错责任原则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而在具体立法实例中往往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并用的方式.例如,我国《合同法》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责任和后契约责任,使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过错推定原则;对于加害给付责任,预期违约责任适用了过错责任原则;而对于实际违约责任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双轨制.电子支付风险应该采取哪些归责原则呢?根据电子支付金额的大小和怎么写作对象的不同分类,电子支付可以分为大额电子支付(Commercial Electronic Funds Traner)和小额电子支付(Consumer Electronic Funds Traner).

前者又称为商业性电子支付或批发型电子支付,其怎么写作对象包括货币、黄金、外汇、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和交易商,在金融市场从事交易活动的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其最大特点是资金流量大,如美国80%以上的美元划拨是通过大额电子支付系统进行,每天约有2万亿美元经Fedwire和CHIPS划拨,Fedwire和CHIPS每3.4天处理的总额相当于美国一年的国民生产总值.

后者又称消费性电子支付或零售性电子支付,是指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等设施在客户和银行之间进行的资金融通.其怎么写作对象多为个人或企业的存款、取款、汇兑等活动,其特点是交易额较小,交易发生频繁,一般用发动交易.大额电子支付和小额电子支付中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相同的,不同的是由于小额电子支付涉及用户保护的问题,因此存在一些保护用户的特殊规则.我们随后将从小额电子支付和大额电子支付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良好的政策应让损失保留于其发生之处,除非其有特别的理由存在.由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由受害人自己负责,这是无可厚非的真理.他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到底是由加害人负责,还是由受害人负责,立法者必须给出明确的理由”,美国著名法学家Holmus的这一论证,是对各国民事责任分配原则的总结.据此,在法律上探究电子支付民事责任的归属,首先要看损害是由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或是由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然后还要看损害发生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同时还要考虑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因素.电子支付中的损害,既有由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也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并且,在法律性质上,有的属于违约行为,还有的属于侵权行为.本文就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浅略的探索和分析.


一、小额电子支付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存款性质的小额电子支付法律关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在小额电子支付实践中,常常出现因发起人或银行的过错致使电子支付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发起人的义务是正确发出资金划拨的指令,银行的基本义务是依照发起人的指示,准确、及时地完成电子支付,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但是,可能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如指令错误、划拨迟延等,导致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造成当事人的损害.这时,应该从违约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中推定致害一方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如果对方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则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构成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其它责任.

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符合我国民法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精神.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所倡导的归责原则,《合同法》在采取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并没有排斥过错责任原则,但两者在内涵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过错责任乃是自积极方面立论,而严格责任则是自消极方面立论;前者告诉行为人应如何行为:没有过错即可以免责,从而划定了行为自由的界限,进而也保障了行为自由;后者并没有积极地告诉人们应如何行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债务人要担保债务履行),行为规范失去了指导意义,从而使既有的行为自由的界限变得模糊,实际上是限制了行为自由.电子支付本身属于发展中的科学技术,所涉及当事人或多或少面临未知的风险,如果适用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当事人则会因为没有明确的行为规范而难以预见到其行为的后果,从而承担过重的风险责任,这会对各方当事人积极涉足电子支付业务并采用新技术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有利于准确认定责任.例如,对电子支付机构自身提供的怎么写作有缺陷或瑕疵给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支付机构整体技术不匹配或技术能力不足以支持整体系统的运行,导致支付、清算及其他怎么写作品种出现错误而给客户造成损害的风险,内部工作人员借职务之便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或商业秘密从事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等等,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较严格责任原则更能准确地分清双方的责任.而且实践中,我国“法官们已经习惯于从过错的有无及其大小的角度分析思考问题,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过错程度影响赔偿数额的思想;一般民众对此也已普遍接受实际上以过错为责任事由的做法已构成我国国民法律意识的一部分.该法律意识的培养乃多年积累的结果,并与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与习惯相符合,如果抛开过错的归责事由,势必会与此种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及传统习惯想做,其举实不可取.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是由其本身固有的特点所决定的.过错推定即过错归责原则下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违约责任中,应首先从违约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中推定致害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致害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如果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小额电子支付中,一方面,小额电子支付的各个环节都涉及管理软件、大型怎么写作器和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每个当事人所采取的硬件设备和管理软件都有可能不同,其内部运行结构和数据可能部分涉及商业秘密,让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不仅会因专业知识的局限往往举证不能,也不利于支付机构的正常经营;另一方面,电子支付当事人一般不面对面地进行支付,且证据常以电子形式存在并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证据难以收集和保存,要证明一方当事人有过错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害人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则是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能够较好地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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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由其格式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或储值卡的购写者通常是消费者,其与发行人的合同通常是由发行人起草的,并且存款性的小额电子支付合同文本还是作为开立账户的条件递交给申请人的,小额电子支付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也都是发行人提供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按要求适用仍不可避免地带来损害时,如果仍让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发行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或存在过错,显然对消费者不仅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实质上,在私法领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和权利人的利益,过错推定作为“一种技术”已经被广泛地使用,以法律形式确定小额电子支付合同的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其基本精神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模式.

(二)非存款性的小额电子支付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在英美法系,合同违约的规则原则采取严格责任,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则构成违约,就应当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主要是指危险责任,“如果一项法律规定允许一个人,或者是为了经济上的需要,或者是为了他自己的利益,使用物件、雇佣职员或者开办企业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情形,他不仅应当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而且也应当承担由此危险对他人造成任何损害的赔偿责任:获得利益者承担损失.原因在于:

第一,非存款性的电子货币合同非常类似于写卖合同(除发行人承担储值的回赎义务外),因此按照我国写卖法的规定,其违约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非存款性电子货币作为发行人销售的一种高科技产品,发行人除承担着保证该产品具有通常用途和特定用途的义务外,还承担着电子货币储值信息的安全义务,而作为一种货币,发行人还承担着保证该电子货币具有货币的一般功能和用途.违反上述义务,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电子货币合同属于消费合同,而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合同领域都确立了违约的严格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做法.

二、大额电子支付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研究大额电子支付中违约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不仅因为电子资金划拨中风险多样,防不胜防,也因为现有的立法尚未有清楚的框架.围绕大额电子支付中违约责任承担,存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观点.笔者认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划分大额电子支付中各当事人违约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理的,其意义在于:

首先,从产业的角度,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保护金融电子业的利益.在大额电子支付中,被划拨的资金通常是用来进行商业支付的,一旦划拨出现错误或失败,由此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将是难以估计的.如果要求银行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违约的损失,对银行电子业及其电子资金划拨业务的发展十分不利.

其次,从损失的防范看,大额电子支付的用户一般都是金融和商品市场的经纪商、商业银行以及从事国际贸易的工商企业,其完全有能力积极配合发起行的行动以防止损失的发生和扩大,如果用户恶意或者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则要对造成的损失负责.因此,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划清客户与银行的责任,督促用户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与扩大.

最后,从风险的分配角度看,过错责任不仅有助于各当事人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参与电子支付、减少风险,又能够为各种风险损失在各当事人之间的分配确立一个基本的标准,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在过错责任承担的背后,实际上是电子资金划拨参与各方利益的冲突和平衡,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过错责任原则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风险分担和博弈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