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商标侵权探析

点赞:4004 浏览:143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在商标权领域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它在给商标权人提供一个有利的网络交易平台,带来更多商机的同时,也使商标权人遭受到网络商标侵权的困扰,亦给我国传统商标法带来巨大的冲击.基于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网络商标侵权法律问题进行探析,以期抛砖引玉.

关 键 词 网络交易 商标侵权 网络商标侵权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怎么写作来源的重要标志,其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搭起一座桥梁,弥补二者之间的商品信息不对称,而网络的便捷给商标权人带来了更多商机,其可以在网络上对其产品进行宣传与推广,扩大产品的知名度.然而,新技术的出现必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产生新的法律风险.随着网络电子商务在社会生活中的迅猛发展,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侵权规定的缺失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监管更加无所适从.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网络商标侵权并非无法监管的.传统的商标侵权是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或怎么写作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该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有形的、具体的,而网络的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虚拟的、抽象的.可以这么说,网络商标侵权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扩展,其本质上仍是对商标权的侵犯,只是改变了侵权的形式和手段而已,故而在法律适用上可以遵循相同的原则.

一、网络商标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标权侵权行为将越来越多地以综合化和新类型化的形式出现,这给认定商标侵权带来一定难度.目前,网络中商标侵权主要有:商标被注册为域名、商标被使用于企业名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几种情形.

与发达国家比较而言,我国计算机网络发展迅速,但管理相对落后,目前法律保护已不能很好地满足人们对日新月异的网络时代信息技术发展的需求.2010年7月1日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当前较为混乱的网络交易市场有一定缓解作用,但并未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且其只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较低,调整范围也很有限,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存在管辖确定、电子证据规则等诸多问题难以全部覆盖.故而,发生此类纠纷时,可以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侵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由此可以看出,除了少数规章、司法解释对网络商标侵权有所涉猎外,我国主要法律部门仍是对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规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商标侵权的法规.此外,由于网络怎么写作中涉及的商标问题形式多样,司法实践中主要还是依据传统的法律对新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加以规制,也没有关于网络环境下商标权人利益保护的特别规定,这对网络商标权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笔者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之构建已日益趋于完善,但其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法规的适用.也就是,在面对日益增多的网络商标侵权纷争,人民法院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确定侵权认定规则等,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同时,我国在网络上的商标保护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网络商标权保护上的先进经验,完善有关商标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且注意这些法律法规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协调,还可以采用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方式,对侵犯域名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使我国法律法规适应实践需求,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

二、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问题

我国法律中未明确规定网络交易中必须实名制,很多网站备案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备案人与实际经营者往往也不一致.因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由于原告无法确定适格的被告,而不得不主动撤诉的情况.

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包括:侵权商品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发布者、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以及搜索引擎提供者等.

1、对于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52条第2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来进行处理.因为大多商标侵权表现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即检测冒商标的行为.如果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际销售了检测冒商品,则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的销售商标侵权商品的行为,也同样侵犯商标权.因此,网络商标侵权和现实商标侵权的区别仅在于表现形式不同,行为人只是将现实侵权行为通过网络以及计算机设备等技术设备展现出来而已.

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许多销售者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具体和详细,其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则通过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找到实际销售者很困难的.因此,可要求网络销售者必须到工商局进行备案,以及登记其详细信息,从而有助于迅速确定网络销售者的真实身份.

2、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视为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可以按照《商标法》第52第2项处理.由于商标“使用”的形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则网络信息发布者之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是侵权商标的实际销售者,则可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3、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责任认定较为困难.在网络电子商务中,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的生产、销售或制造,因此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这就要求法院必须通过各种因素来综合判断其是否构成侵权.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为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其并不直接参加制检测、售检测活动,但是其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波马公司诉淘宝网侵犯商标权案中认为:“网络怎么写作商在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提出网络商店售检测并证实后应承担积极删除相关信息的义务.”

但是,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的注意义务范围应当有多大,认定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仍很难确定.如果要求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每天都检阅其网页,发现并屏蔽发布商标侵权信息的网页在实践操作中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故而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应当尽到网络准入审查义务和协助屏蔽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网络怎么写作提供者的责任认定有待商榷,需进一步探讨.

4、搜索引擎提供者.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怎么写作提供商类似,其并不直接参加网络商标侵权,但为网络售检测等活动提供了网络怎么写作.因此,笔者认为,搜索引擎提供者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络商标侵权的诉讼管辖地

如何确定网络交易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在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下就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给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带来了难度.笔者认为,网络商标侵权只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商标侵权仍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和法院管辖.但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因此,确定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人所在地十分复杂.


1、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是我国民事诉讼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但是,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呈现在原告面前的,并非是实际、有形的经营主体,因此,要确定被告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等较为困难.虽说原告可以通过备案的信息、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或被告在相关网站上的地址、等联系信息来确定侵权行为人,但实践操作中的成本较大.

2、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被告住所地不容易确定的情况下,亦可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怎么写作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管辖.然而,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使用的是哪台计算机终端,该计算机终端又在何位置,除非求助于机关的力量,否则,对原告来说是很难知晓的.对于网络怎么写作器,虽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查到侵权网站的怎么写作器所在大概地理位置,但无法查到确切位置,可见,原告也很难通过该方式来确定侵权的管辖.

3、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怎么写作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在该《解释》中,将侵权行为地细化为网络怎么写作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并进一步规定,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前提下,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网络商标侵权探析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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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上述解释针对的是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但在网络环境下,确定著作权侵权和商标权侵权行为地具有本质上的相似性,这两种行为均涉及相关的网络怎么写作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均完成于虚拟的网络环境之中.一些学者认为,网络商标权案件可以参照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管辖地确定规则.所以,当事人通过上述两种方式,都无法确定管辖的时,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

但从实践角度看,这一管辖确定方式也缺乏可操作性.首先,这一管辖的适用前提是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实践中,当被告住所地都无法确定时,我们往往更无法确定被告的及其确切名称;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被告的情况下是不能立案的.其次,即使我们能够知道被告的确切名称及,并依据了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的原则立案了,只要被告方提起了管辖异议,在通常情况下,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都会将该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进行审理,不利于原告的权益保护.

综上所述,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并因网络的特殊性而导致网络商标侵权之主体、管辖不明等问题仍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问题,这些问题有些可以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解决,有些则不能解决,还需要大家进一步思考与探讨,完善商标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10民商法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