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视与著作权

点赞:22343 浏览:10514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不久前,数字电视支付牌照获批,在开展此项业务的地区,观众可以通过遥控器在电视上进行支付.理想状态的电视支付,不仅能令观众在电视上便捷购物,还能支付水费、电费、燃气费、费、物业费和取暖费等,并可直接进行各大医院、各科室的挂号,甚至缴纳交通违章罚款.

这在很多人看来又是一次“人类从看电视到用电视的巨大进步”,而对产业来说电视支付未来数百亿的规模或可直追网络支付与手机支付.当然,这一切还只是美好愿景,尽管天津、上海、江苏、河北等地已经推出了电视支付系统,但电视支付的现状仍然是有行无市.

“用”电视到底离我们有多远?除了“回看”“点播”这样仍以“观看”为主的电视功能,究竟还有多少用电视功能是观众迫切需要的?在网络、移动终端发展日益成熟的当下,有什么理由能让“电视观众”的称谓转变成“电视用户”?


这些问号的答案或者要回归到电视的本源,即什么是电视?窃以为,即便未来电视变成一个万能盒子,其核心依然是内容展示平台.换言之,有多少沙发上的土豆愿意在电视上进行繁复操作而非抱持休闲娱乐目的?“电视作为娱乐终端正向电子商务、公共怎么写作终端转变”的论断其实是可以商榷的.电视的绿叶功能可以有很多,但只怕仅是内容红花的陪衬罢了.“看”电视始终是核心,内容是电视存在的基础,视频网站、手机电视的飞速发展一直在佐证的也还是“内容为王”.

说到内容为王,最近《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再起争端.《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中有条款作如下阐述,“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 “主要表演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该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草案一经披露,业界迅速形成对立声音.众多导演、编剧拍手称快,华谊副总裁胡明、大盛国际传媒总裁安晓芬等投资人则纷纷表态宁“死”不从——“那就关门了呗,大家都别玩了.”“那我们还干个什么劲?制片公司全关门”

草案之所以激起投资方强烈反弹,焦点锁定在条款中的“导演”.制片方认为,在风险至高的影视产业中,导演、演员的薪酬占据了作品投资的很大一部分,已经是对他们劳动的一次性写断.另外,“导演是否可以被称作著作权人”也是片方质疑的焦点.

投拍前需要得到众多著作权人许可,操作麻烦是一方面,但说白了,投资人纠结的还是“二次乃至多次计酬”.但若仅从导演张杨在微博上晒出的西班牙对电影《向日葵》所付的使用费清单来看,貌似事情也没那么严重.在这张清单上,导演著作权使用费10.42元,编剧著作权使用费也才19.34元.如果承认导演是“电影作品中的一个作者”,就我们的《著作权法》草案来说关键就看“合理报酬”的“合理”如何解释了.只是,这“合理”的想象空间实在是广袤无垠,也难怪投资方忌惮.那么,双方能否在法律条文外找到解决方案?是否可以师法好莱坞,导演参与投资与投资方利益同享风险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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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知识产权是推动创新及社会文明进步的基本.然而,激进措施过犹不及,尤其是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更须慎重行事.不过,征集意见未雨绸缪好过亡羊补牢.毕竟,这还只是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