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1937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职业指导的

点赞:5853 浏览:180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了专门的职业教育法规和多起职业教育议案,形成了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补习教育和职业指导三者有机结合、较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指导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发展对当前职业指导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 键 词 :国民政府;职业指导;发展;启示

作者简介:柳靖(1977-),女,文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史;刘冬(1978-),男,教育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职业技术教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指导.

中图分类号:G71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2)19-0091-06

1927—1937年间,职业教育不仅在教育宗旨与方针中得到充分体现,而且还通过职业教育法令,真正确立了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补习教育和职业指导三者有机结合的、较适合中国国情的职业教育制度.作为职业教育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指导,由此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一、教育行政部门对职业指导的提倡

(一)教育行政部门的提倡

1.《设立职业指导所及厉行职业指导案》.1928年5月15日,大学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教育会议按专业类别分为教育行政、教育经费、普通教育等十二个组议决各类议案.在职业教育组,中华职业教育社不仅单独提出了《各省都会应设立职业指导所案》,而且与上海青年会、女青年会和环球中国学生会联合提交了《通令全国各学校厉行职业指导案》.这两个提案在讨论中被合并为《设立职业指导所及厉行职业指导案》规定了进行职业指导的三条办法:“①高小及初中末一年,应有职业指导及升学指导.②全国大学及中学应设职业指导部.③由大学院拟定推行的顺序,会同有关系各部,通令各省设立职业指导部”[1].并在会议通过的宣言中指出在中小学及职业学校中,也要施行职业指导,为青年升学和职业的补助.该议案的通过表明国民政府已开始关注职业指导问题,对学校的职业指导活动起到了肯定和鼓舞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一些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对职业指导的注意.

2.大学院关于职业指导的计划.1928年6月30日大学院拟定了训政时期施政大纲,共分十六类,在“改良实施及扩充中等教育纲领”中特列“注重职业教育”一项,规定了实施职业指导的内容,对职业指导部的设置.进行程序分为二年:第一年是“酌设各级学校职业指导部”;第二年是“完成各级学校职业指导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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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教育会议结束后,为推动职业指导的实施,大学院不仅在工作计划中列入了职业指导的内容,而且积极回应民间社团关于职业指导的呈请.中华职业教育社由钟道赞拟具《中小学校实施职业指导办法》呈请大学院“通令各省区教育行政机关,督率当地高级小学、初级中学根据所拟办法切实施行”[3]P501-502.大学院积极回应,发布批第三七O号文,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合将应行增改之点,特为标明,令仰该社遵照修正,再行呈候核办”.[4]P502中华职业教育社按批文要求对《中小学校实施职业指导办法》进行了修改.

3.《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校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1933年7月4日,教育部颁发的《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校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旨在增进中小学的教育效能并有效指导学生的升学和就业.《大纲》共十一条,规定中小学升学暨职业指导的实施范围为“小学自五年级起,初中、高中自二年级起,均应实施升学及职业指导”.实施主体“以学校为主体,由教育行政机关负责督促进行”.分别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小学、初中、高中实施升学及职业指导的任务和工作要点.在进行职业指导的过程中,注重灌输职业常识,培养学生的劳动习惯,启发学生的职业兴趣与知能,注重与职业界的联络,让学生参观学校及银行、商店、公司、工厂和农场等职业机关,提倡课内自修及课外活动相结合,以培养学生各种生活的能力.


职业指导的重点在于养成学生的职业兴趣和常识,使不能升学的学生便于就业.在中小学中开展职业指导,有利于职业教育对普通教育的渗透.

《各省市县教育行政机关暨中小学校施行升学及职业指导办法大纲》,是近代中国第一个由政府正式颁布的有关职业指导的单行文件.它的颁行揭开了30年代政府自上而下推行职业指导的序幕,使职业指导作为职业教育的一种制度得以确立.

4.《各省市县推行职业教育程序》.1933年10月3日,教育部颁发《各省市县推行职业教育程序》12条,规定各省市县教育厅局应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及富有职业技术经验者组织职业教育设计委员会[5].

5.《中小学应厉行职业指导案》.1934 年 12 月7—9日,教育部在南京召开全国职业教育讨论会,议决《职业教育行政人员案》、《职业教育经费案》、《高级职业学校附设短期训练班案》、《职业学校设科整理案》、《推行农业职业教育案》、《职业教育师资及待遇案》、《职业学校毕业生出路案》《职业补习案》和《职业指导案》等议案,并请教育部对各项决议案分别.其中《中小学应厉行职业指导案》由教育部自己提出,经会议议决.该指导案规定:(1)各省市主管中小学职业指导人员,应如何督令各省市中小学校校长于学生毕业前一学年内,厉行职业指导;(2)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应如何聘请专家及各业领袖,组织职业指导委员会;(3)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应如何定期举行职业指导检测期讲习会;(4)各省市教育行政机关,应如何举行全省市职业概况调查,并刊印职业分析小册分发各校;(5)各省市在最短期间内应如何筹设职业指导所及职业介绍所[6].

6.《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应注意事项的训令》.1935年1月22日,教育部发出第八四五号训令,即《教育部关于职业教育应注意事项的训令》.在职业教育行政及经费项中规定“各省市厅局在主管学校教育科内,至少须设职业教育及职业指导之专任人员各一人”.丙项对职业指导方面作出如下规定:(1)各省市厅局应督令全省市中小学于学生毕业前一年内,厉行职业指导;(2)各省市厅局应聘请专家及各业领袖组织职业指导委员会及顾问会;(3)各省市厅局举行检测期讲习会时,应注意职业指导之讨论;(4)各省市厅局应举行全省市职业概况调查,并刊印职业分析小册分发各校;(5)各省市厅局应于最短期间内,筹设职业指导所或职业介绍所[7]P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