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热点看网络舆与法律的关系

点赞:8630 浏览:3326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是21世纪舆论引导的新阵地,它以其本身独特的优势使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大大超过了传统媒体.但是网络舆论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显现出它的弊端,司法与民意之间的紧张关系已经突显出来.本文从网络舆论对法律的促进、挑战以及冲突等方面,探讨网络舆论与法律的关系.

关 键 词:网络舆论;法律;促进;冲突

中图分类号:G2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1)09-0000-01

当前中国网民人数已经超过298亿,普及率超过226%,成为一个庞大的网络群体,网络媒体已经渗入到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网络传播的迅捷性、交互性、匿名性和弱把关等特性,使其比传统媒体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吸引公众视线.虽然网络舆论已成为司法体制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并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但是在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产生积极监督作用的同时,随着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干涉越来越深,网络舆论监督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进一步理性的反思网络舆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网络舆论对法律的促进

(一)网络舆论促进法治的公平与正义

作为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在一些网络热点案件中,网络舆论不仅加速了案件的进展,还对案件审理过程的公平与正义起到了促进作用.2003年8月16日,媒体报道了“刘涌案”二审结果――刘涌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审判结果立刻在互联网上引起关注,网民纷纷撰文抨击暗,促使中国最高人民法院50年来第一次提审普通刑事案,推翻了辽宁高法的判决,对刘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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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今社会的法治建设,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正在悄然实现良性互动.网络舆论作为社会心声的一种集中表达,它是专断集权的对抗者,承载着和法治的理念与诉求.

(二)网络舆论促进立法的完善

2003年4月,湖北青年孙志刚被非法收容殴打致死的事件被媒体后轰动全国,网络和社会上形成了一股为孙志刚生命反思的浪潮.2003年5月14日,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同年6月20日,温家宝总理发布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当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一个公民之死,导致一部法规的废除,这在共和国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孙志刚案”让人们看到网络民意在完善立法方面的巨大影响力.在《广东:立法尊重网络民意》一文中,作者指出,虽然网络民意并不代表全部的民意,也不一定代表正确的意见,但是网络民意是社会多元化的表现.立法要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借助网络听取民意是一个成本低、效果好的方法.[2]


二、网络舆论与法律的冲突

(一)“媒介审判”影响司法公正

网络舆论以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在社会和媒体监督中占据重要地位.在网络舆论的冲击下,一些普通的刑事案件往往发展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有些案件法院还没有审判,媒介审判已经结束.司法的理性和网络舆论的不同,两者容易产生冲突,网民所认为的道德公正与司法部门的所认为的司法公正让他们在对公正感的理解上造成了分歧.[3]一些媒体的报道为了和网民评论互相呼应,随意使用定性词汇,以带有强烈感彩的语言表述案件,给审理此案的法官、陪审员施加了某种看不见的压力.

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尊崇法律和良知,独立于任何机关、传媒、舆论、团体和个人,秉承正义的价值追求,公正无私的行使审判权.从这个角度讲,“媒介审判”与我国司法原则是相悖离的.[4]案件未经审判,媒介就给当事人定罪,违背了法治的精神,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二)“人肉搜索”时常触犯法律

网络的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一些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严重的威胁,生活安全感及基本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网民的演变成为对他人的暴力,这样的事实在中国特有的网络环境下已屡见不鲜.由于网络怎么写作商没有为普通公民提供证据的义务,以及电子证据不作为法定证据等原因,致使很多公民遭受人肉搜索而不能求诸法律.

“人肉搜索”带来的网络暴力现象,反映了虚拟网络与现实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人肉搜索”现象做出明确的规定与限制,需立法机构的有效回应.以基本的法律理念为指导构建网络法律体系,辅之以其他监管手段一并使用是我国网络法律制度的重中之重.[5]

三、网络舆论与法律应做到良性互动

加强关于网络舆论的立法建设

当媒体和受众过度关注某件或某类公共突发事件时,极易逾越法律界限,导致网络舆论引导的合法性基础受到侵蚀.网民从对官员贪污腐败行为的披露演变为对个人隐私的;对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的关心演变为连续聚焦跳楼细节,都超越了法律的界限.网络舆论的负面效应揭示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管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网络舆论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等规定还不具体,影响和制约了网络舆论引导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明确规定网络舆论引导责任机制、问责机制和联动机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网络接入怎么写作商、网站和网民在网络舆论引导中的权利与义务,从根本上解决网络舆论引导的法律困境,提高网络舆论引导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网络媒体自律

在我国只需几元钱就可以注册一个网站,每年的维护费也只有几百元,而网站如果通过传播热点话题赚取流量,则可能获得几倍、几十倍的经济回报.一些网络内容怎么写作商在利益的驱使下,以网络海量信息和传播自由为借口,放弃监管和引导网络舆论的责任,任由个体话题变成网络件.

网络媒体存在的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等外部规范和保障,还需要网络媒体的自律.媒体应强化网络新闻的建设,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提高业务水平,明辨是非真伪,在报道的过程中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更谨慎、准确、真实的报道新闻和进行舆论传播.

(三)网民自身应当更加理性

网络已经成为公众重要的表达渠道,是反映问题、献计献策的重要形式.公众的上网权利和传播权利必须依法得到保护,从而防止类似“河南王帅”事件、“内蒙古吴保全”事件和“山东曹县段磊”等事件再次发生.同时透过“铜须门”等网络事件可以看出,凭空捏造、肆意诽谤、挑拨民族关系、泄漏国家秘密等不良网络行为也大量存在.可见,网络舆论有时并不理性,网民应当更加全面地看待问题,而不是随随便便就被网络舆论具有指引性的话语迷惑,做出一些不负责任的行为,更不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充当别有用心的人的工具.

结论

网络舆论与法律的关系既体现出其对法律的促进作用,又体现出二者的冲突.为了使网络舆论与法律做到良性互动,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关于网络舆论的立法建设,网络媒体应当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网民在面对海量的不确定的信息时也应保持理性与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