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学生登记卡,高等教育学生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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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各专业实行专业培养方案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手续者,应来电或者来函向学校请检测.请检测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检测或者请检测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而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学校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学校视具体情形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在复查期内,应参加学校组织的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国家相关规定.体检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教务处批准,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在5个工作日内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教务处申请入学,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提交县级(含)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确认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各年级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学院报到并注册.注册前,须按规定缴费,否则,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须请检测手续,经所属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教务处申请暂缓注册手续.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困难学生可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待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有关手续后注册.

每学年初,待报到与注册结束后,学院汇总注册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学年注册手续.完成学年注册手续的学生方获得学校学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所赋予的在籍学生的各项权利.

第七条暂缓注册手续从每学期的报到之日算起60天内有效,逾期仍未注册手续的按未注册学生处理.

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有效期内可参加选课和听课,但不享有在校生的其它权利.待正式注册后,才享有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未报到或报到但未注册或未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课程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相应的课程.

第十三条各专业人才国家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由理论教学(含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课程),集中实践教学,创新素质教育三部分组成.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规定,修满各类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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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的要求是:学生在限定3学分的兴趣体育选修,2学分的形势政策选修的基础上,还应在基础科学,工程与信息科学,哲学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与管理科学五类课程的任意四类领域中至少每类各修得2学分,创新素质教育的学分要求是:学生毕业时获得不少于10学分,其中创新能力培养不少于4学分,素质教育不少于6学分(含社会公益劳动,体育达标测试各1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应修读完已经选修的课程,不得随意退选.确有特殊困难,应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属学院提出退选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除通识教育选修课程以外的其他选修课程不及格的,不得以改选其他课程代替.

第十五条计算课程门数,按以下规定:

(一)学校实行课程统一编号制度,一个课程编号对应同一门课程.

(二)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六条学生可自主安排选修课的学习进程.每学期应在院系指导下制定个人修业计划.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不宜超过30学分(含重修)也不宜低于学期平均学分的2/,以便合理安排学习负担.

免修学生可免修课程,经同意教务处后,考核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向提出免听申请,经教学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取得参加期末考核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不得超过门.

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含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不得免听免修.

考核,成绩记载与学分计算

第十八条学生应参加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种教育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学术论文,读书报告,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平时成绩一般按总成绩30%的权重计入该门课程的成绩.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提高平时成绩所占权重,最高不得超过60%.学生在课程修读或者实习(见习,设计)等过程中,未经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或缺交作业累计超过教学规定1/4者,教师可以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计为零分.

第二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分对应其他考核成绩记载.

(一)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超过3/4,但临近课程考核时,因患病或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于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缓考手续.缓考学生,登分时将在成绩栏注明"缓考"字样,其成绩将以零分参与学分绩点计算.缓考学生应参加下一学期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缓考成绩不作为补考或重修成绩处理.

(二)无故缺考课程,登记成绩时将注明"缺考"字样,其成绩记为零分.缺考课程可参加补考.

(三)学生考核违纪,舞弊,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或者"舞弊"字样,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舞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舞弊课程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检测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计算课程学分,以该课程的上课时数(周数)为主要依据.学分最小单位为0.5分.一般情况下,课程每16学时按1学分计算,体育课每32学时按1学分计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每周按1学分计算.

第二十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依据.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规定如下:

(一)课程绩点

当成绩分数小于60分时,课程绩点等于0,

当成绩分数大于等于60分时,课程绩点等于分数÷10-5.

(二)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保留两位小数.平均学分绩点是计算学生的班级成绩排名的依据.

第六章补考,重修和清考

第二十六条补考.每学期开学初,对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安排的考试环节,称为补考.每学期经考核后,成绩不及格而未达到退学规定者,原则上均应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有1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参照期末考核方式处理,超过75分的,以75分记载.

第二十七条重修.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已修习的必修课课程补考后仍未及格,应重修,通识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九条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学院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条清考.毕业前仍有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重新考核,称为清考.学生申请清考的课程门数根据毕业当年的情况由学校统一确定.

第三十一条回校补考.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拿到者,可于离校后,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回校补考.回校补考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七章学业警示与编级

第三十二条学业警示是指学校对考核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一定学分的学业进程滞后学生,给予的特别提醒.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警示.教务处将通过学校网站对学生个人发布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应由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以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四条编级是指将学生编入上或者下一年级同专业继续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编入下一年级:

(一)一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应得学分的12者二,三年级结束时,所得学分数不应得学分的23者学生在通知下达教务处相关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修读专业学生学生申请休学者,批准,可以休学.或者学校认为休学学生应征,休在通知达周不手续


(三)休学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辅修专业与双学位

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本科在校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含专业课程)或者双学位,专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一般在双休日和检测期上课.修读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根据个人兴趣和志向,修读另一专业.修读双学位是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辅修专业与双学位一般于第四学期初开课,符合条件的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向开办专业的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到财务处缴费手续.学生持交费收据到相应学院登记手续,领取听课证.

一般情况下,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审定并相应的退出手续,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五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辅修或双学位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认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学位实行成本收费制,其成绩记入学生的学业档案.

跨校修读辅修或双学位学生不得中途退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所修读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六十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修完辅修专业规定内容,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辅修专业学分(一般为22-26学分),由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学生修完双学位课程,符合学校规定要求,由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书.

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在3以上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

)拟提前一年毕业者应在,拟提前半年毕业者应在的开学三周内提出申请,并由学生所属学院根据学生具体情况,提前毕业的修习计划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提前一年毕业者可与上一届学生同时书,提前半年毕业者先由学校暂发提前明书,书与同一届学生同时颁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

(二)

第六十四条学生没有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由学校发放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者其他不应颁发而发出的书,学位证书,学校应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六条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附则

本规定从2016级学生开始执行,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专科升读本科学生参照执行),2016级及以前学生参照执行.原《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工大教[2005]46号)和《湖北工业大学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湖工大职成[2005]18号)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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