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独木龙舟原始竞技的体育文化遗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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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运用体育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经过多年周期性的田野工作,采集了“苗族独木龙舟竞技”的第一手资料.遵照《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对其作体育文化遗产界定.研究认为,苗族独木龙舟竞渡属于体育文化遗产,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的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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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民族传统体育;苗族独木龙舟;原始竞技;体育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86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8-0094-04

在国务院2006年5月20日公布第1批和2008年6月14日公布第2批《关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中非物质文化共有10大类,即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和民俗.“苗族龙舟节”被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俗类”收录.因此,“苗族龙舟节”的节日文化得到了有效保护.而在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里面的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的中华民族体育竞技却始终处于交叉共生状态.以“民俗类别”为例,如壮族的三月三抛绣球、瑶族达努节、侗族的花炮节、鄂温克族的来阔勒节、傈僳族刀杆节、蒙古族的那达慕等民俗活动中都有大量的体育活动存在.如何传承保护和看待处于交叉共生状态的苗族龙舟竞技界定独木龙舟传统竞技中参与者的身体活动性质以及独木龙舟传统竞技文化属性社会学者普遍认为独木龙舟是民族体育竞技项目,属于体育文化研究的范畴,应当由体育学界去研究;通过对民族传统体育运动的调查研究,体育界的专家学者认为,“传统运动项目实际上是一种体育萌芽,幸存下来的传统运动和竞赛项目也濒临消失和灭绝的危险”.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2届会议2005年8月发布的《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以下简称《宪章》)“预期目标和结果”提出:“传统竞赛和体育运动作为文化遗产的范围和丰富性即便不是不为公众所知,至少也是鲜为人知的.保护传统竞赛和体育运动也具有文化多样性意义等”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几乎所有研究过苗族独木龙舟的学者,对独木龙舟的悠久历史和民族传统文化传承至今感到惊讶的同时,对它能否顽强持久地保存下去感到担忧.从保护文化多样性的角度看,界定项目众多的中华民族传统运动和竞赛项目归属体育文化遗产,也是当前体育学界对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的开拓性研究.

1苗族独木龙舟竞技的文化特征

民族传统体育作为民族文化典型代表之一,其突出特征是通过肢体动作符号表达该民族的意识、思想、情感、精神、价值理念等.作为体育活动,民族传统体育外显化的肢体语言有利于身体健康,肢体动作的技术、技巧可以成为全世界共同拥有的“世界语言”.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是一种“身体文化”,是通过肢体的动作来表达人的意识、思想、情感等是祖先在漫长的历史中创造和积淀下来的传统文化等是一种“活态人文遗产”,它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的瑰宝.所以挖掘、整理残存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利于珍惜文化、重塑文化、传播文化.

苗族独木龙舟是世界上仅存的能够承载数十人于其上,由3棵独木杉掏空绑制而成的独木舟.“独木龙舟竞渡”是苗族同胞共同参与的节日欢娱活动,节日活动内容丰富,包括亲友的“接龙”、男女青年的“游方”、女性主持的“踩鼓舞”,但是节日主题活动是“独木龙舟竞渡”共同伴生的龙船下水仪式、龙舟竞技、民族禁忌、民族习俗等.苗族独木龙舟竞技和节日娱乐是处于与苗族其他节日文化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状态,很难从苗族的节日集会、休闲娱乐、宗教仪式中剥离出来.节日活动包括宗教和民族习俗的限制,民族习俗习惯法的“残余”.比如,宗教禁忌、民族约束等.人类学家泰勒提出“残存”概念是指旧有的习俗和观念,并证明进入新的社会阶段后,从原来的社会阶段残存下来的那些习俗和观念仍有原来的意义和功能.正如我国体育人类学专家所描述:民族传统体育是剖析体育起源和发展各阶段诸形态的活化石等是一笔特殊的无形文化遗产等

考证苗族独木龙舟竞技文化,在中华文化几千年记载历史的记事文献中,记载苗族龙舟的只有远离政府的边远府志里的寥寥几笔,“重安江由胜秉入清水江,苗人于5月25日亦作龙舟戏,形制诡异,以大树挖槽为舟,两树合并而成.舟极长,约四、五丈,可载三、四十人.皆站立划桨,险极.”

2 苗族独木龙舟竞技的体育文化特性

 2.1苗族独木龙舟竞技的原始技能模仿

人类最初、最原始的各式各样的身体活动实质上是后来体育活动的萌芽.从原始社会人类的一些劳动技能和出自身心需要的自发娱乐活动,演化出模仿劳动技能或为提高素质怎么写作的最早的“身体练习”,以及有意识的娱乐活动,这确是原始体育的第一次质的飞跃,也可以说是人类的体育起源的第一步.苗族青年从小就在竞赛龙舟的长辈们带领下,通过言传身教去模仿和学习竞赛龙舟的技巧,正常苗族青年在16~18岁以后基本掌握竞赛龙舟的划船技巧和学会参与到龙舟竞赛活动中,他们娴熟地融入众人划船必须遵循的集体配合环境中,他们没有通过任何专门的划龙船训练,也没有专门的教练和教学方法,每年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畔的苗族支系“下游苗”村寨的青少年耳闻目睹苗族龙舟节的独木龙舟竞赛活动成长,通过每年独木龙舟竞赛活动的观察和原始技能模仿,苗族青少年成年后自然而娴熟地掌握划龙舟技巧,并参加到每年苗族传统龙舟竞赛活动中.

2.2 富有传统的苗族独木龙舟竞赛组织

1)苗族独木龙舟竞赛协会组织.独木龙舟竞赛的组织形式有史以来每年都是由民间自发自愿组织赛龙舟,20世纪90年代后成立了苗族民间独木龙舟协会,如施洞地区独木龙舟协会、平寨独木龙舟协会等.按照传统习俗,农历5月25日苗族龙舟节的施洞地区独木龙舟竞渡组织由施洞地区独木龙舟协会承担.然而,最上游的南哨寨与河对岸的巴往寨是农历5月24日传统赛“龙头”的比赛点,赛点为平寨码头,为此赛“龙头”的活动由平寨村委组织.当年下水的独木龙舟是否参加农历24、25、26日的“赛龙头”、“赛龙身”、“分龙赛等‘赛龙尾”等,仍然保持自觉自愿参加的传统,独木龙舟下水后可以选择性地参加以上任何地点的比赛.政府在苗族独木龙舟节只是参与协调水上安全和辅以适当的经费支助,同时重视对独木龙舟竞渡的原生态组织形式的保护和支持,确保原始组织形式不受行政干预.

2)苗族独木龙舟参赛队伍的宗氏族组织.一条苗族独木龙舟开划,需要40~60人(包括后勤)参与,一支独木龙舟队一般为本村寨的“鼓头”组织或本村寨全体村民“村寨集资”组成等两种参赛组织形式:“鼓头”由苗族部族村寨氏族选举,每年轮流选举出本村寨一名德高望重的子女多的男性长者担当,称为“龙主”(俗称“鼓头”苗语音“嘎纽”),“鼓头”负责当年独木龙舟竞赛的人员安排、饮食、亲友接待、龙舟下水、归棚、祭祀等一切经费开支,它的核心是“龙主”,当年竞赛的龙舟是以姓氏为主题(“龙主”)身份参加比赛.“村寨集资”组织参赛形式就是代表村寨集体参加比赛,宗族共同承担龙舟竞赛经费的组织形式.可见它是单一的部族盛会,是苗族内部姓氏、宗族之间的民俗活动.“下游苗”38个村寨的氏族代表“鼓头”组织和村寨集体代表宗族的组织参与龙舟竞渡,其形式几千年来从未被改变过,表现了苗族独木龙舟竞赛组成形式具有极其严格的宗、氏族内部传承的民族独特性.


2.3 苗族独木龙舟传统单性别、小族群的宗氏族竞技

苗族独木龙舟传统竞技特点之一就是独木龙舟竞渡的男性参与制度,龙舟竞渡期间严禁女性触及龙船,并对竞赛期间不同人群和异性行为有许多宗教禁忌.

德国民族学家R.F.格雷布纳1911年出版的《民族学方法论》中使用文化圈概念作为研究民族学的方法论.他认为,文化圈是一个空间范围,在这个空间内分布着一些彼此相关的文化丛或文化群.从地理空间角度看,文化丛就是文化圈.苗族独木龙舟竞渡具有支系区域竞渡特点.独木龙舟竞赛圈定了它特有的“小区域”、“微众群体”参加的竞技文化圈.苗族同胞把居住在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畔沿岸的苗族称为“FangbNang(音)”(意:下游),将居住在靠山的苗族支系称为“Fangbbil”(音)(意:高山).几千年来苗族独木龙舟竞赛是在苗族单一“下游苗”支系内部传承,参加独木龙舟竞赛的队伍必须是“下游苗”支系苗族.多年考察确认:在清水江及其支流巴拉河流域,竞渡独木龙舟的区域共有苗族支系“下游苗”村寨38个.2008年尚保存独木龙舟42条,2009年巴拉河村、偏寨等村修复部分被毁坏的独木龙舟后,增加到45条.

3 苗族独木龙舟竞技的体育文化遗产论证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第6条“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作为体育文化遗产”6.2(备选案文1)必须编制一个体育文化遗产名录,汇编符合下列的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具有代表文化特性的特殊作用;具有与现代体育不同的特性;具有具体的地区和渊源和特点;具有历史传统;具有文化复杂性和特点;不论在发源国还是在国际交流时,被冠以‘全民体育’是否贴切.”

3.1苗族独木龙舟具有代表文化特性的特殊作用

龙舟竞渡节日是众苗族村寨集中欢庆的日子.节日期间人群来自苗疆四面八方,方圆几十里众多的苗族同胞相继赶来欢度独木龙舟节,苗族同胞的节日大型民族集会,几千年传统盛大的龙舟节日盛会始终如此传承,形成苗族独木龙舟节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随着原始社会物质文化的发展,原始人的教育、娱乐活动也在发展和丰富.首先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出现在原始军事教育中的训练活动,其次是原始娱乐、原始医疗保健以及原始的宗教活动”.

据《镇远府志》记载:“是日男妇极其粉饰;女人富有者,盛装、锦衣、项圈、大耳环,与男子好看者答话,唱歌酬和,已而同语,语至深处,即由此定婚,甚至有时背去者.”独木龙舟节的竞赛的社会和文化价值在《宪章》第3条“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的社会和文化价值”的描述中得以充分说明:“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有助于不同的社会和文化团体、群体和民族之间相互理解、和平相处,是它们彰显个性的手段.”

3.2 苗族独木龙舟具有具体地区和渊源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行政辖区进行了划分,今天苗族38个“方南”支系村寨一部分属于施秉县,一部分归属台江县.贵州省黔东南苗族独木龙舟行政文化圈是以清水江为界,由施秉县与台江县共辖.在清水江流域,由“十里长塘”下的巴往寨起,抵清水江竞赛独木龙舟的最末一个自然村寨――六河小寨,长度为42.88km.共有“下游苗”苗族支系村寨38个,2008年尚保存独木龙舟42条,2009年巴拉河村、偏寨村修复部分被毁坏的独木龙舟,增加到45条.位于清水江东北面的行政区域归属施秉县管辖.他们是施秉县双井镇的巴往寨、竹子寨、寨胆、鲤鱼塘、铜鼓;马号乡的大冲、坪地营、八埂、溪口、大寨、潘家寨、廖家寨、邰家寨、六合小寨等14个村寨.位于清水江西南面的行政区域(包括巴拉河流域所有拥有独木龙舟的自然村寨)归属台江县管辖.他们是台江县施洞镇的南哨、四新、旧州、八梗、天堂、柏子坪、芳寨、塘坝、塘龙、偏寨、石家寨、杨家寨、平兆、巴拉河、平敏、平阳;老屯乡的白土、榕山、岩脚、花果山、老屯、上槁仰、下槁仰、长滩等24个村寨.苗族“方南”38个村寨现行行政镇级分布为:双井镇5个、马号乡9个、施洞镇16个、老屯乡8个.可见苗族“方南”38个村寨以施洞镇分布最多.在竞赛独木龙舟的清水江及其支系巴拉河沿岸夹杂有部分非“下游苗”的民族村寨,如平寨、马号、江西街寨、沙湾寨、望虎屯等等都是明清时期以前形成的汉苗杂居村寨,他们皆不能制作和参与独木龙舟竞赛.而与苗族支系“下游苗”相距不远的地区,如距离施洞镇34km远的镇远县舞阳河镇,以及南哨村上游60km外的麻江县下司镇等地区竞渡的是与苗族完全不同的中华传统龙舟.

3.3 苗族独木龙舟具有历史传统

苗族独木龙舟竞渡具有久远的的历史和悠久的传统起源.“每当挖掘、整理出一项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往往会牵带出一个神话传说,文化人类学研究人类物质与精神文化起源和发展的规律,远古时期精神和物质文化是混杂在一起,难于分辨,对神话传说、宗教仪式等超自然力量的研究有历史再现的效果”.从远古至今,独木龙舟竞渡是遵照苗族神话故事传说“保公”的儿子被恶龙所害,“保公”烧杀恶龙众苗人分食龙肉的时间地点等情节,从而确定了独木龙舟节期间龙舟竞渡的时间和地点.在农历5月24日集中在平寨码头(赛龙头),25日集中在塘龙码头竟渡龙舟(赛龙身),26日“分龙竞渡”,27日施洞“赛龙尾”.

独木龙舟竞渡文化包涵独特的习俗,比如竞渡同一龙舟者必须是同一村寨或者同一家族的人员,节日期间龙舟将游走于清水江及其支系巴拉河流域的38个村寨,游到其他村寨码头有亲戚的就来迎接他们的亲友龙舟.苗族内部有很强的宗族传统习惯法则,“宗族势力的强弱主要体现在农村政治体系中的作用是否重要.一般来说,宗族势力越强,其在政治中的作用越活跃”.改革开放后,苗族青年在外打工人员很多,节日期间,“寨老”、“鼓头”号令召回苗族青年回乡参与龙舟竞渡,在外打工人员则必须返乡,拒绝回乡不参加龙舟竞渡者,将要连累其家属受到寨规的处罚.事实上,能够参加独木龙舟节日划龙船也是苗族青年主动意愿,他们自愿返乡,自觉地参与到龙舟制作、龙舟竞赛等活动中展现自我已经是祖辈流传至今的传统.

遵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72届会议2005年8月《国际传统运动与竞赛项目宪章》的精神,苗族独木龙舟竞渡文化符合《宪章》6.2(备选案文1)必须编制的体育文化遗产名录要求,应属于体育文化遗产.

贵州苗族独木龙舟竞渡正是处于萌芽状态下的竞技娱乐,在苗族龙舟节日里独木龙舟竞渡包涵了龙舟竞技、走亲访友、民族舞蹈、宗教活动、节日娱乐、民族商贸等等众多民俗活动内容于一体;它处于与苗族其他节日文化活动交织在一起的混沌状态,是贵州苗族部族的欢娱节日;独木龙舟竞赛形式原始,可以视为体育萌芽,但实质上更应当作为一项世界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看待.苗族独木龙舟竞赛的节日欢娱活动兼有教育、文化交流和增进苗族内部团结、缓释内部矛盾纠纷等作用,建议政府对它加以正确的引导和保护,使其远离体育竞技全球化或标准化改造和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