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点赞:4380 浏览:124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当代中国法学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地位.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把握其规律,有助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学研究的科学方法研究中国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 键 词:马克思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历史进程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的科学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具有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它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所阐明的法律观,还应包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知识、构建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基本理解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经过几代领导人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共同努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正如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根本的在于: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①,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应该搞清楚“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怎样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著述中并没有直接、系统地阐述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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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阶段――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

20世纪初,西方的各种学说包括西方的法律、法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的早期传播者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时候,也逐渐开始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知识,如李大钊、陈独秀、李达等人.他们在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时候,重点是介绍关于唯物史观中关于法律和上层建筑的理论.陈独秀在《马克思学说》一文中指出:“社会生产关系之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法律、政治都是建筑在这基础上面.”②李大钊则在《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中指出:“人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的经济构造,等.一切社会上政治的、法制的、的、哲学的、简单的,凡是精神的构造,都是随着经济构造的变化而变化.”③陈独秀、李大钊等先进的知识分子猛烈抨击旧制度,积极弘扬先进的革命思想.法的革新的集大成者是李达.早在1928年,他就将日本学者穗积重远所著的《法理学大纲》一书译成中文出版.李达长期研究法哲学,对法哲学有独到的研究.李达在湖南大学教授时,将多年来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心得编成讲义即《法理学大纲》.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法学专著.在这本书中,李达提出要形成科学的法律观必须接受科学世界观和社会观的指导.“法学必须接受科学社会观的指导,把法律制度当作建立于经济构造上的上层建筑去理解等阐述其特殊的发展规则,使法律的理论从神秘的玄学见解中解放出来,而成为科学的法律观.”④李达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系统分析了法学的对象,任务和范围,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内容等问题;揭示了法律与国家、法律的本质与现象、法律的形式与内容等法学基本范畴.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初步形成阶段――20世纪30年代初至1956年

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推进,实现了第一次历史性飞跃,形成了一大理论成果――思想.思想中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中国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程中所取得的第一大理论成果.

新中国成立后,摧毁了国民党的法律制度.开始全面学习和介绍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从1949年至1957年,法学界开展了较为自由、宽松的理论探讨,就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问题展开了争鸣.其中主要有:1952―到1954关于法的本质讨论;1954年关于法的作用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治与人治关系的讨论;1956―1957年关于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的讨论;1957年关于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讨论;1956年关于法的消亡的讨论.这些讨论结合中国社会主义与法律的实践,深化了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特别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董必武同志,在新中国的建立初期,对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1956年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总结了人民法治初创时期的四条经验,即人民法制是在摧毁旧法制的基础上产生、人民法制是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而建立、人民法制是人民斗争经验的总结、人民法制吸取了我国历史上和国际上一切对人民有益的经验,特别是前苏联的经验.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和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法治基本原则指导下,建立了能够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法治制度,它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既是一种高层次的认知形态,又是一种现实化的实然状态.因此,无论是在法治理论的创新上,还是在具体的法治实践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都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党对执政规律的全面把握.


与改革开放的丰富社会实践相适应,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一改过去集中于法律本质及其权利义务问题的研究,开始着眼于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科发展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意义,特别是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权利与自由、公正与正义的思想探寻对人类制度建设具有指导价值的原则,并把这些原则与我国法治建设相结合.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主要特点是法的阶级性逐渐淡化,逐渐突出法的规范作用.由关注法的制定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的实施和法的实效,由关注法的工具作用逐渐转向追求法的价值目标,由关注宏观问题到关注微观问题的转变等.

注解

[1]陈独秀.陈独秀文章选编(中)[M].上海:三联书店,1984.

[2]李大钊.李大钊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3]李达.法理学大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

[4].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