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信仰内涵

点赞:27726 浏览:1304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信仰就是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指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对法律产生的信仰,它是大学生群体与法律建立积极关系的结果,它包括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心理与信仰行为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它根源于大学生对人类生活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它表现为大学生愿意为法律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关 键 词:大学生;法律信仰;内涵

大学生法律信仰是指大学生群体基于法律价值良好而对过法律生活的全身心认同.经政治局审定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明确指出大学生要“努力树立法律信仰”(见2010年修订版教材第201页).近年来,学界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然而,大学生法律信仰又是一个极其抽象的范畴.学界要对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育问题真正进行深入研究,必须首先弄清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确切内涵.基于此,笔者不揣浅陋,特对其内涵作如下分析.

一、它是大学生群体对法律产生的信仰

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主体是大学生群体(为叙述方便,以下简称“大学生”).这个群体包括各类各层次在校大学生.这个群体的成员,年龄在20岁左右,正处在接受高等教育阶段,其法律观尚未完全形成,可塑性比较强.大学生法律信仰反映的就是这个群体对法律信仰的总体状况.这个状况并不是每个大学生法律信仰状况的机械相加,而是通过一些指标对整个大学生群体法律信仰状况的综合反映,表明了该群体的法律信仰整体水平与状态.这个水平与状态也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可以通过人们积极施加影响加以改善的.

由于大学生的生活环境主要集中在高校内部,他们与法律的直接接触还是比较有限的,加之大学生相互间以及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并不存在重大利益冲突,他们对现实法律的实践与切身体会也就比较缺乏.大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主要是通过教育工作者或其他媒介来完成的,比如通过高校的法制课,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尽管现在高校内部制定了许多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可看作法律的具体化,但它们毕竟不是真正的法律.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对法律的经验主要是间接经验,他们法律信仰的形成主要是通过他人的影响、特别是教育者的影响来完成的,具有一定的被动性.这一点与社会上其他人对法律有直接经验而形成法律信仰的不同.

大学生群体相对其他群体而言,文化层次较高.大学生的理性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思辩能力相对较强.大学生对任何现象都喜欢进行理性思考和推理分析.这个特点使得大学生形成法律信仰主要依赖对法律的理性认识而非感性认识.而通过理性形成的法律信仰,往往比较稳固,影响长远.但是,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感情容易冲动,喜欢追新求异,而这又容易导致他们形成的法律信仰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

二、它是大学生群体与法律建立积极关系的结果

大学生法律信仰是一个关系范畴.这个关系范畴包括三个要素,即关系的主体(大学生群体)、关系的客体(法律)以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就主体言,大学生应具有价值选择能力,而且要能用心去感受、体认法律,才可能对法律产生信仰.如果大学生目中无法,不具有法律视野,不乐于过法律生活,不惯用法律思维,就不会形成法律信仰.因此,我们需要培养大学生对法律的主动体验意识和能力.

就客体言,法律应具有人性,具有价值.只有法律品格优良,大学生才会信仰它.法律品格优良的关键是它要代表广大民众心声,它应是一种公意的表达.如果像我国古代法律不断扩增统治者的权利,而将义务尽可能推给老百姓,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不统一,则这样的法律就不会得到民众信仰,反而成为民众唾弃的对象.可见,法律要成为大学生信仰对象,必须反映大学生的情感寄托和内心需求,而且由于大学生法律信仰的主体是大学生群体,法律反映的应是大学生的整体需求而非个体需求.也就是说,法律必须体现广大民众的整体利益.而我国大学生所信仰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这为他们产生法律信仰提供了有利条件.

可见,只有大学生与法律双方都良好,并且二者之间发生积极关系,才会产生大学生法律信仰.从这个意义上讲,培养高素质的大学生和创造良法是大学生法律信仰形成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

三、它包括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心理与信仰行为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大学生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一种心理,即对法律的绝对认同或信服心理(包括信仰的情感、态度等).这种心理是靠人的自主选择而形成的.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用科学、正义等标准进行评价,如果他们对法律的品格认可,并感觉到法律与自己须臾不可分离,只有通过法律才能使自己的正当需求得到满足,那么就会对法律形成强烈的信服心理,进而产生法律信仰.反之,如果对法律存在厌恶或放任心理,就无法产生法律信仰,也意味着他们没有确立法律信仰.

大学生法律信仰还必须表现为一种行为,即对法律的自愿服从行为,也就是自愿在法律严格支配下活动,愿作法律的仆人.这是信仰法律的外在表现.在此,大学生对法律的服从行为强调自觉自愿性.如果他们服从法律的行为是受外在强制而作出的,则他们就没有法律信仰.自觉自愿服从法律的行为包括积极求助法律以保障权利,自觉依法确定权利行使范围,自愿履行法律义务,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生命来维护法律尊严等.

可见,大学生的法律信仰是他们对依法治理方式的一种理性的、自觉的把握,是他们对法律心悦诚服的认同,并在行动中对法律的严格遵循和对法律尊严的积极维护,它既是心理状态,又是行为状态.其中,法律信仰心理是法律信仰行为的内在动力,法律信仰行为是法律信仰心理的客观效果.

四、它根源于大学生对人类生活终极价值目标的追求

人类生活中,存在着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秩序、效率等终极价值目标.这些是大学生们所追求的对象.如果法律是善法,体现了人类珍视的这些价值,大学生就会把这样的法律当作他们自觉维护的共同精神财富.也就是说,善法不仅仅是大学生的工具,同样也是他们的归宿.大学生之所以对法律产生信仰,原因之一就是他们坚信法律之中蕴涵着人类的这些最高价值目标.特别是法律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很容易被大学生所感知.从一定程度上讲,大学生法律信仰往往是大学生对‘社会生活应正义、有序’这一问题进行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后的产物,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根源于他们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他们对法律的信仰也确证了他们对正义事业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和向往.因此,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原动力就是他们对深层社会结构和人类有序生活过程的信仰.另外,从法律工具的角度看,大学生信仰法律的原因还在于,他们相信法律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与完善,执法和司法机关能严格执法、秉公司法,社会成员的权益能得到法律有效维护,以法律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是合乎人性的,能够实现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也就是说,正是大学生坚信法律能够而且也只有法律才能最有效地为他们伸张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安宁,使他们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使他们的正当权益和上述那些人类终极价值目标得到切实保护,使他们能感受到做人的尊严、价值乃至人生终极意义,获得心灵平静,达到人生幸福状态,他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仰.一言以蔽之,大学生法律信仰也是他们对人类能够通过法律这个工具实现人类生活终极价值目标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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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分析,可见,大学生法律信仰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指对现行法律规范的信仰,而是在更深层次上对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有效运行的信赖,对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的推崇,以及对法治状态下的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理性和秩序的行为的心理认同和自愿遵从.也就是说,大学生对法律产生信仰,除了看好法律的工具价值这个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对法律的超工具价值(也就是人类生活终极价值目标)的绝对认同.而且,对法律的超工具价值的绝对认同是对法律绝对认同的最主要原因.

五、它表现为大学生愿意为法律而献身的崇高境界

前已述及,大学生法律信仰表现为对法律的心理认同和行为认同两方面(简称“身心认同”).如果仅仅做到这点,那是远远不够的.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必须体现为对法律的一种“全身心”的认同.

大学生之所以会对法律产生“全身心”认同,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们通过对法律的体验,认识到了“法律蕴藏着人类生活所追求的一些终极价值,法律作为工具也能帮助人们去实现这些终极价值”.可见,大学生对法律的工具价值和超工具价值进行体验并极度认同是他们法律信仰出现的原因,同时,他们对法律价值的绝对、极度认同又成为了他们法律信仰形成的标志.

大学生对法律价值的绝对认同,还带来一系列后果.比如,大学生会对法律从不太重视转变为对法律的顶礼膜拜,认为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权威;大学生在遵守法律方面,就会由他律守法转变为自律守法甚至自由守法,由受法律的强制转变为一种主动追求法律的信念,由视法律为外在之物转变为视法律与自身合二为一的自身内在之物,由对法律的一种良好情感转变为一种对法律自觉的、理性的追求精神;大学生将会对参与法律实践表现出巨大热情,一个积极用法、护法、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生动局面将会呈现在世人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