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探究

点赞:4082 浏览:1300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杨笋,女(1989.5―)籍贯:云南宣威,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

【摘 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是现今社会民众与司法交集中的最初门槛,是民事诉讼制度得以延续和进行的基础,也是民事诉讼中一项与公民权利切身相关的制度.本文通过对当前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进行概括,进而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相关规定展开思考和质疑,从而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希望能推动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断发展与改进.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费用;费用分担;制度建议;

民事诉讼费用是当事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接受国家司法怎么写作所付之费,民事诉讼费用不仅涉及公民的诉权,也涉及到法院的裁判权.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设计,为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其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既关系到国民接近司法的程度,又关系到法院审判资源保障力度,并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权利保障机制的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制度.因此,对民事诉讼费用进行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民事诉讼费用研究现状

(一)民事诉讼费用构成

我国民事诉讼费用是指进行民事诉讼所支出的各种费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对收取诉讼费用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也规定,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根据《办法》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规定,目前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案件受理费.(2)程序申请费.(3)其他诉讼费用.该项费用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只针对财产案件计收.(4)执行费用.(5)涉外案件诉讼费用.”①

(二)民事诉讼费用分担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都由败诉方负担.但是,由于各个国家诉讼费用构成内容的不同,败诉方所负担的内容也并非一致.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同样实行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我国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败诉人负担.(2)按比例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按当事人在案件中各自责任大小,决定双方分担诉讼费用的比例.(3)人民法院决定负担.例如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4)原告负担.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此外,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费也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5)协商负担.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6)当事人自行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承担.

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相关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民事主体的保护不平等

《办法》第44条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而将法人和其它组织完全排除在免交的主体之外.法人和其它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和自然人一样受到平等的保护,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因此,这种平等待遇同样也应该体现在司法中.

(二)诉讼费用的范围略显狭窄

我国的诉讼费用仅仅包括程序费用和法院审理时实际支出的费用,而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律师费等排除在外.“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都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诉讼成本由当事人分担.我国把当事人费用和律师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范畴之外的做法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费用制度上的体现.”②

(三)民事诉讼法中的费用分担规定不合法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且不得上诉.因此,当事人不服调解时只能申请再审,而根据《办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需交纳诉讼费用,笔者认为该规定似乎值得商榷.设想,某一案件在调解时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且造成该当事人违背意愿的原因是由于法官的强迫,此种情况下该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仍要求交纳诉讼费用显然不合理.

(四)按涉案标的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尽合理

“从经济角度看,根据涉案标的额的大小确定应收取的诉讼费用似乎是合理的,且律师和其他相似度检测怎么写作机构也大多采用这样一种费用收取方式.”③针对目前各地方财政均不十分富裕的状况,这样的规定对于解决法院普遍存在的办案经费不足的问题确是一条出路.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让法院接受了利益的驱使,必然会损害法院公正裁判的宗旨.

三、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拓宽民事主体的保护范围

法人和其他组织同自然人一样,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者,应该享有同等的权义.因此在对待他们进行制度设计时即要考虑到平等适用,均能享受到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也应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二)扩大民事诉讼费用范围

“扩大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增加分担的诉讼成本.将胜诉方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转移给败诉方承担,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胜诉方的权利,还可以起到惩罚败诉方的效果.”④因此,应当将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的必要费用(如食宿费、差旅费等)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当聘请律师成为必要时,律师费用也应包括在内.当律师费用成为诉讼费用时,对规范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合理考虑再审费用交纳

申请再审不分情况地规定交纳诉讼费用,这在某些由于审判组织自身原因使案件判决或调解生效而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再审的情况下有失正当.当事人不仅因为审判失措而丢掉诉讼利益,更因此要重新交纳费用涉诉;既损失诉讼利益,又损失经济利益,对当事人极不公平.应该查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原因和情况,并分情形对待决定是否交纳诉讼费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四)改革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按照单一的诉讼标的额进行诉讼费用收取会引发滥诉与遏制诉讼的两级分化.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频繁涌入法院,不仅占用司法资源,也引发无端讼累;而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因考虑交纳费用过多,诉讼利益较小而避开诉讼.同时也会使法院在考虑诉讼标的额的情况下审判案件,影响法院裁判.“应当设置多元的诉讼程序机制,并在不同的诉讼机制中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⑤鼓励当事人选择使用简易程序,减少司法资源耗费.尤其是对于诉讼标的额较大而争议不大的案件,既节约司法资源,也尊重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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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为了让公民真正接近司法或者真正享受司法福利,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就显得更加重要.公民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时,只有在认为所选择的方法合理才会采用,否则会回避而寻觅其它途径来解决纠纷.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虽在不断的改进,但随着社会进程的加快及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制度需进一步改革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2]陈育红:《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期.

[3]廖永安、赵晓薇:《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考》,《人民法院报》,2004年第8期.

[4]张榕、曹发贵:《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5]廖永安、王春:《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