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解放初期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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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哈尔滨解放初期的法制建设是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处于法制建设中基础地位,法制建设以宪政立法为主,《哈尔滨市施政纲领》是中国新主义时期第一部标志性的宪法性文件,是宪政立法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为例,对哈尔滨解放初期的法制建设进行初步探索.

关 键 词: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

1946年东北联军建立哈尔滨解放区之初,就提出了安定民生、发展经济的立法宗旨,在1946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中明确“建立的、法治的社会秋序”及“建设和平、、独立、繁荣的新哈尔滨”的构想.在哈尔滨解放区建立之后,解放区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宪政、经济、刑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些法规初步构成了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其中《哈尔滨市施政纲领》最具代表性(以下简称为《施政纲领》),是中国在城市实行政治建设的初次尝试,是对新主义理论在大城市实施的最早实践.

一、哈尔滨法制建设的背景

(一)国际形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加速了欧洲力量的衰落和美国与苏联的崛起,从而引发了国际政治格局的巨大变化.通过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反法西斯同盟领导人的多次会谈所签订的一系列协定,在《雅尔塔协定》里涉及中国的部分是: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由苏同经营,但苏联的优先权益须予保证,中国可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等.该协定实质是将中国东北置于苏联的势力范围当中,是美苏在亚洲划分势力范围相互妥协的产物.[1]当时中国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犯,新中国的重要任务是争取真正的民族独立,摆脱外国的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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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1月,《联合国家宣言》的签署使联合国成为最大的最有权威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预示着各国对战后建立新的政治经济秩序方面所达成的共识.[2]在这样的国际大环境下,建立联合政府、废除的主张,逐渐成为中国各阶层的共识,为中国领导全国人民建立政权,实行政治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二)国内形势

首先,同志在理论上确立了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在其著作《新主义论》、《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提出联合各阶级,建立新主义共和国的理念.民联、民建、九三学社等党派也纷纷发表宣言,呼吁和平,支持建立联合政府.哈尔滨人民对中国所提出的建国方针也坚决拥护.1946年4月20日,哈尔滨市民以《欢迎人民自卫军早日进驻哈市》为题,要求中国领导下的松江省人民自卫军进驻哈尔滨.

其次,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一方面由于日寇投降前的破坏,面临的是一个大批工业破产、众多工人失业、物资粮食奇缺、商品飞涨、人民生活艰难的经济残破的烂摊子.[3]另一方面国民党反动派制造谣言,扰乱治安,对哈尔滨解放区的社会秩序造成极大危害,甚至直接影响到哈尔滨解放区的经济恢复与发展以及哈尔滨解放区政权的稳定.

二、哈尔滨法制建设的立法宗旨

(一)恢复经济,调整社会关系

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局势,哈尔滨作为中国首个解放的大城市和北方补给枢纽,急需要通过制定和完善经济法律政策来调节社会经济关系,稳定经济秩序,安定民生,组织军需生产,承担起支援前线的重要使命.

(二)安定社会,稳定民心

面对众多敌对势力的反动活动,给哈尔滨解放初期的政权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为了维护哈尔滨的社会稳定和新生的政权,哈尔滨解放区政权开始对反动势力进行打击,在这种背景下,就需要制定符合当下需要的,对反动势力进行打击的法律法规,为机关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三)支持政权,为解放中国奠定基础

哈尔滨解放区是新中国的第一个解放区,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位置,是连接苏联和中国的纽带,也是重要的后方补给基地.所以哈尔滨的法制建设受苏联、边区和其他解放区的影响,起到了建设新主义政权法制建设的范本作用,同时成为新中国各部门法立法的重要渊源.以《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为例,它的颁布直接影响了各解放区的宪政立法以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纲领》,是中国宪政立法的重要渊源.

三、以宪政立法为主的法制建设

宪政立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石,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方向,1946年是哈尔滨解放初期,面临着从建立苏区、边区统一战线政权,转变为建设新主义的国家政权的转型,此时期的法制建设处于基础建设阶段,其中宪政建设是核心.例如日满投降以后,就颁布了《中国滨江地区工作委员会告全体同胞书》,明确提出要选举能真正代表全体民众的政府.之后,哈尔滨临时参议会通过具有纲领性质的《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为了使选举和政权参与合法化又颁布了《哈尔滨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草案》等各种宪政立法,奠定了哈尔滨解放区政治、法治的基调,是哈尔滨法制建设的前提.

哈尔滨法制建设中以宪政立法为主,宪政立法中以《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为代表.1946年7月1日,哈尔滨市委在“对于目前哈市工作的决定”中,提出召开哈尔滨特别市临时参议会[4],会议通过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施政纲领》共十七条,内容涉及哈尔滨市的政治、人民权利、经济文化、外侨事务等方面,都是解放初期的哈尔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纲领的主要内容反映了临时参议会上各团体代表的提案内容.临参会共收到提案116件,合并后为7件,通过59件,撤销13件,否决5件[5].《施政纲领》规定了新主义政治原则和市民的权利,确立了以城市领导农村、以工商业经济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方向,提倡新主义教育和文化,分配土地,保护侨民安全等.纲领的内容涵盖哈尔滨解放区建设的各个方面,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解决市民生计.

《施政纲领》是哈尔滨地区宪政立法的代表,是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有着鲜明的解决哈尔滨地区主要矛盾的特点,是哈尔滨解放区其他部门法的概括和基础,在哈尔滨法制建设中有着指明方向的作用,在哈尔滨法制建设中有着重要地位.它继受了此前各根据地施政纲领的成功经验,同时又与其他解放区的宪政立法相呼应.特别是其中关于政治方向及经济建设方针等内容[6],是在城市实行政治、法制的初次尝试,通过分析研究《施政纲领》,可以对哈尔滨解放初期的法制建设有宏观上的认识.四、哈尔滨法制建设的特点

(一)较强的性

1946年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后,松江省人民自卫军随即发布了重要文件《为进驻哈尔滨告哈市同胞书》,这为后来的建设奠定了基调.在同志“论联合政府”理论的影响下,举行了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协商制定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体现了立法过程的性和政治,是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作为解放区具有代表性的根本法性质的法律,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集会、结社、居住、信仰等自由权,将理论法律化,保障了的实践和执行.

(二)较强的针对性

解放初期的哈尔滨经济衰败,物资匮乏,人民生活困难.因此,哈尔滨解放区必须建立人民政权,保护各阶层的财产权.《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中明确规定实行“政治",“保障人权,保障市民集会、结社、出版、言论信仰居住之自由,除机关依法拘捕外,任何机关不得捕人,保障人身之自由”.同时规定:“保护公民财产权.除国税、地方税和市政建设费外,任何机关或团体不得向市民征集金钱及物质”.[7]由以上《施政纲领》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在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法中规定了急需解决的问题,《施政纲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三)法律的粗糙性

1946年的哈尔滨处于军事管制时期,制定的法律均带有军事色彩,如《施政纲领》中很多规定以军事长官的讲话和思想为依据,在法律中强化军事命令.由于短时间内颁布,所以法律术语不严谨,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理想主义化,在制定纲领的讨论过程中,就有参议员提出的方案不够具体,只能解决原则问题,至于其中细节还要在提案中提出具体意见[8]如:“提倡的、科学的、大众的新主义文化”.部分章节过分强调经济发展的地位,整体布局缺少合理性规划,甚至有些激进,与和公民权利背道而驰.

五、哈尔滨法制建设的历史意义

(一)支援前线、稳定后方

1946年哈尔滨解放后,成为建立稳定政权的第一个城市,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哈尔滨解放区成为中国在东北的重要的政治、军事中心和后方补给的重要基地.法制建设是一个城市正常运作的基石,是政治、经济发展的基础,只有政权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经济恢复,才能完成支援前线的重要使命.

哈尔滨解放区建立初期,阶级矛盾突出,各阶层的利益都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施政纲领》和其他专门法规的颁布有力的调整了哈尔滨解放区的社会关系,缓和了社会矛盾,保证了革命的胜利果实,为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二)法制观念的转变和突破

哈尔滨作为解放的第一个大城市,在其法制建设成功之前,中国只有根据地法律,且条款简单粗糙,不成体系,通过哈尔滨解放区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法治建设,中国逐渐摸索出了一条系统的城市法制建设路线,法制观念逐步从“边区”法制转向“城市”法制,对法律的理解、立法的程序等也有了深入的认识,并且建立起适应中国国情和未来发展的法制结构.

(三)对其它地区乃至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的推动

哈尔滨解放区的法制建设是新中国首次尝试的法制建设,它的成功建立为其他解放区和中国未来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其中《施政纲领》作为反映哈尔滨法制建设的重点法律,它的颁布不仅在思想上是一次重大提高,在内容上也使得建立新主义政权的构想得以实现.其他各解放区的宪法性文件在涉及外侨事物等方面直接使用了1946年《哈尔滨市施政纲领》的规定,并对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产生影响,成为新中国宪政立法的重要渊源.


六、结论

哈尔滨是中国解放并建立政权的第一个大城市,哈尔滨解放初期的法制建设是新中国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新主义法制建设,为中国新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依据.而哈尔滨解放区1946年的法制建设是哈尔滨解放区法制建设的初期阶段,处于基础地位.以《哈尔滨市施政纲要》为中心法律,哈尔滨市法制建设对解放区建立初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矛盾的解决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中国由农村法制建设向城市法制建设过渡的转折点,对其它地区乃至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