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起诉书存在的问题反思

点赞:15796 浏览:701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陶新征(1978-),男,四川安岳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秦波(1980-),男,四川成都人,法学硕士,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摘 要】起诉书是启动刑事审判的钥匙,整个法庭审判工作都围绕起诉书内容展开进行,起诉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当前起诉书在功能定位认识、犯罪事实表述、证据论证、起诉说理性等方面的问题,导致起诉书水平质量不一,影响公诉效果,需要对起诉书进行再认识,重新审视制作要求.

【关 键 词】起诉书;问题;反思

一、起诉书的法理价值承载与功能定位再认识

在我国刑事诉讼徘徊于抗辩式诉讼模式与庭审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之际,作为与诉讼程序结构紧密相联系的公诉方式也屡经变化,承载公诉职能的起诉书也经历了刑事诉讼模式带来的巨大变化,其法理价值与功能顺应刑事诉讼司法理念的转变而悄然变更,有必要对之加以再认识.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审查认定后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的司法文书,起诉书既是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也是引起法院刑事审判程序的开端及法庭开展案件庭审调查的依据,其连接侦查与审判两种程序的纽带功能始终如一.(一)法律评价功能

起诉书作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罪刑认定的总结评价,是检察机关在对侦查机关移送的犯罪行为人涉嫌犯罪事实进行审查核实基础上,运用法律知识与法理认识综合评判,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受到刑事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法律评价行为.这种评价有别于社会普通公众运用经验法则、道德观念和生活常识的社会评价,评价的结果将是行为人是否受到刑事制裁,它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人身权及财产权甚至生命权,是最严厉、最直接的评价.(二)请求定罪功能

起诉书通过对侦查机关移交的据和材料进行分析判断、筛选比对、审查核实,最终形成指控意见固定于起诉书,这既是对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事实的审查总结,更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人犯罪成立的当然程序,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种司法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不受犯罪成立与否影响,只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确罪请求,法院就应当对请求进行审核并作出司法判决.(三)引导公诉活动功能

从公诉的角度看,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明确才有利于引导公诉举证.因为起诉书类似于一个举证大纲,整个审查起诉及法庭审判等活动,公诉人必须围绕起诉事实举证、论证、发表意见、答复.如果指控不清、事实不明,举证就可能缺乏对象和依托,进而可能导致举证不能.(四)限定审判范围功能

作为对审判权的监督与约束,起诉书在限定法官审理对象和法庭调查、辩论范围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整个法庭审理的主线及最终裁判必须以起诉书确定的诉讼客体为框架和依据,不能超载此诉讼范围.控辩审三方应当紧密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意见,就被告人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指控的犯罪以及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展开.如果起诉书指控不明确不仅造成法院审理的困难而且容易导致审判范围的不适当扩张形成法院自诉自审或不告而审,违背法院诉讼中立、司法被动原则.(五)开展法律监督重要载体

起诉书的内容既要体现指控犯罪,也要载明审前的基本诉讼进程,对侦查活动是否遵循法律规定的合法性予以记载.同时还要对被告人各种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予以明确,防止当事人羁押期限、权利义务告知等基本诉讼权利被忽视或被侵犯.从此种意义讲,起诉书也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对诉讼程序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载体.二、起诉书存在问题的反思

起诉书制作遵循的基本要求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制作(样本)》要求,但在实践中对于千差万别的案件事实,以及检察人员法律理解、法言法语运用、逻辑论证、办案思维模式、办案效果追求等差别,导致起诉书呈现出事实表述不够全面、证据论证不足、起诉理由不够充分等诸多问题,这在案多人少、办案人员素质较上级院不足的基层院表现尤为突出.(一)案件诉讼过程表述不够全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包括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改变案件管辖等情况.当前起诉书对诉讼过程重点关注的是被告人的刑事拘留及执行逮捕的强制措施期限,而对于是否告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等关注甚少,导致诉讼参与人等很难从起诉书上准确判断案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经历的具体过程,更难以根据起诉书认定案件是否存在违法等情况,极益侵犯诉讼参与人权利.(二)事实表述不够准确

起诉书事实表述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准确度差.对于具体的犯罪种类、犯罪形态、犯罪作用、罪数认定、刑罚责任等表述不够精准.如过失犯中没有明确表述疏忽大意还是过于自信过失;结果犯中既遂犯未遂犯模糊不清,财产犯中财产是否取得、是否追回等语言不详等.2、法言法语体现不充分.起诉书作为法定文书,理应准确适用法言法语,确保用语庄重得体、文明规范,避免带有任何个人感彩.但带有个人感彩甚至带有侮辱性色彩的诸如“窜至某地”、“叫嚣”、“鼓吹”、“猖狂”、“胆大妄为”、“恣意”等字词屡见不鲜,显然这是司法不文明的典型体现.3、格式化特征明显.起诉书制作最基本的要求是“指控明确”即“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但在实际制作中主要表现为千案一篇、千篇一律,对同种类犯罪表述基本类似,读来有似曾相识感觉,不能把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性通过叙写犯罪事实予以准确全面表述,掩盖了案件本身所具有的涉及案件最终裁量评价的许多要素.(三)证据论证不够严密

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有的仅罗列证据种类,如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等,这实际上几乎等于未予罗列证据.有的证据证实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没有描述,或者所描述的犯罪事实与情节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既没有与指控事实形成有效的逻辑证明关系,也不能体现案件证据体系.有的起诉书没有突出关键证据、直接证据和优势证据.有的制作起诉书时没有充分考虑庭审举证方式,导致证据使用缺乏实用性.(四)起诉理由阐述不够充分1.构罪理由过于简单.对指控事实的概括过于原则且雷同,基本是对法定罪状简单重复,没有体现案件的个体化差异,不能充分阐述起诉理由,同种类案件构罪理由基本一致.2.量刑理由不够全面.有的起诉书全面阐述量刑情节,有的则不写量刑情节,还有的只写法定情节不写酌定情节.即使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往往笼统表述为“被告人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没有反映出具体类型,也没有对从轻或减轻作出明确表态.3.法律条文引用不够准确.引用法条错误、引用法条准确现象时有发生.例如由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演变的转化型抢劫,只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没有同时引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还有的法条合并引用,例如共同犯罪案件,将所有法条合并表述.同时只引用法条,不引用相应“款”、“项”情况也比较突出.(五)其他一些低级错误


虽然将当事人姓名混淆,案件事实张冠李戴等现象少有发生,但将被告人姓名、公民身份、出生日期、住址等写错,漏列被告人、犯罪事实、标点、语法、逻辑错误及叙述用语不精等现象还时有出现.三、起诉书发展的进一步思考(一)准确把握我国起诉书的法律定位和价值功能

当前世界各国起诉书制作与其诉讼模式的分类呈现基本对应关系,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诉因主义起诉书,把起诉书记载的内容即设定的审判对象理解为控方指控的事实,以及对该事实所作的法律评价;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公诉事实主义起诉书,即认为审判对象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但不包括法律评价;以日本为代表的折衷主义起诉书,即认为诉因是现实的审判对象,公诉事实是潜在的审判对象,我国台湾地区亦如此.

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参考国际做法与我国司法实际,理解和定位我国起诉书,对于起诉书发展方向的确立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就我国刑事司法指导理念及指导思想、现实构架看,我国刑事诉讼仍兼具职权式与抗辨式诉讼模式两重特点,此种特点决定了承载起诉指控功能的起诉书在具备指控犯罪的基本价值功能基础上,应当具备限制审判权、引导公诉举证等功能,同时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身份,法律监督权理应体现在起诉书中,因而起诉书应当是具有衔接侦查与起诉、具备多重法律价值的司法文书,司法实务理应遵循这一模式进行操作.(二)适当增强起诉书说理性

当前对于起诉书说理性与起诉书一本主义的主张,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持起诉书一本主义观点认为其在排除预断、防止偏见和构建庭审当事人主义、实现控辩平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但深入分析起诉书一本主义存在的法学土壤、配套制度、运行机制等,可以看到,起诉书一本主义与防止法官预断之间并无必然关联,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不亦全面适用.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与证据开示、证据裁判主义、严格证明规则、起诉审查制等周边制度相配套才能发挥其应有价值,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不但无助于防止法官预断而且会使被告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2],有悖刑事诉讼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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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起诉说理性有利于破除侦查过程的暗箱操作,起诉有理有据,不仅仅意味着公诉方胜诉率的增加,程序公正也显露无遗,由此体现出对实体公正的积极追求”[3].但也要看到,起诉书说理性对实现控辩两方的抗衡、加重庭审形式化色彩等方面的不足.但正如一切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特征,不能因为看到不足,而因噎废食,彻底摒弃起诉书说理性,而转向起诉书一本主义,我国的法治推进正是得益于诉讼运行模式、理念、构架的反复抉择、修订与完善.不难看出,起诉书一本主义所配套的法律制度的约束,使得我国司法实践中难以直接移植起诉书一本主义,而应立足我国司法实际,在当前司法环境下,采取起诉书适当说理主义.为此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对案件起因、纠纷产生等简练运用概括性语言叙明.二是证据列举既要全面,又能将每一种证据的主要证明力予以叙明,且体现证据间、证据与事实间、证据与法律间的关联性.三是在起诉理由部分,除了叙明行为的特征,所触犯条文及涉嫌罪名外,还要针对起诉的根据适当说理.(三)起诉书制作须做到“四个规范”

1.案件细节务求规范

对起诉书格式、表述内容、引用法律条款告示规范要求,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要求,对涉案人员姓名、标点、语法、逻辑及叙述用语等,要做到准确无误,确保公诉人、庭审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聆听起诉书不生歧义、不受误导、不感困惑,准确理解公诉人所要表达、传递的意思.

2.犯罪事表述务求规范

对犯罪事实的表述必须明确、具体,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认定的犯罪事实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确实就是对犯罪事实认定要确实无误,对此起诉书表述要明确、具体,即对犯罪构成基本要素如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等应当查实,而在具体表述上则应做到用语表述准确无误,法言法语体现充分、事实描述准确到位.因而起诉指控明确,从内容上一般应具体说明以下诸项事实:、犯罪的主体、犯罪的时间、犯罪的场所、犯罪的对象与客体、犯罪的手段、实施行为及后果等犯罪基本要素,起诉书应当叙述清楚,最低限度是能够清楚记载关于犯罪要件的事实以及关于量刑情节的事实,以便明确审理对象并使定罪量刑有所依据.当然,在表述中理应根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需要,把握主次轻重,注意详略区分,繁简适当,与案件事实及定罪量刑无关的事实不予载述[4].

3.证据罗列及论证务求规范

就目前看,我国刑事诉讼正努力向控辩式诉讼模式迈进,起诉书制作应突出公诉人客观注意义务,根据证据种类和证据关联性分组排列指控证据,确保证据论证全面、客观、中立.具体而言,证据载明应翔实,证据论证应充分.对证据载明而言,凡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均是案件证据,当然证据载明不可能面面俱到、可泛泛而谈,也不可简单归纳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几类刑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而应根据案件事实,从指控犯罪和适用刑罚角度出发,结合与案件的关联、证明力大小等,分类归纳,既体现证据表述的充分性,做到罗列证据全面、客观,法官及诉讼参与人一目了然,心中有数,又能繁简得体,简要明了,保证证据适应诉讼需要.

4.量刑建议阐述务求规范

在全面表述法定情节的基础上,增加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阐述,提升量刑建议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仅要认定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亦要认定其刑事责任大小,因而起诉书不仅要就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认定,而且要就其刑事责任的轻重提出建议,以上皆属法院审判范围.故而对于定罪与量刑的事实和情节应当在起诉书中表述,特别是被告人从轻情节可以使被告人认识到检察机关的客观公正消除或减轻抵触心理.实践中起诉书一般对法定从轻、从重情节予以载明,而对被告人行为构成酌定从轻或从重情节,如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抢救被害人、努力挽回犯罪后果、赃物被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等则关注甚少.鉴于酌定量刑情节也属法院审判范围,影响对被告人最终处理,而且实践中某些被告人甚至对一些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如案发后积极退赃、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十分关注,如起诉书对之避而不谈,一方面未能全面履行指控职责,查明案件事实,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同时也未全面客观评价被告人的行为,对被告人而言则有失公允.目前部分检察机关已注意到此问题,并在起诉书实际制作工作中适当载明酌定量刑情节的事实,当然由于此举尚属探索阶段,没有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支撑,实践中对于酌定情节的构成范围、处罚原则等认识不一,导致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如成都市成华区开展的公诉文书改革活动,在起诉书制作中突出了对被告人酌定量刑情节的事实认定,并在庭审中予以充分阐述,取得了一定成效.

当然也要看到,起诉书对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只能建立在起诉时能够相对固定的前提下,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易变化的情节,则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提讯态度、在侦查机关的表现、赔偿损失等相关因素予以评判,而后作出是否在起诉书亦或是在庭审中发表公诉词再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