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树木采挖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

点赞:3830 浏览:913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本文对树木移植、运输、经营有关行为的检查监督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出探讨,以促进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关 键 词:树木;采挖;检查监督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采取“大树进城”的做法,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非法采挖、运输、经营树木现象较为普遍,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困惑.本文对树木移植、运输、经营有关行为的检查监督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提出如下探讨,以促进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1树木采挖、运输管理的政策规定

1.1严禁采挖树木的区域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及福建省有关政策规定,在区域上,生态区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其脆弱、采伐后难以更新的森林和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等一级保护的防护林,以及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除特殊原因(火灾、病虫害、征占用林地等)外禁止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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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严禁采挖树木的树种

在树种上,禁止采挖、移植古树名木,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的野生珍贵树木,天然阔叶林,风景林,以及胸径大于15cm的珍贵树木和罗汉松、黑松、紫薇、竹柏、九里香、茶花、降香黄檀、含笑、黄杨类、檵木类、槭树类的慢生树种大树.胸径大于20cm的其他福建乡土树种的大树禁止移植出省.因此,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许可上述区域和树种的采挖,如发生采挖现象,除特殊原因(火灾、病虫害、征占用林地等)外,常常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立案查处.

1.3树木采挖、运输的许可规定

1.3.1采挖、移植林木的法律凭证

采伐证是采挖、移植林木的法律凭证,在福建省,采伐证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特许采伐许可证》两种.采挖一般林木使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挖珍贵野生树木和名木古树使用《特许采伐许可证》.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时要注明“树木采挖”项目,同时应当对批准的采挖作业进行监督管理.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1.3.2运输采挖的树木的法律凭证

运输采挖的树木应持有木材运输证;运输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品和野生苗木,还应同时持有《福建省特殊用材运输证明》.

2树木采挖、流通管理中应注意的几种情形

2.1人工种植的珍贵树木采挖、流通管理

人工种植的珍贵树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护对象,只要树龄未达到100a,不应列入珍贵树种管理.

2.2地方保护的珍贵树木采挖、流通管理

福建省地方重点保护珍贵树木有25种:江南油杉、油杉、南方铁杉、长苞铁杉、穗花杉、青钱柳、杜仲、红锥、格氏栲(吊皮锥)、黑锥、福建青冈、乌冈栎、白桂木、黄山木兰、天女花、福建含笑、乐东拟单性木兰、沉水樟、黄樟、刨花润楠、闽半枫荷、粘木、银鹊树、银钟花、柳杉.这些树木虽然列入福建省禁止采挖、移植范围,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法释[2000]36号)规定的珍贵树木范畴,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采挖、运输、经营行为,只要数量未达到法律规定,也不能作为涉嫌刑事案件处理.

2.3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采挖、流通管理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因此,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树木,可以不采伐证,只要向当地林业站报备即可.运输此类树木,由于无法识别是否属于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因此,应木材运输证.


2.4苗圃培育的树木采挖、流通管理

苗木的采挖不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伐行为,不需采伐证,运输凭《植物检疫证》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运输证.如果属于林地中移植到苗圃的树木,则需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

2.5再生树蔸、树桩采挖、流通管理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规定,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因此,采挖、运输要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

3加强树木采挖、流通管理监督管理建议

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03]41号)文件,采挖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其中,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经营(加工)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运输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的,要依法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和收购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