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野战军是如何管理战场缴获的

点赞:8585 浏览:328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陈毅一再强调要集中统一管理战场缴获

1947年1月2日至20日的鲁南战役,歼敌5.3万余人,包括全部美械装备的第一快速纵队.鲁南战役的主要缴获有坦克24辆,榴弹炮、野炮、山炮89门,汽车474辆.但在战场缴获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好的现象,造成了不少本应避免的损失.

鲁南战役结束后,山东野战军、华中野战军和山东军区部队合编为华东野战军,陈毅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在随即召开的野战军干部会议上,陈毅要求部队要一面打仗一面建设,重点是强化整体观念:

“基于过去分散作战环境所产生的山头主义,基于过去强调独立坚持自给自足所产生的本位主义,基于过去强调分散游击所产生的游击主义,便成为今天进行大规模作战的障碍.

“现今大规模战争一面要靠后方兵工生产的支持,一面要靠战场上的缴获,特别是某些器材尚不是我们的生产自给条件所能解决的,更要靠战场缴获补充.现在的情况是,我军连续胜利,缴获极大,如、电料、粮食、卫生器材等,每每堆积如山,但实际上有计划保管、整理、分配则很差,把第一次战斗缴获的粮弹运用于第二次战斗则很差,把这个兵团缴获有余的粮弹调剂到另一个兵团则困难重重,把主力兵团的器材向地方兵团调剂则尚要经过各种障碍,始能勉强实行.

“某些同志把自己部队的缴获看成是自己个人的本领高强所发的洋财,看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因而只承认他自己有处置的自由,不同意党与高级司令部的处理办法;当党提出有计划分配这些胜利品时,他们便认为侵犯了他个人的权利,虽不会公然反抗,但他们不是勉强执行便是把一些损坏的器材交上来,自己留用最好的最新的.当他们不高兴时,甚至发展到不愿交给上级和别人,他们宁肯痛快地加以破坏.

“照这些同志的办法干下去,自然造成我军缴获愈多,破坏也愈大,不了解一切缴获妥善保管既可以进行连续战斗,又可以调剂到各兵团(包括自己在内);既可以加强各部队给敌人以新的更大打击,还可以减轻人民的负担,更可以加强对长期战争的支持能力.现在到了以严格办法来终止这种破坏行为的时候了.”

1947年2月23日,莱芜战役胜利结束.在3月召开的华东野战军第一次政治工作会议上,陈毅进一步分析和批评了本位主义,强调集中统一的重要性,并再次指出在对待战场缴获上存在的问题:“现在有些部队打埋伏、隐瞒等,就是对整个时局不认识,障碍整个运动的进展,把有用之物,置之无用之地,而不给没有的部队,在客观(上)是帮助敌人的,因此要加强集中统一,统筹统支.”

1947年3月,华东野战军政治部下发《关于目前整训政治工作要点指示》:“爱护公物胜利品,反对破坏行为,坚持集中统一性,反对自由处理,私相授受等务使每个指战员懂得,破坏与浪费一颗、一粒粮食、一件胜利品,即是对自卫战争、对中国人民的犯罪,破坏与浪费愈大,对自卫战争前途的影响也就愈大.”

1947年5月,华东野战军取得了孟良崮战役的胜利.在月底召开的华东野战军团以上干部会议上,陈毅重点讲了山东战局及军队建设问题,并再次强调胜利品的处理应当集中统一和公平合理.

陈毅说:健全整体观念,集中统一,反对分散主义,强调爱惜人力物力,两个月来有进步,开始有人注意,比较主动了.但还不够,还有许多严重现象,所以重新提出,不能马虎下去,淡漠下去.“第一,打扫战场不注意,以流血换来的胜利品不能悉数收集,作下次战争之用.六纵队某团搞到二十多万发七九,应奖以一功.一个小小的物件都要捡回来,它甚至是无价之宝,要指定部队打扫战场.第二,打扫战场之后,要确实报告数目.本来缴获很多,总要报少一些,存心不良.要求忠实,不要按级说谎,不要怕调走了等”

1947年底,陈毅奉命到开会,在晋绥对敌斗争工作会议上,应邀作了华东一年来自卫战争总结报告.其中讲道:“鲁南战役时,缴获敌人快速纵队的军需品,价值数十万元,足够华野五个月用,但破坏不堪.华东消灭敌人近五十个旅,至少可装备二十个旅,但现在炮仍不够用,这与本位主义有关.”“前方的缴获能解决很大的问题.缴获的粮食不少,结果变成额外的消耗与浪费.我们有两万多匹马,却连拖炮的马都不够用.这样的仗我们是打不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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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斗中所有缴获,不管是一针一线、一丝一毫,均应归公

1948年5月,华东野战军颁布《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6月进行了修订补充.《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与《各级缴获物资处理委员会组织简则》一并下发部队.

《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对如何理解和执行“一切缴获要归公”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一切’系指缴获品中不论大小、多少、贵贱、整批的或零星的、完整的或残缺的,也不应分是武器与、金钱、器皿、衣服、鞋袜或日用品、食物等等,凡是该次战斗中所有缴获,不管是一针一线、一丝一毫,均应归公.所谓‘归公’即是归给党归给人民,具体说来,是归给中国人民解放司令部,总政治部,而交由野战军司令部和政治部代表总部统一处理.”“可能有人会说:‘做得太过分了.’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我们部队在处理缴获物资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无政府主义、无纪律的状态,如果不严格,就无法将这些坏现象纠正过来.同时,‘大’与‘小’的界限是很难划分的,无法规定哪些是小的东西,而且这样一来,就替无政府主义与破坏纪律的专家们,大开方便之门,助长他们破坏缴获归公的制度.”

为了切实严格、彻底地执行一切缴获归公,《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将战场上的各种缴获物资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分类,特别是对军用物资和日用必需品、办公用品划分得更为详尽:第一类:金钱———蒋币、关金、美钞、银圆、金条、金砖、金银首饰器皿、珍珠以及我解放区各种钞票;第二类:粮食及食油、食盐;第三类:武器;第四类:军用物资;第五类:图书档案;第六类:日用必需品及办公用品;第七类:食品;第八类:娱乐工具;第九类:零星贵重物品;第十类:其他物资.《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缴获第一类物资,不得动用分毫,一律上交到野战军,作为财经收入,抵补经费.”

对缴获物资的分配权限和处理原则,《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缴获物资分配处理的最高权限,属于野战军司令部和政治部.任何参战部队,均只有收集、登记、保管之权,按级上报,候指示到来照章处理.分配的原则不是平均的每人一份,更不是谁搞到就归谁,而是根据分配物品的多寡、贵贱及该部队、该同志的功绩与实际需要来决定.”“各单位分配应得之缴获品时,应通过战士委员会来讨论,避免干部包办及捷手先得的现象,以昭公允.”“如未经批准取用缴获物资者,除按具体情况检查责任外,并须照数扣发应供给之该项物资,甚至在一定期限内停发该项物资以示惩处.”


在缴获物资的分配问题上,《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还专门强调了这样一点:“各级干部,各级政工人员及员,应该使每个战士懂得在分配缴获品时,可能有不够分配的现象,以及在紧张情况下难以及时分配或分配处理不够妥当,但不能因此借口反对缴获归公,更不能因此故意遗弃或损坏战利品.但如发现各级接收分配机关接收人员有贪污舞弊行为时(其原有私人财产必须切实登记),则任何人员均可提出控告.各级接收分配机关,必须大公无私,廉洁奉公,所有接收分配物品,必须定期公布,手续清楚.如有贪污舞弊、个人感情、私相授受,或者保管不严,致使缴获物资遭受损失,均是破坏革命纪律的行为,应该受到制裁.”

《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要求:“部队出发前,作战斗动员时,进行战场纪律教育,强调一切缴获归公,不作任何破坏;交代作战任务时应将收集敌人物资列入战斗任务之一;部署战斗时,应将打扫战场任务及其负责的指挥员,记入命令之内,战斗结束时立即在战场执行任务.遇有本位主义,破坏专家,乱抓一把,私自打埋伏,不肯移交接收机关以至争夺接收物资等现象,有权立即予以纠正和处理.”“在每次战役中,缴获物资处理委员会与财、供、军械、兵站等机关,应调集大批干部组织缴获工作队,配属必要武装,跟着指挥所行动,一俟战斗结束,立即进入战场(攻占城市立即进城),统一分头搜索与收集缴获物资.”

对攻占城市后的缴获工作,《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专门进行了明确:“除留城防部队驻在城内,并派出武装看管仓库、工厂,等待缴委会接替外,其他攻城部队应撤离城厢,并对城防部队进行教育,防止乱抓一把的现象;城防司令部派出武装纠察巡视全城,以维护纪律;不论在城市或野外村落,凡前往参加收集胜利品之人员,必须佩戴纵队以上缴委会之臂章,否则可加(以)拒绝与检举.”

《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还规定了对战场缴获工作的奖惩办法.奖励办法分为八项:“口头表扬、登报表扬并通令、记功、物质奖励、赠予模范称号并摄影、奖状、奖旗、颁发人民英雄奖章.”

惩处分为八个条款:“1.战斗中发洋财,隐瞒归私,破坏缴获归公制度者;2.留多报少,留贵报贱,本位主义,不顾大局者;3.争夺缴获品,企图虚报冒卖者;4.借口情况紧急或其他原因,有意遗弃胜利品,或不经批准,乱用缴获物资者;5.从个人狭隘利益出发,毁坏胜利品者;6.不重视缴获工作,空洞地发号施令,不负责支持缴获工作人员,不注意组织此项工作与领导,致使工作遭受损失者;7.干部不能以身作则,致令所属单位执行缴获归公不力者;8.贪污浪费缴获品或保管不力致缴获品遭受损失者.”

惩处办法分为九项:“批评、警告、降职、扣发物资、禁闭、撤职、劳役、开除军籍、极刑.”“如系员,因破坏缴获归公制度,受行政上严重处分,多方教育,仍不改过者,应予适当党纪处分.”

豫东战役后的缴获总结

《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颁布不久,豫东战役便打响了.豫东战役亦称开封睢杞战役.1948年7月6日,豫东战役胜利结束.

9月,第三纵队总结上报了《开封战役缴获工作情况》:“一般尚未发现严重违犯政策的现象,但缺点仍很多.等故下次战役对政策纪律之保证和一切缴获归公问题之执行诚一艰巨任务.”

11月,第四纵队总结上报了《豫东战役执行一切缴获归公的总结报告》:

“豫东战役中,我纵首次执行了前委颁布的新订缴获归公条例.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表现了许多干部及广大士兵在土改三查的基础上,彻底地、忠实地执行了这个条例,获得了成绩,出现了不少模范事例;另一方面表现了少数干部中存在着对政策纪律不重视,违反高度集中统一原则的倾向.我们对这些倾向展开了批判与斗争,以保证政策纪律的贯彻.

“首先是打通负责干部的集中统一思想.把处理权从脑子里交出来,三十六团在这方面比较重视.团委于6月13日召开营以上军政干部会议学习政策,专门对缴获归公问题进行讨论.会上提出,大家不但要反映下面的各种见解,并要本着研究精神提出自己的疑问.于是大家热烈发言,提出目前干部许多的看法,如:省得麻烦,索性不叫战士拿;如果什么都要交,那破坏性会更大,比过去不交公的损失更大.对处理权限,认为野政的条例太机械,一点机动范围也没有等.也提出了许多战士的问题,如强调合理分配,不强调交公,认为上级无法贯彻,怕做傻瓜,对第一次处理抱观望态度,对上级不信任,算旧账等.接着逐步搞通了大家的集中统一思想等由于三十六团特别注意打通负责干部的集中统一思想,事前纠正了无政府无纪律的倾向,因此该团此次执行缴获归公也最有成绩.

“党内党外的动员教育.部队南渡后,各单位即根据纵政所发的缴获归公教材在党内党外进行教育,如三十六团×连在第一天学习缴获归公问题时,一个排长说,自己是什么东西都不要,但对战士就难保证了.另一个排长说,我们在这里讨论缴获归公,上级在讨论怎样发洋财吧.连队干部知道自己连里,特别是干部对政策纪律的观念是相当差的,这次下定决心要学习它,三四天的强行军中,开了党内外干部、战士会议和上课共九次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