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其成员国环境经济政策与实践

点赞:4963 浏览:152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是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主要趋势.考察欧盟及其成员国现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与实践,分别从欧盟及成员国的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践层面分别进行研究,以期这些研究能对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有效实践提供经验.

关 键 词:环境经济政策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2-120-02

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问题已经由地区性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严重的环境危机不仅影响到了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更是影响到了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危机,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变革,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案,从早期的环境立法和“命令—控制”型的行政总量控制工具,到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呈现多样化和科学化特点.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七八十年代主要环境政策采用的是“命令—控制”型手段,之后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激化,基于经济手段的环境政策受到广泛采用.目前,欧盟在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生态补偿等领域的实践已取得巨大成功,而我国现行环境政策的主体仍为以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等为标志的行政控制手段,远不能满足经济与环境矛盾解决的需要.因此,研究欧盟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总结其实践经验,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改革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1欧盟成员国的环境税费

欧盟各成员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进行着环境税费改革,并制定了多项环境税费政策,几乎涵盖了生态环境的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和声污染处理等各个领域.

1.1德国的机动车辆税和包装税①

德国的机动车辆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它并不是因使用公共道路而征收的,该税是由于机动车排污而向机动车使用者征收的.对于交通法上许可的总重量在3.5吨以下的载重汽车、公共汽车以及机动车辆,每200公斤(或以下)重量每年须缴纳数额不等税款.

包装税征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减少由包装对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首先要避免包装垃圾,其次要将包装的重复利用、原料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置于包装垃圾清除的优先地位.征收对象为作为出售单元被提供的并被最后消费者使用的包装


1.2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和垃圾税

气候变化税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征该税,旨在节能和保护环境,向特定能源(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固体燃料)的供应者(主要供应给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一次性征收.2010年4月1日英国财政部出台了气候变化税的减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与财政部核定每年的减排目标,凡是如期完成任务的,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对农业部门生产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减免50%的气候变化税;对达到国家标准的节能建筑,提供40%的印花税优惠,对零排放建筑免征印花税;对中小企业能效设备返还公司税(7%);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税收.

垃圾税是对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垃圾所征收的税.此项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垃圾填埋方面的环保项目,并鼓励人们回收利用废品.2009年11月起,英国政府在伦敦又启动了按照垃圾的容量征收的垃圾桶税,对生活垃圾按类按量征收垃圾桶税.

1.3法国的硫、氮税和水税②

硫税是二氧化硫税的简称,开征于1985年,征收范围有二氧化硫、硫化氢、盐酸等,其税率逐年在变,1985年纳税率为一吨二氧化硫征收180法郎,到1999年已调到一吨征税240法郎,其征收方式是按排放量计征;氮税是氮氧化物税的简称,开征于1990年,其税率也是逐年在变,1999年的税率为一吨氮氧化物征收200法郎,其征收方式与二氧化硫税相同.

水税包括水污染税和水资源税.针对非家庭用污水和家庭用污水征收不同税率的水污染税,目的是为水净化(如建立水净化厂)筹集资金;水资源税是对水的抽取和消费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自在于保护珍贵的水资源,以避免浪费,它的纳税义务人为开采和消费水资源的个人和单位,缴税额取决于水的类型(地表水或地下水)和取水的地理位置.

1.4荷兰的燃料税和噪音税

燃料税是对汽油、柴油、重油、液化气、煤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是荷兰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但定额每年在变,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数额来决定.

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特定地区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税基是噪音的生产量,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费等等.

2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排污权交易

欧盟及其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采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制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非排污者也有权参与排污权交易;在英国,1999年6月,40余家企业和交易协会组成了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团体,并提出了一系列排放配额交易安排的建议.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它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它实际上是属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即将碳排放总量分割成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额,然后通过免费发放或者拍卖等形式分配给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可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或者购写碳排放权.在这个交易体系内,所有企业都必须强制执行欧盟相关碳减排政策,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欧盟的严厉惩罚措施.所涵盖的范围主要是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部门,包括电站、炼油、炼焦、钢铁、水泥陶瓷和造纸等.

此外,EU-ETS还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中其它两种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即所有欧盟成员国可视为一个义务履行整体,实行内部成员国分配控制,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即发达欧盟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后者削减排放量,经主管机构认证后可以抵扣本国的排放量.在实施进程中,该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5年到2007年,市场规模限定为欧盟国家,会员国95%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第二阶段从2008年到2012年,范围包括欧盟以外国家,会员国90%配额免费分配,且排放许可可以自由交易;第三阶段为2013年到2020年,该阶段交易范围将扩大,几乎涵盖所有行业,且运输、建筑等行业排放水平相对2005年减少10%③.

总之,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体系内的各个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碳减排政策,保证了碳减排的效率.据统计,到2010累计成交额达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

3欧盟成员国的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将信贷申请者对于环境的影响作为决策依据的信贷经营制度,即有限向低碳、环保的信贷申请者或者项目给予贷款,欧盟绿色信贷产品主要有绿色项目融资、绿色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房屋净值贷款等.④

3.1绿色项目融资

爱尔兰银行开展了“转废为能”项目,企业只要与地方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处理合同范围内的废物,就能够得到长达35年的贷款支持.

3.2绿色信用卡

截至2007年底荷兰合作银行已向100万银行客户发行了气候信用卡,该行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CO2排放量,然后购写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量;英国巴克莱银行推出的信用卡此行向该卡用户购写绿色产品和怎么写作提供折扣及较低的贷款利率,并将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3.3赤道原则

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联合推出了“赤道原则”,这是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该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边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用赤道原则,占全球融资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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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欧盟成员国的生态补偿

国外一般不使用“生态补偿”这个概念,更多的是使用“生态怎么写作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欧盟国家的生态怎么写作付费,主要用于流域环境怎么写作付费、矿山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怎么写作付费等.

4.1德国和捷克的易北河共同治理协议

德国和捷克为保护经捷克流向德国的易北河流域的水质,达成了共同治理协议.协议规定德国在流域范围内新建了7个国家公园、200个自然保护区,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在保护区内办厂、建房等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整治过程中,德国政府通过排污费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由政府出资在两国交界处新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使流域的水质得到改善以及生物多样性都得到保护.

4.2英国的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

英国政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北约克莫尔斯国家公园的园区面积1436平方公里,其中83%的土地属私人所有.1990年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在1981年的《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和1985年的环境法案基础上开始实施.依据1981年的《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相关规定,农场主和国家公园主管机构依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对促进并增强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价值的农场主提供补偿,而1985年的环境法案要求农场主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生态保护,该计划实施后在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多元化的成效.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成功实践,形成了一些普适性的原则和经验,为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系欧盟委员会JEANMONNET项目研究课题“一体化背景下的气候政策”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周晨.德国环境税费制度概述[J].中德法学论坛,2006(4):7-14.

②杨芬,吕凌燕.法国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7(7):2-3.

③张焕波.中国、美国和欧盟气候政策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61.

④冯丽欣.绿色信贷在中国——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