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属于机动车吗

点赞:3746 浏览:1313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王英是杭州一家宾馆的大堂经理,2006年春节上班后的第一天,由于怕交通拥挤上班迟到,就决定骑自行车抄近路上班.经过一个铁路道口,因有火车要通过,道口的栏杆已经放下,王英不顾道口管理人员的阻拦强行从栏杆下面穿过,结果被飞驰驶来的火车撞飞后当场死亡.王英家属认为王英是在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属于工伤,于是就要求死者生前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后认为王英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并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王英的丈夫李强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向上一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请行政复议,经复议维持原认定.李强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张致王英死亡的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因此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火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的行为依据不足,应该予以撤销.

点评:毛爱东(律师)

火车属于机动车吗?乍一听到这个问题觉得有点好笑.在我们的意识里,火车当然应当属于机动车,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什么会认为火车不属于机动车呢换言之,他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在庭审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他们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以及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分析一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依据,很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范围的确定是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范围的适用前提,解决了火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的问题,王英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应该说被告的说法并非凭空臆造,仅从法律条文字面理解好像也很有道理,但被告在认定过程中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机动车当然只局限于在公路、城市道路或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通行的汽车、摩托车等轮式车辆.铁路、地铁、轻轨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不受该法调整,当然与之对应的火车、地铁、轻轨火车等交通工具也就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所指的机动车的范畴.另外,从立法技术层面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与道路通行无关的其他机动车辆种类没有作出规定,当然也没有必要规定,同时该法也没有排除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靠动力牵引的轮式或非轮式车辆就一定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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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截然不同,该条例“机动车事故伤害”中的机动车并没有排除“上道路行驶”的其他符合机动车特征的交通工具,无论是从保护受到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利益方面,还是从立法本意来理解,该条例所指的“机动车”定义都应该做广义的理解,不应机械照搬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的概念.最后,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所指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中的机动车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还应包括靠轨道交通中以动力驱动或牵引的火车、地铁、轻轨等交通工具,因此被告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该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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