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必须服宪法

点赞:27554 浏览:1290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当一个权力,便可决定一个案子立与不立,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抓与不抓;当一个权钱交织的关系网,保护罪恶者逍遥法外,含冤者死不瞑目;当习惯性软骨的司法,逃不出权力的手掌心,程序公正岂不成为一头蒙着眼睛、绕着“权力的磨盘”转圈的毛驴

“秘密拘捕”等惊悚字眼,成为当下中国刑诉法修正草案的传播热词.更有媒体标题党,直接以《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为题,火辣辣吸引公众眼球,勾起人们“被失踪”、“被精神病”等种种现实悲剧联想.

此间中国立法机构指出,刑诉法修订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司法权力配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学专家普遍认为: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诉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刑诉法修订立法善意,毋庸置疑.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因此,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

刑诉法修正,绝不是一件小事,是当下中国公民都应极为关注的一件政治大事.其修法质量,彰显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高度,也彰显一个国家保障公民“四大自由”尤其是“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力度.

刑诉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即引起法律界、舆论界及社会大众的热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些修法条文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有学者提出,绝不能在条文中包含“等”与“其他”之类的模糊表述.否则,必然导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将不法.

此次刑诉法修正存在一个最大的立法盲区,那就是“司法公正”的立法体现.

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刑诉法作为程序公正的一种载体,从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其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体现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如果司法公正在外界干扰下无法实现其公正目标,那程序公正岂不是虚晃一?

当一个权力,便可决定一个案子立与不立,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抓与不抓;当一个权钱交织的关系网,保护罪恶者逍遥法外,含冤者死不瞑目;当习惯性软骨的司法,逃不出权力的手掌心,程序公正岂不成为一头蒙着眼睛、绕着“权力的磨盘”转圈的毛驴?

刑诉法修订本意是要对诸多诉讼弊端进行“补漏”,那么应该进一步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影响、损害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进行强有力的.

2011年“”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公开痛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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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直言不讳地表示,没有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就没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

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政法舆件来看,司法公正显然已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

司法独立之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唯法,不认人.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独立和公正都是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没有司法公正,法律条文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司法独立是中国法律界有识之士一直疾呼的法治社会建设瓶颈.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三权分立”不符合中国国情下,如何在刑诉法修正案凸显“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原则呢?

首要的就是司法机关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基于以上思考,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单独增加一条“干涉司法公正罪”,对一切以权力干涉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的各种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